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濰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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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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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政發〔201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各重點企業,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
《濰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2年4月9日召開的濰坊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學習貫徹。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濰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濰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推進政務公開,創新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建設責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創新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嚴于律己、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組成人員和工作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因公出差或出國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 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九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 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部門受市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行使職責。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需向市政府匯報的事項,應先向分管副市長匯報;確需向市長匯報的,原則上應事先征求分管副市長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領導班子對工作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四條 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宏觀調控方針,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擴大出口。
第十五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努力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六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依法建立健全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七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加快社會公共事業改革,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九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草案)、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市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大型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須經深入調查研究,或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為依據,并由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經相關部門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的,應事先征求其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依據相關規定事先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并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建立市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決策前,應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政府系統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用法,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規范性文件,修改和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各類規范性文件,要充分征求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的意見。制定或修改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要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要對規范性文件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十四條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解釋。規范性文件的制發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制度。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二十五條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依法界定執法權限,明確執法責任,提高執法能力。嚴格按程序執法,保障程序公正。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市政府領導班子集體學法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法制部門具體組織,一般每季度舉辦一次。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每年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依法行政情況并接受質詢,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每年要向市政府匯報依法行政情況。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加強同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聯系,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高度重視并妥善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認真及時處理群眾通過市長公開電話和市長信箱反映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進行查處、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進一步完善基層評議部門制度。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法妥善處理依申請公開事項。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除按規定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召開擴大會議。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須組成人員超過半數參加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聽取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部門關于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研究需向省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請示、匯報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
(五)研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等;
(六)制定市政府的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
(七)審議市政府令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草案;
(八)討論確定市政府重大工作決策和重要項目的安排;
(九)研究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和市政府部門請示的重要事項;
(十)討論需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二次,根據需要可隨時組織召開。會議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濰坊軍分區及市紀委、市委宣傳部各一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會議議題中涉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內容的,可通知建議人、提案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九條 市長辦公會議是一種議事形式,由市長、副市長組成,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協助副市長工作的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時請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專題會議內容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相關副市長可共同召集會議。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適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存在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要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 提交市政府會議研究的事項,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市長提出主導意見。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一律不安排提交市政府會議討論審議。
第四十二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須經協助副市長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審核把關,由分管副市長審簽,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查后報市長確定。會議議題材料一般應于會前5個工作日前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要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市政府會議與會人員必須嚴格按要求出席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要事先向市政府請假,明確代替出席會議人員,并對其充分授權。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由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受市長、副市長委托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市長或副市長審定同意后印發。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會議討論決定事項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報道,新聞報道稿須事先報經市政府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審定,如有必要報市長審定。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七條 以下全市性大型會議由市政府召開:
(一)傳達貫徹國務院、省政府重要會議精神,部署全市工作的會議;
(二)由市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議或非行業性特殊表彰會議;
(三)市委、市政府決定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大型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部門、縣市區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市政府部門、縣市區政府和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條 召開市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市長、常務副市長提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因系重大緊急事項而來不及開會研究的,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確定。市政府部門、縣市區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提請召開市政府二類會議,應向市政府報送申請,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領導審批。
第五十條 市政府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市政府秘書長領導下,以市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協調,以市政府有關部門為主,參照一類會議工作程序組織會務,市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
第五十一條 嚴格控制會議規模規格,盡量縮短會議時間。市政府召開的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下一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下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能合并召開的會議盡量合并召開,提倡采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會議。
第五十二條 上級單位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濰坊召開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 向市政府報送公文,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程序辦理。公文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市政府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和須直接報送的密級文件外,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市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市政府領導批示過的公文,交市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報市政府有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報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
市政府部門內設機構需就相關事項進行請示時,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市政府請示的,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需要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市政府接辦后,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五十七條 上報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后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送請審批。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辦理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領導簽批。屬市政府審批事項的,一般先由市政府秘書長或相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提出批辦建議,轉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領導簽批。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閱后簽署姓名和日期。報送市政府領導簽批的公文,市政府領導和協助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對公文內容進行把關。
第五十九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上級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報告和請示有關重大問題;
(三)發布市政府決定,制定規范性文件,出臺相關政策;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復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報請市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批轉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第六十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文稿審核和送審、送簽。
第六十一條 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市政府名義呈送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全市重大方針、政策的公文,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二)以市政府名義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市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市長簽發。
(三)市政府部門正職,行政、事業單位正縣級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長簽發。
(四)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由相關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公文,應報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簽發。
(五)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六)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第六十二條 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市政府部門或幾個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下列事項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一)對國家部委和省政府廳局下發的文件提出貫徹執行意見的;
(二)屬于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職權范圍內事項的;
(三)市政府領導的會議講話;
(四)照抄照搬、內容空泛的文稿。
第六十三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草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部門一般不得越級行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部門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公文文稿內容涉及業務性、行業性較強的重要工作的,在報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同意后,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制發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政府專網將電子公文傳輸下發。
第十章 重要決策督查
第六十六條 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抓好督查落實。
第六十七條 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
(二)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下發,內容涉及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的文件、電報;
(四)市政府要求的其他督查事項。
第六十八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督查。對需督查的決策事項,由市政府督查室及時形成督查通知(內容包括任務目標、承辦單位、辦理時限等),經市政府秘書長或分管督查工作的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同志審簽后發出。
(二)督促檢查。市政府督查室通過現場、書面、電話、網絡等形式,對市政府決策事項辦理進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報告情況。承辦單位按要求向市政府督查室書面報告落實情況,由市政府督查室匯總后報市政府或相關領導。
第六十九條 收到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領導和市委領導的批示件,市政府辦公室要立即呈送市政府有關領導審閱,及時按領導批示意見組織辦理,并按規定時限上報落實情況。
第七十條 市政府領導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辦理。督查室應于接辦當天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7日內反饋辦理情況,并向市政府督查室書面報告落實情況,市政府督查室匯總后書面報告相關領導。批示件事項涉及兩個(含)以上承辦單位的,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積極配合。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按批示要求運轉辦理,并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反饋結果和答復來信人。
第七十二條 不宜公開的領導批示內容,須經批示人或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批準方可查閱。
第十一章 工作作風紀律
第七十三條 自覺維護市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
(一)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市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
(二)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市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四條 加強以專題輔導為主要形式的集體學習,推動學習型政府建設。政府系統領導干部要密切關注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發展新趨勢,加強學習研究,提高戰略思維能力、統籌全局能力和解決復雜問題能力,帶動各級形成濃厚的學習氛圍。
第七十五條 堅持重大決策調研制度。在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前,要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每年到基層調查研究的時間應不少于2個月。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在市內進行考察調研和參加相關活動,要輕車簡從,一律不搞邊界迎送;市政府領導出訪和到市外參加公務活動,要做到走時不送行、來時不迎接。
第七十七條 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縣市區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部門單位不得向市政府領導直接呈送請柬或邀請函。市政府領導同志接到請柬或邀請函,應交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
縣市區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重要活動,應填寫《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活動報告單》,提前5天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應按程序送市政府秘書長審示后,報市政府領導審定。
第七十八條 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參加剪彩、奠基、展覽、頒獎等慶典和事務性、應酬性活動;不為商業性活動題詞、題字;不為個人著作作序;不為部門、地方召開的會議發賀信、賀電。
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外事部門負責承辦市政府領導因公出國(境)審批手續。縣市區黨委、政府,市屬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市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訪,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呈市長審批;副縣級負責同志因公出訪,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不得安排同一部門、單位2位以上負責人同團出訪,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地區),不得延長境外停留時間。一般不參加上級單位組團的出訪活動。出國(境)招商引資和考察訪問,要確有項目、確保成效。
第八十條 認真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簡化禮賓接待程序,合理確定禮遇規格。來濰領導、賓客,原則上由市政府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確需副市長以上領導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對口部門提出意見,提前3天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審批。
第八十一條 需要市政府領導會見來濰進行參觀考察、項目洽談等活動的外國跨國集團負責人、著名企業家,由接待單位報市商務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呈市政府領導審定。
市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臺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別由市政府外事、僑務和對臺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呈市政府領導審定。
第八十二條 對市政府領導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一般性的會議、活動、會見原則上不報道。
第八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八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行;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事先征得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五條 嚴格請假報告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事前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外出的事由、時間、地點以及外出期間的聯系方式,向市長請假。出差(出訪)、休假返濰后,應向市長報告。市政府領導外出期間,實行工作補位制度。
縣市區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離濰出差(出訪)、休假,應至少提前2天向市政府請假,經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外出,返濰后要及時銷假。市政府辦公室要隨時掌握上述負責人的外出情況,及時向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報告。
第八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服務觀念,規范行政行為,認真履職,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不得辦理違規事項;要雷厲風行、熱情服務,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要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