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十堰城區山地整理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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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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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辦發〔2012〕41號
2012年04月16日 來源:市政府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十堰經濟開發區、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十堰城區山地整理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十堰城區山地整理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十堰城區山地整理項目管理,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按照“規劃先行、集中開發、科學利用、節約集約”的基本思路,明確責任主體,規范開發利用,合理分配收益,有效利用土地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統一規劃
第二條 山地整理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按照依法有序、有利生態保護、節約集約利用、控制建設成本等要求,合理確定山地整理項目的布局、規模和開發時限。
第三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優先編制山地整理項目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新建工業項目必須進入工業園區建設,園區外原則上不再安排工業用地。
第三章 有序開發
第四條 市、區政府(管委會)是山地整理項目實施責任主體。屬市級山地整理項目,由市政府承擔投資;屬區級山地整理項目,由區政府(管委會)承擔投資。市、區共同投資的山地整理項目,按市、區稅收留成分享比例承擔投資。
第五條 市發改、住建、經信、財政、國土、規劃、審計、林業、水利、環保、園林、城投公司等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工作職責,配合做好山地整理項目的實施。
第六條 山地整理項目的實施應先確定項目業主。在動工前,必須依法履行用地報批手續,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和拆遷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市級確定的項目,由市政府承擔報批費用和支付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和拆遷安置費用;區級確定的項目,由區政府(管委會)承擔報批費用和支付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和拆遷安置費用。
第四章 獎勵自主開發
第七條 鼓勵各區(管委會)作為投資建設主體,自主實施山地整理項目。市政府以組織核定的山地整理項目竣工面積為基數,確定總面積的10%作為獎勵面積,規劃用途可為商業、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并將土地出讓后純收益部分返到區(管委會)。
第八條 區政府(管委會)自行實施的山地整理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區政府(管委會)應將山地整理項目實施方案送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經批準的每個自行實施山地整理項目實施方案中,應規劃不少于實施總面積的10%作為配套商業、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第九條 項目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竣工后,各區政府(管委會)應持項目實施驗收報告、項目質量及安全性檢測報告、工程資金審計報告等資料提請市政府組織市財政、國土、規劃等部門聯合核定獎勵規模。市政府批準獎勵規模后,由市國土、規劃、財政等部門會同項目實施區政府(管委會)按照集約節約、方便生活的原則,在項目范圍內的經營性用地中劃定獎勵地塊,并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組織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其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市財政局按相關規定,將獎勵地塊土地出讓純收益部分結算劃轉到區政府(管委會)。該獎勵資金專項用于彌補區級實施山地整理資金不足,不得挪用。
第五章 規范利用
第十條 城區山地整理項目土地的利用必須堅持由市政府主導,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市國土資源局依照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辦理供地手續。堅決杜絕無序競爭,競相壓價使用土地,甚至浪費土地。
第十一條 堅持依法、依規、依程序供應山地整理項目用地。原則上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市國土資源局要會同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規劃局等部門依據項目投資強度、投入產出率、節能減排等指標,優先安排市以上重點項目、高科技含量和高效企業入駐,合理確定入駐項目的用地規模和規劃布局。
第十二條 享受土地優惠政策的工業項目,土地交付使用后(以土地使用證日期為準)三個月未動工,一年未投產的,由企業按土地實際成交價格補繳差價部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收回;投資額度、實現稅金未達到《關于進一步支持十堰城區工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十政發〔2012〕16號文)數額,按實際投資額對應的檔次由企業補繳差額部分;一年以上未動工的,按照土地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建立山地整理項目實施的償債機制,有效防范政府債務風險。
第十四條 工業園區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屬園區外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由市(區)政府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屬園區內路、水、氣、電、通訊、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由入駐企業按規劃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市政府已出臺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