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通遼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通遼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通遼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遼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通遼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通遼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通遼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現將《通遼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落實。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通遼市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進一步落實政府監管責任,促進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高危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07〕129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是市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及所屬職能部門對危險性較大、治理難度較高、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工作進行重點督促指導,以促進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遵循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負責全市性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安委會)負責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
市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所屬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
第六條 跨旗縣市區、通遼開發區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確難以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可報請市人民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或指定掛牌督辦單位。市級重點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由市人民政府(安委會)指定具體掛牌督辦部門。市人民政府所屬職能部門擬報自治區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須報請市安委會同意。
第七條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安委會)及所屬職能部門每半年至少對生產經營單位自查、政府及職能部門監督檢查、群眾舉報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一次分析評估,對危險性較大、治理難度較高、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隱患,列為掛牌督辦對象。各旗縣市區、通遼開發區應每年掛牌督辦本地區的重大事故隱患。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及市人民政府所屬職能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備案。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所屬職能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報市人民政府對口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安委辦備案。
第八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向被掛牌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出具《通遼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并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職能部門)網站或政府公告向社會公布,治理期間每季度至少發布一次治理信息,治理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在相同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工作方案,明確隱患情況、督查對象、責任人員、督查方法、完成時限等相關內容。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及市人民政府所屬職能部門負責督辦的,督辦工作方案應報市安委辦備案;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所屬職能部門負責督辦的,督辦工作方案應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委辦及市人民政府對口部門備案。
第十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按照督辦工作方案認真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查工作,督促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治理責任、實施隱患治理、防范事故發生,并做好相關治理協調指導工作。掛牌督辦單位發現被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存在嚴重安全風險時,應當及時采用緊急措施。督查工作應當形成文字記錄。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及市人民政府所屬職能部門負責督辦的,每季度應向市安委辦書面報告督辦情況;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所屬職能部門負責督辦的,每季度應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委辦和市人民政府對口部門書面報告督辦情況。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防控的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應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報掛牌督辦單位備案,每季度至少一次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并積極配合掛牌督辦單位開展工作。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目標和任務;
(二)治理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保障;
(四)責任部門和人員;
(五)治理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對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限期內治理完畢的,治理責任單位應提交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申請書,在治理期限屆滿前15個工作日內向掛牌督辦單位提出延期申請,掛牌督辦單位應對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審批意見送達申請單位,旗縣市區級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所屬職能部門負責督辦的,應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委辦備案。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屆滿前向掛牌督辦單位提交《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驗收申請書》,申請驗收。
第十四條 掛牌督辦單位收到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驗收申請書》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現場審查驗收,并出具《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驗收意見書》。驗收合格的,掛牌督辦單位結束掛牌督辦并予公示;驗收不合格的,及時采取相應工作措施,促進隱患治理,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所屬職能部門對未按期完成治理的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單位,應采取相應工作措施,促進隱患治理,防止事故發生,同時,書面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安委辦和市人民政府對口部門;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及市人民政府所屬職能部門負責督辦的,應書面報告市安委辦。
第十六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及時將掛牌督辦工作情況錄入相關安全生產隱患治理信息系統,建立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檔案,治理結束后按有關規定存檔,檔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卷內目錄;
(二)掛牌督辦的會議記錄、紀要;
(三)督辦方案、治理方案;
(四)《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
(五)公示情況;
(六)督查記錄;
(七)《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申請表》;
(八)《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審批意見書》;
(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驗收申請書》;
(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驗收意見書》及相關審批資料;
(十一)行政執法文書;
(十二)攝錄影像;
(十三)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市級重點單位名單由市安委辦另行公布。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