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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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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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政辦發[2012]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直各企、事業單位:
《呂梁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呂梁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呂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并具體承辦市本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其下設的管理部負責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職工所在單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以內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調出本市行政區域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在本市轄區外就業或參軍、上學的;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和下崗或失業,兩年未就業的;
(十)職工因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呂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情形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十)情形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除(二)外情形的,夫妻雙方一方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本次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十)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有關證明材料所記載的金額。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二)、(三)、(九)、(十)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每個賬戶提取后的存儲余額不得低于 10 元。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四)、(五)、(六)、(七)、(八)、(十一)情形,職工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出個人申請,并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證和合法有效的相關手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第十五條 職工需提取配偶或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的,配偶或父母、子女須提出個人申請,并提供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直系親屬有效證明,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第十六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包括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或交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等;
(二)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產交易收據、房地產交易契約、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證申請書和已過戶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市、區)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土地使用證、購買材料發票及其他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大修鑒定證明或建設部門大修批準文件、《房屋所有權證》和購買材料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五)拆遷安置自住住房的,提供拆遷安置協議或合同、新安置房的交款收據和安置房通知單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貸款借據和償還購房貸款的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巧%的,提供租房合同(協議)或房產部門出具的房租標準證明、雙方月工資收入證明。
第十九條 職工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文件或《退休審批表》 (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 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有關手續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職工調出本市轄區的,提供干部(職工)調動函或任命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縣市區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在本市轄區外就業或參軍、上學的,提供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外地就業單位出具的聘用證明或參軍、入學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低保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下崗或失業,兩年未就業的,提供下崗證或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患有重大疾病的,提供住院證明和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職工家庭發生不可預見事故和災難的,提供單位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
第二十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和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關系證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出個人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經單位審核并加蓋公章后,由單位或本人持相關提取憑證和材料,向所屬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及管理部應于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及管理部審核準予提取的,在收到單位出具的收款收據后及時將款項劃入單位結算賬戶內,由單位支付給職工本人。
管理中心及管理部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將款項劃入職工本人帳戶內。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及管理部審核不準予提取的,應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管理中心及管理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責令限期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單位或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虛構提取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或本人限期改正,并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