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政協提案工作規則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政協提案工作規則的通知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政協提案工作規則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政協提案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政協提案的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政協提案的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人大議案、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使之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據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協辦理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議案,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聯名、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各代表團提出的,由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議案。本辦法所稱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的書面建議,經市人大常委會人事選舉辦審查同意的,交市政府辦理的建議。本辦法所稱提案,是指市政協委員、政協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提出的書面建議,經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的,交市政府辦理的提案。
第三條 認真辦理人大議案、建議和提案工作,是市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必須堅持依法辦理、注重實效、實事求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強化辦理工作的落實,促進跨越爭先,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章 辦理范圍
第四條 承辦市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議案;承辦上級政府交辦的建議和提案;承辦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承辦市政協委員、各黨派、團體提出的提案。
第五條 市政府辦理工作在市長領導下,實行分工負責制。人大議案由分管副市長負責,建議和提案工作由常務副市長統籌安排,市政府辦公室是綜合協調部門。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六條 交辦。人大議案、建議和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擬定承辦部門,征求各部門和分管市長意見后,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市政府組織召開人大議案、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交辦工作會議,交承辦單位辦理。
(一)人大議案的辦理,應成立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牽頭部門。辦理前,要充分搞好調查研究,與提出議案的人大代表見面了解案由,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所制定的工作方案,要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組織落實。同時接受人大專門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二)對本單位認為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建議和提案,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辦公室說明理由,不得擅自處理或自行轉辦。
第七條 籌辦。各承辦單位收到人大議案、建議和提案后,要清點登記,深入實地調查,逐件研究,與代表、委員見面,了解案由,充分聽取意見,制定承辦工作方案,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承辦方案需主管副市長批準,人大議案的落實方案需提交政府常務會議確定。
第八條 承辦。承辦單位要迅速啟動,主要領導親自部署,實行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按計劃組織推進。
(一)承辦單位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承辦意見。對能及時解決的問題,應盡快解決辦理;對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的問題,應向建議人說明情況,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辦理時限;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充分解釋說明原因,告知建議人并取得認同。
(二)承辦過程中,對需要重點處理的建議、提案,主要領導要親自邀請相關代表、委員直接參與處理工作,包括實地調研、座談、現場辦公。對同類建議、提案要統一研究處理措施;對有代表性的建議、提案,力求做到每辦一件,解決一批問題,推動一個方面工作。
(三)要加強與建議人的溝通聯系。每年市政府各位副市長、黨組成員、副秘書長及各承辦單位主要領導至少參加兩次視察、檢查、座談活動。
(四)屬于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職權范圍的建議,應說明情況,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
第九條 驗收。承辦單位形成答復意見前,首先由單位領導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完善后再與建議人見面溝通,表示滿意后,形成書面答復意見,交分管副市長審核簽字后上報。
第十條 答復。議案辦理的階段性時限為每年的10月末。建議、提案的答復時限為自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以文件形式書面答復建議人;承辦單位對辦理工作有新進展的,應及時向建議人做出補充答復。
(一)答復件應使用單位正式文件,由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審簽,加蓋單位公章,并附上分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答復內容要有針對性,應逐條回答,不得敷衍塞責。要事實準確、內容完整、行文流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
(二)對于上級政府轉辦件,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將辦理情況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匯總,報市政府領導審定后答復建議人和交辦單位,各承辦單位不需直接答復。
(三)答復文件由承辦單位直接反饋給建議人,同時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兩份,由市政府辦公室轉交市人大常委會人事選舉辦、市政協提案委,同時附《反饋意見單》。
第十一條 報告。辦理工作結束后,承辦單位應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辦理工作情況,對辦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進行全面總結。人大議案,由牽頭單位負責起草辦理工作情況,市政府分管領導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建議和提案的辦理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或秘書長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情況。
第四章 辦理標準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做好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和答復工作,做到見面率、辦結率100%,力爭實現滿意率100%。
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在制定方案過程中確定分類,由承辦單位初步認定,市政府辦公室進一步確定。具體標準為:
(一)所提問題能夠解決的,當期可以辦結,建議人滿意率達100%的,確定為“A”類標準;
(二)工作已經啟動,當期無法完成,但能夠取得階段性成果,建議人滿意的,確定為“B”類標準;
(三)已正式納入規劃或計劃中,有期限和目標可以逐步解決,建議人認同的,確定為“C”類標準;
(四)因不符合相關政策,解決不了需解釋說明,征得建議人認同的,確定為“D”類標準。
為確保辦理質量,對承辦標準確定為B、C、D類的建議和提案,在制定工作方案過程中,由承辦單位提出初步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定后,市政府統一確定。
第五章 督辦推進
第十三條 組織推進。各承辦單位要實行分級負責制,嚴格按照程序辦理。制定辦理方案,主要領導負責,明確分管領導,成立工作機構,設立專兼職人員,建立相對穩定的、素質較高的工作隊伍。承辦期間,市政府召開推進工作會議,聽取工作進展情況匯報;承辦工作結束后,市政府召開總結會議,聽取全面情況匯報。
第十四條 協調推進。對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措施,對落實難度大的,要向分管副市長匯報,由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分管副市長工作的黨組成員、副秘書長,召開有相關單位、建議人、人大、政協專門委員會參加的協商推進會,爭取高層領導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跟蹤督辦。市政府辦公室對辦理過程進行全程督辦,將辦理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對一般性建議,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重點建議(包括重復案、代表和委員共同提出的問題)進行一至兩次定期檢查。發現承諾事項不落實、不與建議人見面、應付了事、超時限答復不說明理由、答復文件不規范等情況,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專項督辦。在議案落實過程中,牽頭單位要搞好綜合協調,分管副市長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自查,召開專項會議,定期匯總情況,對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協調解決。由市政府邀請市人大進行專題視察,推動專項督辦工作開展,鞏固辦理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牡政辦發〔2005〕2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牡丹江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