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中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中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中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中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政辦發〔2012〕5號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晉中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晉中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創建節水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城市用水定額管理辦法》和《山西省實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用自來水和使用自備水源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需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業務上受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其它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各級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市各用水單位須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節約用水工作,做到用水有計劃、考核有指標、管理有制度、節水有措施。
第五條 城市用水計劃,應根據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的長期供求計劃及各單位的實際用水情況,綜合平衡后制定。各用水單位要認真按下達的計劃指標用水。
第六條 各工礦企業,須加強內部節約用水管理,逐級下達用水計劃、裝表計量,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采用新工藝、新技術,以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七條 各用水單位應厲行節約,實行計劃用水。因特殊需要新增或增加用水量時,應當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增加用水量計劃指標,經核準后方可新增或增加用水量,供水部門予以供水。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增加用水量。
第八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原則上不再批準各單位和個人自建自備水源,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公共供水水源開采量的自備水源井,應當限量取水,直至關閉。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取用規劃區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申請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核同意: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到達的地區;
(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三)建筑物或構筑物安全保護區;
(四)城市規劃確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發展區;
(五)其它不宜取水的地方。
第十條 經審核同意批準的自建用水設施竣工后,用水單位和個人應安裝合格的計量設施。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有用水、節水的評估內容。在上報工程計劃任務書和擴初設計時,須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用水工藝、用水量的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因基本建設或其它臨時用水的,應當到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用水計劃指標,持批準文件到供水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要配套建設相應的節水設施和器具,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未按規定配套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責令其限期完善節水設施,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以水為主營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節水型器具。建立回水綜合處理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十五條 對超計劃用水的非居民用戶,征收超計劃用水加價費。超計劃用水加價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按計量收費,徹底取消包費制。新建住宅要全部實現“一戶一表,水表出戶,抄表到戶”的管理。原有住宅未安分戶表的,要加快改造速度,逐步實現“一戶一表,水表出戶,抄表到戶”的管理。
第十七條 要加強污水資源化的研究開發,做好城市污水回用工作。并建設中水回用設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新建生活小區要建設配套的中水利用設施。已建成的小區無中水利用設施的須逐步配套建設。城市綠化、市政建設、環境衛生、工業生產等凡能使用中水的行業要積極使用中水,以有效地減少城市新鮮水的開采使用量。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須加強供水管網設施的維修管理,建立完備的供水管網技術資料檔案,制定管網改造計劃。對使用年限過長,嚴重老化的供水管網要及時更新改造,降低漏失率。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安裝使用質量合格的節約用水設備和器具。對工藝落后,用水浪費,不符合節約用水標準的設施,須有計劃進行改造更新。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和器具。
第二十條 各單位對節水設施要經常維修、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閑置。確需拆除停用時須經節水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用水單位和個人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數據,不得拒絕或阻礙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一)未經審核同意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供水的;
(三)擅自轉讓用水指標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
(五)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而未進行的。
第二十三條 凡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獎勵。具體獎勵辦法按《山西省節約用水獎勵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