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科學、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以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1號令)等法律、法規及規章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招投標活動全過程。
第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經信、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商務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按項目管理權限、分層級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于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事項組織招標等違法行為的投訴,分別由發展改革、經信部門受理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于發布招標公告違法、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物資采購招標中違法行為的投訴,由發展改革部門受理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于招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投訴,分別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受理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受理,組織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進行調查,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監督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通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發展改革部門不再受理。
第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維持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并通過省指定媒介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投訴處理工作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費用。
第七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八條 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前款規定的期限自收到異議答復之日算起。
第九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受理,并以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正式受理。
(二)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缺少必要材料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按要求補充材料后重新遞交投訴申請的,以重新遞交投訴材料日期為投訴申請日期,未按要求補充材料的,視為放棄投訴申請。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四)對于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涉及面廣、行政監督部門直接參與的招標活動或者被投訴對象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和其他利益關系等情況復雜的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邀請發展改革行政監督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對行政監督部門直接參與的招標活動或者被投訴對象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和其他利益關系的投訴,該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回避,由發展改革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十八條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十九條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認為可能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視具體情況責令暫停招投標活動。
項目單位及招標代理機構收到行政監督部門暫停招投標活動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在未做出投訴處理結果前或行政監督部門發出恢復招投標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目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及其他有關規章做出處罰。
第二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行政監督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受理投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過程中,在行政監督部門未做出新的處理決定前,當事人不得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招投標單位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對其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查處,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
第二十九條 對于經查實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投訴事項,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