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綠道管理辦法
日照市綠道管理辦法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綠道管理辦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
《日照市綠道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3月15日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同道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日照市綠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綠道建設管理工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綠道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道是指一種線性綠色開敞空間,以倡導綠色、低碳、環保的出行和休閑方式為目的,通常沿城市道路、海岸河濱、溪谷、山脊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連接主要的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古跡和城鄉居住區等,供行人和自行車進入的景觀游憩線路。
綠道按照位置和目標功能劃分為市域綠道、城市綠道和社區綠道:
(一)市域綠道是指連接中心城區與莒縣、五蓮縣城區并串聯市域內重要風景區,對市域生態綠地保護和生態網絡體系建設具有重要影響的綠道。
(二)城市綠道是指連接城市重要功能組團和景觀節點,并與市域綠道、社區綠道相連通的綠道。
(三)社區綠道是指連接城市重要功能組團內重點片區和社區公共空間的綠道。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市綠道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制定綠道規劃建設總體實施方案和綠道規劃建設技術指引,研究完善相關配套政策,開展綠道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綠道建設的重大問題。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綠道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綠道管理部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區管委、日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日照國際海洋城管委按照市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城區范圍內的綠道建設實施工作。
各區縣政府應當明確綠道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綠道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接受市綠道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綠道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標識、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綠道建設和管理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鼓勵社會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出資參與綠道建設和養護。
第七條 鼓勵社會公眾、企業通過公益植樹、認捐、認養和認管等多種形式,參與綠道建設與養護。對于通過捐贈形式參與綠道養護的企業,可以在綠道設施上增加企業標識和宣傳語。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綠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勸阻、投訴和控告破壞綠道及其附屬設施和影響綠道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綠道規劃由市綠道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綠道規劃應當結合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要求,劃定市域綠道的控制區。
第十一條 因重大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保護需要,確需對綠道控制區進行局部調整的,應當按規劃批準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綠道建設應當依托現有的道路、山體、水系、綠地等自然環境,與公園、風景名勝區、歷史古跡、居民聚居點等建設相結合,發揮綠道連通自然生態和歷史人文節點的作用。
市域綠道、城市綠道和社區綠道應當互相連通,形成結構合理、銜接有序的綠道網絡。
綠道網應當與公共交通網相銜接,并逐步完善交通換乘系統,提高綠道的可達性。
第十三條 除以下綠道配套服務設施外,綠道控制區內禁止建設其他與綠道功能無關的項目和設施:
(一)交通銜接設施,包括銜接設施、停車設施;
(二)服務設施,包括管理設施、商業服務設施、游憩設施、科普教育設施、安全保障設施、環境衛生設施;
(三)基礎設施,包括水、電、通訊、防災設施;
(四)標識系統,包括信息標志、交通標志、規章標志和警示標志。
第十四條 綠道控制區范圍內的合法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可以根據需要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產權或者功能置換。
第十五條 綠道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規劃和有關建設標準同步建設綠道。
第十七條 綠道建設應當最大限度保護原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積極應用綠色建材、節能環保材料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八條 綠道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綠道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當建立規范完整的工程檔案,工程竣工后,應當向綠道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檔案。
第二十條 市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綠道管理養護標準和考核細則,規范全市綠道管理養護工作,加強對各區縣綠道管理養護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綠道養護實行政府監管和市場化、專業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
綠道管理部門可以將綠道委托給原產權單位養護,也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養護單位。
綠道養護服務可以分成若干標段,通過公開招標將一個或者多個標段委托給一個單位進行綜合養護,也可以將綠道養護中的環衛保潔、綠化養護等專業服務,通過公開招標分別委托給不同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承擔綠道養護任務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綠道養護管理標準和合同約定,對綠道進行養護、維修,保持綠道及其設施完好。
綠道管理部門負責對綠道養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綠道管理部門在編制和調整綠道規劃、實施臨時占用綠道許可、確定綠道養護單位之前,應當將相關事項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綠道信息查詢系統,方便市民登錄網站獲取相關信息。
綠道管理部門免費發放綠道使用指南和宣傳手冊,系統介紹綠道的線路、開放時間、活動安排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五條 道路建設主管部門在綠道建設時負責同步設置綠道標志、機動車限行標志等相關標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協助規劃設計。
綠道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借用現有城市道路的城市綠道、社區綠道外,綠道禁止行駛、停放機動車輛;
(二)借用現有城市道路的綠道,應當限制大型機動車輛進入,小型機動車輛應當限速行駛,確保自行車和行人優先通行;
(三)步行道和自行車道分開設置的綠道,行人和自行車應當各行其道;
(四)步行道和自行車道合并設置的綠道,自行車應當控制行駛速度,避讓行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截斷綠道。
確需臨時占用、截斷綠道的,需經綠道管理部門批準,按照批準的方案實施,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七條 綠道及其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污損、破壞綠道設施;
(二)挖沙、采石、取土、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它廢棄物;
(四)其他違反綠道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在綠道控制區內,未經批準不得設置廣告牌以及條幅、標語、氣球、彩旗等廣告設施,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綠道、綠道用地及綠道附屬設施的,由綠道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非法進入綠道,非法占用綠道停放車輛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養護單位未能保持綠道及其設施完好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接到綠道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三日內組織修復;逾期未修復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綠道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主要責任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