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層氣地面開采安全規程(試行)
煤層氣地面開采安全規程(試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煤層氣地面開采安全規程(試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6號
《煤層氣地面開采安全規程(試行)》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駱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煤層氣地面開采安全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層氣地面開采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層氣地面開采及有關設計、鉆井、固井、測井、壓裂、排采、集輸、壓縮等活動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程。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煤礦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濃度瓦斯輸送安全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煤層氣地面開采企業以及承包單位(以下統稱煤層氣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采用科學方法抽采煤層氣。依法設立的煤礦企業地面抽采本企業煤層氣應當遵守本規程,但不需要另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設備和裝備。
第五條 煤層氣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煤層氣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六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煤層氣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使用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安全生產費用,保障煤層氣地面開采的安全。
第八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定期演練,并根據安全生產條件的變化及時修訂。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煤層氣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財產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第九條 煤層氣地面開采區域存在煤礦礦井的,煤層氣企業應當與煤礦企業進行溝通,統籌考慮煤層氣地面開采項目方案和煤礦開采計劃,共享有關地質資料和工程資料,確保煤層氣地面開采安全和煤礦井下安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煤層氣地面開采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煤層氣開采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 煤層氣地面開采項目的總體開發方案和煤層氣集輸管線、站場、供電等工程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煤層氣井鉆井、壓裂、排采、修井等施工方案,由煤層氣企業負責。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施工方案的審查制度,嚴格安全條件的審查。施工方案未經煤層氣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查同意的,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煤層氣地面開采項目的工程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督。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煤層氣企業進行工程發包時,應當對承包單位的資質條件和安全生產業績進行審查,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煤層氣企業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五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經常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對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和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處理。
第十六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對安全閥、壓力表、傳感器和監測設備進行定期校驗、檢定。煤層氣企業的特種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檢測。
第十七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器材,或者與所在地消防、應急救援機構簽訂消防救援合同。
第十八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和管理制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煤層氣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培訓,指導、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煤層氣企業進行電焊、氣焊(割)等明火作業或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應當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本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井場、站場內禁止煙火。
第二十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設備管理專人負責制度。設備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標志正確、齊全、清晰,設置位置合理;
(二)定期進行巡檢、維護和保養,確保設備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三)機械傳動部位安裝安全防護欄或者防護罩;
(四)按照有關規定對設備進行換季維護保養,防止設備銹蝕、凍裂;
(五)帶壓設備定期進行試壓,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站場控制室內的氣體探測控制儀超限斷電后,煤層氣企業應當立即組織專人對相應的設備和室內環境進行檢查。嚴禁強行送電、開機。
第三章 硫化氫防護
第二十二條在含硫化氫礦區進行施工作業和煤層氣生產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對所有生產作業人員和現場監督人員進行硫化氫防護的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課堂防護知識和現場實際操作。培訓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承擔,并符合培訓時間規定。
對于臨時作業人員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員,在施工作業和煤層氣生產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對其進行硫化氫防護知識的教育。
第二十三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進行生產作業,應當配備固定式和攜帶式硫化氫監測儀。硫化氫監測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和鑒定。硫化氫重點監測區域應當設有醒目的標志,并設置硫化氫監測探頭和報警器。
硫化氫監測儀發出不同級別報警時,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行業標準《含硫化氫油氣井安全鉆井推薦作法》(SY/T 5087)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煤層氣企業在含硫化氫環境中進行生產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防護裝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鉆井、試井、修井、井下作業以及站場作業中,配備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及與其匹配的空氣壓縮機;
(二)有專人管理硫化氫防護裝置,確保處于備用狀態;
(三)進行檢修和搶險作業時,攜帶硫化氫監測儀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二十五條在含硫化氫的礦區,場地及設備的布置應當考慮季節風向。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氫和二氧化硫的聚集處,應當確保有良好的通風條件,設置警示標志,使用防爆通風設備,并設置逃生通道及安全區。
第二十六條在含硫化氫環境中進行鉆井、井下作業和煤層氣生產以及氣體處理所使用的材料及設備,應當適合用于含硫化氫環境。
第二十七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進行生產作業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制定防硫化氫應急預案。鉆井、井下作業的防硫化氫應急預案,應當規定煤層氣井點火程序和決策人。
第二十八條 煤層氣企業在含硫化氫的礦區進行煤層氣井鉆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質及工程設計考慮硫化氫防護的特殊要求;
(二)采取防噴措施,防噴器組及其管線閘門和附件能夠滿足預期的井口壓力;
(三)井場內禁止煙火,并采取控制硫化氫著火的措施;
(四)使用適合于含硫化氫地層的鉆井液,并監測、控制鉆井液pH值;
(五)在含硫化氫地層取芯和進行測試作業時,采取有效的防硫化氫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在煤層氣企業含硫化氫的煤層氣井進行井下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防噴措施;
(二)采取控制硫化氫著火的措施;
(三)當發生修井液氣侵,硫化氫氣體逸出時,立即通過分離系統分離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四)進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閉空間或者限制通風區域,可能產生硫化氫氣體時,采取相應的人身安全防護措施;
(五)進行對射孔作業、壓裂作業等特殊作業時,采取硫化氫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在進行含硫化氫的煤層氣生產和氣體處理作業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對煤層氣處理裝置的腐蝕進行監測和控制,對可能的硫化氫泄漏進行檢測,制定硫化氫防護措施。
作業人員進入可能有硫化氫泄漏的井場、站場、低凹區、污水區及其他硫化氫易于積聚的區域時,以及進入煤層氣凈化廠的脫硫、再生、硫回收、排污放空區進行檢修和搶險時,應當攜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三十一條含硫化氫煤層氣井廢棄時,煤層氣企業應當考慮廢棄方法和封井的條件,使用水泥封隔產出硫化氫的地層。
埋地管線、地面流程管線廢棄時,應當經過吹掃凈化、封堵塞或者加蓋帽。容器應當用清水沖洗、吹掃并排干,敞開在大氣中,并采取防止鐵的硫化物燃燒的措施。
第四章 工程設計
第三十二條 煤層氣企業編寫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充分收集有關資料,對作業現場及其周邊環境進行調研,并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
第三十三條煤層氣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易發地帶。
第三十四條 氣井井口與周圍建(構)筑物、設施的間距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煤層氣地面開采防火防爆安全規程》(AQ1081)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鉆井作業時,生活區、值班房應當置于井架側面,且處于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與井口的間距不小于10米。井場發電房與柴油罐的間距應當不小于5 米。
第三十六條井控裝置的遠程控制臺應當安裝在井架大門側前方、距井口不少于25米的專用活動房內,并在周圍保持2米以上的行人通道。
第三十七條 鉆井工程地質設計應當收集區域地質資料,確定各含水層組深度,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鉆機及配套設備應當滿足鉆井設計的要求。鉆機的額定鉆進深度應當大于鉆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應當滿足鉆具重量、地質條件的要求。
動力設施應當滿足鉆機、泥漿泵、排水泵等設施所需功率。
第三十九條鉆井工藝技術應當有利于保護煤儲層,并制定井漏、井涌、井噴、井塌、卡鉆、防斜等復雜情況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條探井設計應當參考本地區鉆井所采用的井身結構。井徑應當留有余地。套管系列設計應當能夠保證施工安全。表層套管應當至少下到穩定基巖內10米。
第四十一條 固井作業設計應當保證后續增產作業施工的安全。
套管柱應當進行強度設計,綜合考慮內應力、擠應力和拉應力,以滿足后續作業的需要。
第四十二條設計方案應當對各種復雜情況提出預防和處理措施。
第四十三條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測井安全操作管理和事故處理措施。煤層氣企業應當對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和防護作出特別規定。
第四十四條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爆炸物品運輸和使用、爆炸器材存儲和銷毀、廢舊爆炸物品安全銷毀的管理制度。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錯誤、炸槍(卡槍)及炸壞套管的安全防范和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所選壓裂井口的耐壓等級應當大于設計的最高井口壓力,泵車組安全閥的設定壓力值不得超過生產套管抗內壓強度的80%。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砂堵、砂卡、設備損壞等事故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四十六條排采設備地基、底座基礎應當滿足載荷要求。電纜、變速箱、其他電氣設備、連接設施配套設備應當與電機功率匹配。抽油桿柱應當滿足疲勞應力強度要求。
第四十七條排采泵的防沖距合理值應當根據下泵深度、泵型號、抽油桿的規格及機械性能確定,避免正常工作時柱塞碰泵。
第四十八條 井口應當設置排采沉淀池,煤層氣井排出的水經過沉淀后,滿足有關規定要求后方可進行排放;水管線應當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采沉淀池,保證水流暢通。
第四十九條 煤層氣企業對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下列設備和管線應當設置防靜電裝置:
(一)進出裝置或者設施處;
(二)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三)煤層氣儲罐、過濾器、脫水裝置、緩沖器等及其連接部分;
(四)管道分支處以及直線段每隔 200~300米處;
(五)壓縮機的吸入口和加氣機本身及槽車與加氣機連接環節。
在站場入口和主要的操作場所,煤層氣企業應當安裝人體靜電導除裝置,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當不大于100歐姆。
在連接管線的法蘭連接處,煤層氣企業應當設置金屬跨接線(絕緣法蘭除外)。當法蘭用5根以上螺栓連接時,法蘭可以不用金屬線跨接,但必須構成電氣通路。
第五十條工程和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施設備和車輛的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鏈條類導體連線;
(二)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共同設置的,其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
(三)防靜電接地裝置單獨設置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0歐姆,埋設周圍情況良好;
(四)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擊雷引下線和電氣工作零線,測量點位置不得設在爆炸危險區域內;
(五)檢修設備、管線可能導致防靜電接地系統斷路時,預先設置臨時性接地,檢修完畢后及時恢復。
第五十一條進站槽車的防靜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槽車及槽車駕駛員、押運員持有合法有效的證件;
(二)槽車設置汽車專用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100歐姆;
(三)槽車的防靜電接地線連接在作業場所的專用防靜電接地點上,且不得采用纏繞等不可靠的連接方法;
(四)槽車的防靜電接地連線采用專用導靜電橡膠拖地線或者銅芯軟絞線。
第五十二條防雷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構)筑物、工藝設備、架空管線、各種罐體、電氣設備等設置防雷接地裝置;
(二)進入變(配)電室的高壓電路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涌)保護器;
(三)信息系統配電線路的首、末端與電子器件連接時,裝設與電子器件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涌)保護器;
(四)防雷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引下線地面以下0.3米至地面以上1.7米無破壞,接地測試斷接點接觸良好,埋設周圍情況良好;
(五)防雷裝置保護范圍不得縮小;
(六)防雷擊接地措施不得影響輸氣管線陰級保護效果;
(七)接地裝置定期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測試。
第五十三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在站場內設置風向標,并懸掛在有關人員可以看到的位置。
第五十四條 壓縮機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壓縮機房設置防爆應急照明系統;
(二)采用封閉式廠房時,有煤層氣泄露的報警裝置、良好的機械通風設施和足夠的泄壓面積;
(三)壓縮機房電纜溝使用軟土或者沙子埋實,并與配電間的電纜溝嚴密隔開;
(四)壓縮機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五章 鉆井與固井
第五十五條井場應當平整、堅固。井架地基填方部分不得超過四分之一面積。填方部分應當采取加固措施。
煤層氣企業在山坡上修筑井場時,當地層堅硬、穩固時,井場邊坡坡度不得大于85度;當地層松軟時,井場邊坡坡度不得大于60度。必要時,砌筑護坡、擋土墻。
第五十六條煤層氣企業應當對井場的井架、油罐安裝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當不大于10歐姆。
第五十七條暴雨、洪水季節,在山溝、洼陷等低凹地帶施工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設施。
第五十八條煤層氣企業應當在井場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維護保養,不得挪作他用。消防器材擺放處應當保持通道暢通,確保取用方便。
第五十九條煤層氣企業應當在井場、鉆臺及井架梯子的入口處,鉆臺上、高空作業區和絞車、柴油機、發電機等機械設備處,以及油罐區、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六十條煤層氣企業進行立、放井架及吊裝作業,應當與架空線路保持安全距離,并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架空線路。
第六十一條 井架繃繩安設不少于4根,繃繩強度應當與鉆機匹配,地錨牢固可靠。
第六十二條鉆機水龍頭和高壓水龍帶應當設有保險繩。
第六十三條鉆臺地板鋪設應當平整、緊密、牢固。井架2層以上平臺應當安裝可靠防護欄桿,防護欄高度應當大于1.2米,采用防滑鋼板。
活動工作臺應當安裝制動、防墜、防竄、行程限制、安全掛鉤、手動定位器等安全裝置。
第六十四條鉆機鋼絲繩安全系數應當大于7;吊卡處于井口時,絞車滾筒鋼絲繩圈數不少于7圈;鋼絲繩固定連接繩卡應當不少于3個。
第六十五條發電機應當配備超載保護裝置。電動機應當配備短路、過載保護裝置。
第六十六條柴油機排氣管應當無破損、無積炭,其出口不得指向循環罐,不得指向油罐區。井場油罐閥門應當無滲漏,罐口封閉上鎖,并有專人管理。
第六十七條井場電氣設備應當設保護接零或者保護接地,保護接地電阻應當小于4歐姆。
第六十八條井場電力線路應當采用電纜,并架空架設;經過通道、設備處應當增加防護套。井場電器安裝技術要求參照國家對井場電氣安裝技術的要求執行。
第六十九條煤層氣企業安裝、拆卸井架時,井架上下不得同時作業。
第七十條施工現場應當有可靠的通信聯絡,并保持24小時暢通。
第七十一條煤層氣企業安裝井控裝置時,放噴管線的布局應當考慮當地季節風向、居民區、道路、油罐區、電力線及各種設施等情況。
第七十二條鉆進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有關常規鉆進安全技術的要求;
(二)一開、二開、鉆目標煤層前等重要工序,由鉆井監理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作業;
(三)鉆井隊按照規定程序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執行鉆井作業設計中有關防火防爆的安全技術要求;
(四)選擇適當的鉆井液;
(五)鉆進施工中如出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十三條 下套管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套管上鉆臺,使用適當的鋼絲繩,不得使用棕繩;
(二)套管上扣時推薦使用套管動力鉗,下放套管時密切觀察指重表讀數變化并按程序操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三)套管串總重量不得大于鉆機或者井架的提升能力,否則需采取相應的減重措施。套管下放時,需邊下放邊灌注鉆井液,以免將浮鞋、浮箍壓壞。
第七十四條 固井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擺車時設專人指揮,下完套管需先灌滿套管,不得直接開泵洗井;
(二)開泵頂水泥漿時,所有人員不得靠近井口、泵房、高壓管匯、安全閥及放壓管線。
第六章 測 井
第七十五條煤層氣企業進行測井施工前,應當召開安全會,提出作業安全要求。
測井施工現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測井作業。
第七十六條井場鉆臺前方10 米以外應當有擺放測井車輛的開闊地帶。器材堆置不得影響車輛的進出及就位。
第七十七條車載儀器及專用器具上井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妥善包裝和固定,運輸中禁止與有礙安全的貨物混裝。車載計算機必須采取防震、防塵措施。
測井車輛行車前及長途行車途中,應當做好車況、放射源及儀器設備安全檢查。途中留宿的,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
第七十八條 測井人員不得擅離職守,不允許在井架、鉆臺上進行與測井無關的其他作業,未經許可不得動用非本崗位的儀器設備。
第七十九條擺放測井設備應當充分考慮風向。測井儀器車等工作場所的電源、溫度、濕度應當符合安全需要,并做好相應消防措施。測井車應當接地良好,電路系統不得有短路和漏電現象。
當鉆井井口一定區域內可能有煤層氣積聚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停止測井作業。
第八十條 測井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將井口附近的無關物品移開,及時清除鉆臺轉盤及鉆臺作業面上的鉆井液。冬季測井施工時,應當及時清除深度丈量輪和電纜上的結冰。在井口裝卸放射源或者其他儀器時,應當先將井口蓋好,不得將工具放在轉盤上。
儀器開機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對電源、儀器接線及接地、各部件及計算機、需固定裝置的安裝狀況、絞車的剎車及變速裝置進行復查。測井過程中,操作人員應當觀察儀器、設備的工作狀態,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第八十一條下井儀器應當正確連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時,煤層氣企業應當有專人在井口指揮。
第八十二條絞車啟動后,電纜提升和下放過程中,應當避免緊急剎車和驟然加速,工作人員應當避開絞車和電纜活動影響區,嚴禁觸摸和跨越電纜。
第八十三條 儀器起下速度應當均勻,不得超過4000米/小時,距井底200米時應當減速慢下;進入套管鞋時,起速不得超過600米/小時,儀器上起離井口約300米時,應當有專人在井口指揮,減速慢行。
第八十四條 下井儀器遇阻時,操作人員應當將儀器提出井口,通井后再進行測井作業。嚴禁遇阻強沖。
第八十五條下井儀器遇卡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車,緩慢上下活動;如仍未解脫,應當迅速研究具體的處理措施。
第八十六條儀器在井底及裸眼井段靜止時間不得超過1分鐘,對停留時間有特殊要求的測井項目除外。
第八十七條儀器工作結束后,操作人員應當將各操縱部件恢復到安全位置。嚴禁在通電狀態下搬運儀器設備和拔、插接線。
第八十八條夜間施工時,井場應當保障照明良好。
第八十九條 遇有七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電、大霧等惡劣天氣,煤層氣企業應當暫停測井作業。如正在測井作業,應當將儀器起入套管內,并關閉儀器電源。
第九十條 測井作業時,井內產出硫化氫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并制定測井方案,待批準后方可進行測井作業。
第九十一條放射源必須存放在專用源庫中,源庫的設計及源庫內外的劑量當量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放射源的使用檔案及領用、保管制度。
施工區應當建立臨時源庫,源庫應當設有警戒標志并有防盜、防丟失措施。
第九十二條 運輸放射源的防護容器應當加鎖。容器外表面除應當標示放射性核素名稱、活度、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外,還應當標示容器的編號。防護容器、運源車內及車附近的劑量當量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第九十三條 放射源必須專車運輸、專人押運,中途停車、住宿時應當有專人監護。
運源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和押運生活消費品。未采取足夠安全防護措施的運源車不得進入人口密集區和在公共停車場停留。
第九十四條 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源工作時,煤層氣企業必須根據輻射水平或者放射性污染的可能范圍劃出警戒區,在醒目位置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
第九十五條煤層氣企業應當定期對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如被確認為放射損傷者,煤層氣企業應當將其調離放射性工作并及時治療。
擬參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體檢;有不適應癥者,不得參加此項工作。測井施工人員應當按照輻射防護的時間、距離、屏蔽原則,采取最優化的輻射防護方式,進行裝、卸放射源作業,禁止直接接觸放射源。
第九十六條嚴禁打開放射源的密封外殼,嚴禁使用密封破壞的可溶性放射源測井。必須裸露使用放射源時,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放射性液體和固體廢物應當收集在貯存設施內封存,定期上交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十七條 放射源的調撥、處理、轉讓、廢棄處理,以及遇有放射源被盜、遺失等放射性事故時,煤層氣企業必須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妥善處理。
放射源掉入井內的,煤層氣企業應當及時打撈,并指定專人負責實施;打撈失敗的,應當檢測放射源所在位置,并按照有關規定打水泥塞封固。
第九十八條 嚴禁在放射工作場所吸煙、進食和飲水。
第七章 射 孔
第九十九條射孔作業前應當通井。
射孔作業現場周圍的車輛、人員不得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裝配現場除工作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裝配時,操作人員應當站在射孔槍的安全方位。
第一百條 煤層氣企業在井口進行接線時,應當將槍身全部下入井內,電纜芯對地短路放電后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槍身應當在斷開引線并做好絕緣后,方可起出井口。未起爆的槍身或者已裝好的槍身不再進行施工時,應當在圈閉相應的作業區域內及時拆除雷管和射孔彈。
使用過的射孔彈、雷管不得再次使用。
第一百零一條撞擊式井壁取心器炸藥的使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檢測雷管時,檢測人員應當使用爆破歐姆表測量,下深超過70米時方可接通電源。
第一百零三條大霧、雷雨、七級風以上(含七級)天氣及夜間不得進行射孔和井壁取心作業。
第一百零四條 施工結束返回后,施工人員應當直接將剩余火工品送交庫房,并與保管員辦理交接手續。
爆炸物品的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銷毀標準的規定。
第八章 壓 裂
第一百零五條井場應當具備能擺放壓裂設備并方便作業的足夠面積,設有明確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一百零六條施工作業前,施工人員應當詳細了解井場內地下管線及電纜分布情況,并按照設計要求做好施工前準備。
第一百零七條 新井、一年內未進行任何作業的老井均應當進行通井。通井時遇到異常情況的,施工人員應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一百零八條壓裂設備、井口裝置和地面管匯應當滿足壓裂施工工藝和壓力要求。
壓裂施工所用高壓泵安全銷子的剪斷壓力不得超過高壓泵額定最高工作壓力。井口應當用專用支架或者其他方式固定。高壓管線長度每間隔8米時應當有固定高壓管線的措施。
以井口10米為半徑,沿泵車出口至井口地面流程兩側10米為邊界,設定為高壓危險區,并使用專用安全帶設置封閉的安全警戒線。
第一百零九條 擺放設備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安排好混砂車與管匯車、管匯車與壓裂泵車、壓裂泵車距井口的距離。儀表車應當安放在能看到井口、視野開闊的地點。
第一百一十條 壓裂施工必須在白天進行。煤層氣企業應當對壓裂施工進行統一指揮,指揮員應當隨時掌握施工動態,保持通訊系統暢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煤層氣企業在施工前應當召開安全會,提出安全要求,明確安全閥限定值,同時進行下列安全檢查:
(一)檢查壓裂設備、校對儀表,確保壓裂主機及輔機的工作狀況良好,待修或者未達到施工要求的設備不得參加施工;
(二)按照設計要求試壓合格,各部閥門應當靈活好用。設備和管線泄漏時,應當在停泵、泄壓后方可檢修;
(三)壓裂車逐臺逐擋充分循環排空,排凈殘液、余砂。
第一百一十二條 施工期間煤層氣企業應當派專人負責巡視邊界,嚴禁非施工人員進入井場。高壓區必須設有警戒,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一百一十三條施工中進出井場的車輛排氣管應當安裝阻火器。施工車輛通過井場地面裸露的油、氣管線及電纜時,煤層氣企業應當采取防止碾壓的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泵車操作應當平穩,嚴禁無故換檔或者停車。出現故障必須停車時,操作人員應當及時通知指揮員采取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壓裂期間,煤層氣企業必須有專人監測剩余壓裂液液面、支撐劑剩余量和供應情況,確保連續供液和供砂。
第一百一十六條加砂過程中,壓力突然上升或者發生砂堵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不得強行憋壓。
使用放射性示蹤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并定期對放射性示蹤劑的活度、存儲裝置是否完好進行檢測,對接觸人員進行體檢。
第一百一十七條 壓裂施工后,煤層氣企業應當對設備的氣路系統、液壓系統、吸入排出系統、儀表系統、混合系統、柱塞泵、卡車、燃料系統等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九章 排 采
第一百一十八條排采井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整、清潔、無雜草;
(一) 井場周圍應當設圍欄,圍欄高度不得低于1.7米,并有明確的警示標識;
(三)井場內所有可能對人體產生碰傷、擠傷或者其他傷害的危險物體均應當涂以紅色標記,以示警告。
第一百一十九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將排采沉淀池布置在井場圍欄范圍內;布置在排采圍欄范圍外時,應當設獨立圍欄。
第一百二十條選擇放空火炬的位置應當考慮當地全年主風向,置于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第一百二十一條 排采設備應當置于遠離放空火炬的一側擺放,發電機排氣筒方向不得正對井口。煤層氣企業應當定期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閥門、管線是否漏氣,發現漏氣應當立即檢修處理。
氣、水管線應當分別安裝氣、水閥門,氣管線應當涂成黃色,水管線應當涂成綠色。
第一百二十二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定期檢查氣水分離器(如有)的閥門、安全閥是否靈活好用。
第一百二十三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對氣水分離器(如有)定期排水,防止造成水堵或者積聚。
第一百二十四條 抽油機的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夯實,水泥基礎坐落在土質均勻的原土上,冰凍地區應當開挖至冰凍層以下;
(二)基礎表面沒有裂紋、變形現象;
(三)抽油機底座與基礎墩接觸面緊密貼實,地角螺栓不得懸空;
(四)平衡塊與曲柄的裝配面及曲柄燕尾槽內嚴禁夾入雜物。
第一百二十五條 抽油機啟動前,煤層氣企業應當確保抽油機各部位牢固可靠、剎車及皮帶松緊適宜、供電系統正常。
第一百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巡檢時應當與抽油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剎車操作后應當合上保險裝置。抽油機運轉或者未停穩時,不得接觸、靠近抽油機的運轉部位,也不得進行潤滑、加油或者調整皮帶等操作。
第一百二十七條 進行調整沖程、更換懸繩器等高空作業時,操作人員應當系好安全帶并站穩,防止滑落跌傷和工具掉落傷人。
第一百二十八條更換井口裝置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防火、防爆設施。割焊井口時,煤層氣企業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條 螺桿泵設備運行期間,應當確保各連接部位無松動、減速箱不漏(缺)油、皮帶無松弛、光桿不下滑、機體無過熱現象。
第一百三十條 欠載跳閘時,工作人員應當排除方卡子松動、傳動部分打滑、斷桿卸載等原因后方可開機;過載跳閘時,應當排除短路、缺相現象后方可開機。
第一百三十一條 排采設備的控制柜應當有防護措施,埋地電纜處應當有明顯標記。
第一百三十二條 測量電潛泵機組參數時,測量人員必須把控制柜總電源斷開,并懸掛警示牌。
第一百三十三條電潛泵停機時,不得帶負荷拉閘。電潛泵出現故障停機時,如未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不得二次啟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動液面測試前,必須在關閉套管閥門并釋放壓力后,方可安裝井口連接器。測試動液面時,應當采用氮氣進行擊發,嚴禁采用聲彈進行擊發。
第一百三十五條連接器安裝完畢后,連接器上的放空閥應當關嚴,緩慢打開套管閥門。
對有套壓井,有關人員必須在套管閥門打開時無異常情況下方可裝接信號線。
第一百三十六條 測試結束后,測試人員應當關嚴套管閥門,打開放空閥門,拆除各連接電纜后,方可卸下井口連接器。
煤層氣地面開采安全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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