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的決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的決定
公安部
公安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18 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1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孟建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安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規范電子普通護照的申請、審批簽發和管理,公安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參照國際技術標準,逐步推廣簽發含有電子芯片的普通護照(以下簡稱電子普通護照),提高護照的防偽性能。
“電子芯片存儲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資料和持證人的面部肖像、指紋信息等。”
二、在第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電子普通護照申請,應當現場采集申請人的指紋信息。不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申請電子普通護照,監護人同意提供申請人指紋信息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現場采集。
“申請人因指紋缺失、損壞無法按捺指紋的,可以不采集指紋信息!
三、在第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電子普通護照采取加密措施,確保電子芯片存儲的指紋信息僅限于普通護照簽發機關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在出入境管理時讀取、核驗和使用。”
四、在第十二條后再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普通護照簽發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五、本決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