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太原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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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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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四日
太原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檢舉揭發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規范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山西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危害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人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舉報,消費者申訴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所轄區域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監督管理、信息披露。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管理、審定、核撥。
各級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商務、公安、衛生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受理和處理。
第四條 對下列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屬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水產等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向畜禽、水產等動物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及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非法收購、加工地溝油并用于食品流通領域,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當面陳述等形式進行舉報。
舉報人應盡可能的向舉報受理部門提供被舉報人危害食品安全具體違法行為,涉及的人員、時間、地點,見證人等重要證據及調查線索;提供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有關情況。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受理各等級食品安全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可能構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不得推諉拒絕。舉報內容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應當詳細記錄相關情況;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涉及多個部門的舉報,由首先接到舉報的部門受理,并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相關部門參與核查。
受理舉報的相關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積極辦理,盡快辦結。
第八條 根據食品安全隱患舉報涉及范圍、情節輕重、影響程度,分下列級別:
(一) 特大安全隱患。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產生嚴重危害后果,或僅涉及一個設區的市,但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能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
(二) 重大安全隱患。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產生危害后果,或僅涉及一個縣(市、區)、開發區,但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三) 較大安全隱患。發生在一個縣(市、區)的嚴重違法行為,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產生危害后果,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
(四) 一般安全隱患。發生在一個縣(市、區)局部區域的違法行為,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一定危害后果。
第九條 依據舉報事實相關情況,舉報分下列級別:
(一) 一級舉報。認定違法事實基本清楚,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并可協助查辦活動,舉報線索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
(二) 二級舉報。認定有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并可協助查辦活動,舉報線索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三) 三級舉報。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僅提供查辦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線索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
(四) 四級舉報。有部分物證,但未經過核實,僅為懷疑、推測。
第十條 依據食品安全隱患級別和舉報級別,給予舉報有功人員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 特大安全隱患一級舉報,獎勵10萬元。
(二) 重大安全隱患一級舉報,獎勵5萬元。
(三) 較大安全隱患一級舉報,獎勵2萬元。
(四) 一般安全隱患一級舉報,獎勵0.2萬元。
各等級對應的二級舉報獎勵金額為一級舉報的60%;三級舉報獎勵金額為一級舉報的30%;四級舉報獎勵金額為一級舉報的10%。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可適當提高獎勵額度。
第十一條 舉報查處部門負責為舉報有功人員申請獎勵,查處地政府財政部門依據申請向舉報有功人員頒發獎金。申請頒發程序如下:
(一) 獎勵申請。舉報查處部門對舉報事實調查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向查處地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獎勵等級申請,并附舉報受理記錄、處罰決定書及舉報人聯系方式。
(二) 獎勵核復。財政部門收到有關部門獎勵申請函后,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函告申請部門同意獎勵;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部門并說明情況。
(三) 獎勵通知。申請部門接到財政部門同意獎勵函后,向舉報有功人員送達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并告知領取獎金的時間、地點。
(四) 獎金領取。舉報有功人員自接到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及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辦理領獎事宜。財政部門按照舉報者提供的有效支付方式支付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同一案件,舉報人只能獲一次獎勵。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由申請部門裁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負責管理。獎勵資金按照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項列支,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情況,納入對各級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受理、查處舉報的有關部門和獎勵資金支付部門應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者泄露舉報人姓名、身份、住址及舉報情況。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對舉報事實負責。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 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敷衍了事,不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 違反本辦法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四) 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縣級以上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執行情況,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