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朔州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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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朔州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朔州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朔政辦發〔2012〕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朔州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朔州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管理,落實各級政府、監管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的考核。
第三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組織實施。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訂年度目標考核細則、組織抽查和年終目標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完成與市人民政府簽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各項工作目標。
第五條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求真務實、以考促管”的原則,堅持綜合評價與目標責任考核相結合,宣傳與教育督導相結合,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履職情況;
(二)責任體制機制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資金投入及監管機構、人員、經費保障情況;
(四)工作部署和督導檢查情況;
(五)宣傳教育情況;
(六)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情況;
(七)開展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情況;
(八)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情況;
(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體系和能力建設情況;
(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況;
(十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情況;
(十二)食品安全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情況;
(十三)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
第七條 制訂考核細則盡量選擇統計制度健全、數據質量較高、時效性較強的指標,明確時間、標準、質量、責任等考核要素,科學設置權重,增強考核的科學性、真實性、時效性、操作性。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年末綜合考核與日常抽查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考核分為自查自評和現場考核。現場考核主要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企業、訪重點等方式。
對其他的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考核以自查自評為主。
第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評,并向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報告。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在省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前,組織考核組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現場考核。
第十條 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給予年度考核優秀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表揚;對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作為下年度的督導重點。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制訂下發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細則及進行考核的通知。
(二)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向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或自評結果報告。
(三)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組織考核組,現場考核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完成年度目標責任情況。考核結束后,各考核組向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匯報考核情況。
(四)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各考核組考核情況,提出考核結果的建議。經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審查同意,將考核情況及考核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
(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進行通報,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二條 被考核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細則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記錄,并保證其真實性。
各考核組應反饋考核情況,肯定成績,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或市直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實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瞞報、謊報導致事態擴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被“一票否決”的縣區人民政府或市直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取消其縣區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進入先進和優秀的資格;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年度公務員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第一責任人要做出書面檢查。
第十五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發現的弄虛作假、越權瀆職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組織的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