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海市旅游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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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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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旅游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北海市旅游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旅游汽車客運管理,維護道路客運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旅客、包車人和旅游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北海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汽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汽車客運方式。其運營種類包括旅游班車客運、旅游專線車客運、旅游包車客運。
旅游班車客運是指為旅游者提供定線、定班、定點服務的運營方式。
旅游專線車客運是指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按規定將旅客運送到規定行政區域內的一個或幾個名勝、風景區(點)游覽觀光的營運方式。
旅游包車客運是指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將旅游汽車包租給游客(提供駕駛員),按照用戶要求的線路、景點、時間運送團體游客并停靠等待的營運方式。
第三條 凡在北海市范圍內的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旅游汽車駕駛員、旅游乘客、包車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政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旅游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安監、旅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旅游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民有權對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司乘人員、包車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向運政機構投訴,運政機構應依法查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旅游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制定旅游客運發展計劃,實行旅游客運運力調控。
第二章 開業和停業管理
第七條 運政機構應當嚴格依法實施旅游汽車客運行政審批和《道路運輸證》的配發,鼓勵和引導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投入高檔次車輛、實行公司化經營,依法收回現存不符合技術等級或年限規定的旅游客車的營運權。新增部分禁止掛靠營運。
第八條 申請從事旅游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且駕駛人員有北海市常住戶口或居住證;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旅游汽車,車輛技術性能、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車輛技術等級為一級;
(四)從事旅游客運的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本辦法規定的中級以上,且符合《旅游客車設施與服務規范(GB/T26359-2010)》規定的條件;
(五)經營省際非定線旅游客運的,應當持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六)經營省內、市內、縣內非定線旅游客運的,應當持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七)旅游客車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并鼓勵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第九條 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旅游汽車客運經營和新增縣級行政區域內旅游汽車客運運力的,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從事縣際旅游汽車客運經營和新增縣際旅游汽車客運運力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從事省際、市際旅游汽車客運經營和新增省際、市際旅游汽車客運運力的,向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許可。
第十條 申請者憑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營執照,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同時按照規定購置符合標準的車輛,購買承運人責任險,購買有關票證,安裝符合條件的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經運政機構審核有關證件配發車輛《道路運輸證》和旅游標志牌后,方可開業營運。
第十一條 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停業、歇業的,應提前三十天向原批準開業的運政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更換有關證照或繳回經營許可證、營運證、旅游標志牌,并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變更、停業、歇業。
第十二條 運政機構對從事旅游客車的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安全運輸、服務質量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經審驗合格后,方可繼續經營。審驗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和營運證,由工商部門注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章 車輛及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應按照年度計劃或批準購置符合國家規定的、尾氣排放達標的、節能環保的旅游汽車。
第十四條 中級旅游汽車條件:
(一)車輛達到部頒標準的中級客車;
(二)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容美觀整潔;
(三)車廂內燈光、音響設備齊全完好;
(四)車廂衛生整潔、無異味;
(五)車廂內明顯處懸掛游客須知。
第十五條 高級旅游汽車條件:
(一)車輛達到部頒標準的高級客車;
(二)除具備中級旅游汽車條件外,還必須達到以下條件:
1.有冷暖空調設施,保持完好;
2.旅客座椅為高靠軟座,舒適寬敞;
3.音響設施中配備導游話筒和擴音設備。
第十六條 旅游汽車營運時應當在前擋風玻璃右下方放置由運政機構統一制作的“旅游客運標志牌”(旅游線路牌或包車牌)。
第十七條 旅游班車應當定線、定班、定點運營。
第十八條 旅游專線車應當按規定的旅游路線運行,不得擅自增減游覽景點。
第十九條 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實施包車營運業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包車人預約明確用車時間、接送人數、地點、游覽路線、景點及其他事項,按要求提供駕駛員及車輛。
(二)在包車期間或約定里程范圍內,應服從游客的合理安排和要求,提供優質服務,保證車輛安全正點運行,不得搭載其他游客或中途更換車輛。若遇特殊原因,必須更換車輛時,應向游客說明情況,取得同意后,方可更換同一類型的車輛。
(三)旅游包車標志牌分為省際、市際、縣際、縣內包車標志牌。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依據取得經營資質、經營范圍,向相應審批部門申領。
(四)臨時旅游包車牌是有效期為一個運次的包車牌,原則上一次性使用,使用結束后,應及時交回發牌運政機構。旅游包車按時間或里程計費。
第四章 客運管理
第二十條 旅游客車應當按批準區域營運,不得違反規定異地經營。非北海籍旅游客車不得違反規定在北海市駐地經營旅游客運。旅游客車不得違反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賓館等招攬和搭載散客。
第二十一條 旅游客車運行時,應當按規定配備隨車導游人員或乘務人員,并隨車配備日常必備藥品。
第二十二條 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保證服務質量,按時接送游客。
第二十三條 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統一收費標準,不得抬價或壓價。
第二十四條 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旅游客運票證,不得擅自印制或使用其他票證。
第二十五條 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向運政機構報送統計資料及報表。
第二十六條 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及司乘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規定:
(一)接受運政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隨車攜帶《營運證》及有效行車證件,司乘人員應佩帶運政機構統一制發的上崗證;
(三)司乘人員儀表端莊,服裝整潔,文明禮貌,熱情大方,主動為游客提供優質服務;
(四)嚴禁敲詐、刁難、坑害游客;
(五)在游客上下車輛時要清點人數,防止漏乘;
(六)不干預導游員正常履行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安排;
(七)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不在道路上隨意停車上下游客。
第二十七條 遇搶險、救災、春運等緊急、特殊疏運任務時,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交通主管部門或運政機構的統一調度,按時完成疏運任務。
第二十八條 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二十九條 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不得將旅游汽車發包、出租、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旅游客運,嚴禁利用旅游客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條 旅游客車必須服從站、場管理人員的指揮,按順序停發車輛。
第三十一條 旅游客車包車時應當簽訂《包車合同》,《包車合同》須經旅游包車車輛所屬企業同意,并由車屬單位簽發派車單,領取派車單后到檢驗臺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沒有車屬單位派車單,檢驗臺人員不予檢驗車輛和發放路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規定:
(一)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定期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二)建立客運安全投訴制度,并在其經營場所和營運客車上公布投訴電話及監督電話;
(三)安裝使用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
(四)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即時監控,記錄和檢查旅游客車違法違章情況,并即時予以糾正和處理;
(五)旅游線路單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給旅游客車配備2名以上(含2名)駕駛員;
(六)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七)購買旅游客車承運人責任險,每個座位必須達到60萬元額度,并且在運營中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旅客意外傷害等保險;
(八)發生安全事故時,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及從業人員,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積極搶救傷員,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
第三十三條 旅游客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規定:
(一)依法取得《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有3年以上駕駛年限,且在近三年內無負同等責任以上死亡交通事故記錄或連續兩次超員20%以上嚴重交通違法記錄;
(二)遵守交通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自覺參加安全知識學習教育;
(三)旅游客運線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駕駛員兩次開車間隔休息時間要達到2小時以上;
(四)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夜間駕駛不得超過6小時),不疲勞駕駛,不違法超速、超載營運。
(五)按安全、舒適、快捷的要求選擇行駛道路。
第三十四條 旅游汽車應當符合下列安全管理規定:
(一)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旅游客車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旅游客車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二)嚴格執行旅游客車安全技術檢驗,按不定線運行的客運車輛每一個運次(即一個往返)檢驗一次,確保旅游客車技術狀況良好;
(三)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旅游客車的動態監控,執行24小時對旅游客車監控并做好記錄,發現違規超速、超載、疲勞駕駛的要及時糾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旅游汽車客運各有關職能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嚴格執法,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敲詐勒索、刁難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的,相關管理部門應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旅游客運包車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擅自變更運輸車輛的,依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吊銷相應經營范圍。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依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經營范圍。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的,依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依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八)項、第三十三條第(二)、(三)、(四)項的規定,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未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未按規定聘用駕駛員、未按規定安排駕駛員休息時間的,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發生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七)項的規定,旅游汽車載額超過額定乘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將旅游汽車發包或出租、轉讓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旅游客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安全生產事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該協議無效,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對旅游汽車客運經營者處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