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4號)
《關于修改〈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經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關于修改《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報告進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進行標注和跟蹤,發現違規航行、停泊、作業的,或者認為可能影響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出警告,必要時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的船舶、船員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