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肅懲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肅懲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肅懲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肅懲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1986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
當前,有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為了牟取暴利,置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顧,進行走私違法犯罪活動,而且往往數額特別巨大,嚴重危害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因此,對情節嚴重的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此,特通知如下:
對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進行走私的案件,當前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5年7月18日《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關于處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投機倒把案件的有關規定辦理,即走私數額特別巨大(走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以上通知,希遵照執行。在執行中發現有何問題及意見,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