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日照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日照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日照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日照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 實施辦法》的通知
日政發〔2011〕4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游度假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高等院校,市屬各企事業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現將《日照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日照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提升臨時救助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適用本辦法。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城鄉困難家庭由于各種特殊原因,造成暫時生活困難時,由政府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制度。
第四條 臨時救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
(二)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市直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家庭實施臨時救助,各區縣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家庭實施臨時救助。
民政部門實施臨時救助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六條 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程度等各種因素,臨時救助可以分為臨時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生活救助等種類。
第七條 根據救助種類的不同,結合臨時救助資金狀況,合理確定各種臨時救助的標準。
根據上年度城鄉居民生活水平,臨時救助標準實行動態調整,調整標準由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條 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00%—150%之間的城鄉低保邊緣對象患病住院的,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和診療范圍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臨時醫療救助。
市直城鎮低保邊緣對象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按照35%的比例給予臨時醫療救助,每年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各區縣根據申請救助的低保邊緣對象實際情況,制定臨時醫療救助額度。
第九條 城鄉低保家庭中參加當年全國普通高等教育入學考試,經正式錄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學新生,需要交納學費的,給予臨時教育救助。
符合前款規定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學新生,給予每人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條 因下列突發性原因出現暫時生活困難的,給予臨時生活救助:
(一)因遭遇火災、水災等嚴重自然災害、突發事故及其他突發緊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設施破壞,無生活自救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
(二)家庭成員中遭遇車禍、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享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家庭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前款規定的因突發性原因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按照家庭生活困難狀況和自救能力強弱,給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救助:
(一)因家庭成員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吸毒、嫖娼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三)家庭成員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隱瞞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法定贍養人、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三條 申請臨時醫療救助,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定點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或者病歷復印件;
3.住院醫療費票據或者復印件;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醫療費支付證明;
5.其他必要的憑證。
(二)戶口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出具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說明,連同申請人提供材料報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市或者區縣民政部門。
(四)經入戶調查和資料審查,符合臨時醫療救助條件的,由市或者區縣民政部門實施救助。
第十四條 申請臨時教育救助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教育救助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學校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3.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及復印件;
4.教育部門出具的學生就讀情況證明;
5.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戶口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出具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說明,連同申請人提供材料報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市或者區縣民政部門。
(四)經入戶調查和資料審查,符合教育救助條件的,由市或者區縣民政部門實施救助。
享受教育救助的低保家庭高考錄取新生,應當在入學后一個月內,將學校出具的收費證明復印件或者原件寄回實施救助的民政部門備案。領取救助金后無故不按時入學的,應當追回其領取的救助金。
第十五條 申請臨時生活救助,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家庭收入證明;
3.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戶口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接到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入戶調查和走訪,并進行公示,對符合條件、群眾沒有異議的,在《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將有關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主管部門。
(三)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市或者區縣民政部門審批。
(四)經入戶調查和資料審查,符合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由市或者區縣民政部門實施救助。
第十六條 在一般情況下,臨時救助調查、審核、審批程序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嚴重自然災害、突發事故及其他突發緊急事件導致群眾遭遇嚴重困難的情況下,區縣民政部門經現場調查,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商后,可以直接為困難群眾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和生活物資,然后按程序補辦手續。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市、區縣根據救助支出需要,通過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資金等渠道籌集。
第十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開展面向低收入人員的多形式臨時救助活動。
慈善機構等公益性組織受民政部門委托,可以吸收社會資金,承擔臨時救助的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臨時救助資金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臨時救助資金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及時核撥,保證發放。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本轄區臨時救助情況,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情況、救助金額三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追回救助款,取消當年再次申請臨時救助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臨時救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按區縣進行管理,其民政部門履行區縣民政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