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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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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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政辦發[2012]4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直各企、事業單位:
《呂梁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呂梁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和消費,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轉移、封存等。
第三條 呂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管理中心及其下設的管理部,分別承辦市本級及本縣(市、區)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
第四條 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職工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基數,本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章 繳存對象和范圍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應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
在職職工指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
第三章 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 30 日內,持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法人登記書等到管理中心(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管理中心(管理部)審核后為職工個人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單位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 30 日內,到管理中心(管理部)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轉移手續。
第八條 職工姓名或身份證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到管理電心(管理部)辦理變更登記。
單位名稱、住址、電話號碼等發生變更的,單位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到管理中心(管理部)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單位應當確定住房公積金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四章 繳存
第十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職工上年工資總額 ÷ 12 。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列入工資總額(即職工勞動報酬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應發工資。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呂梁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 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呂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必須每年核定一次。
已規范津貼補貼的在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公務員月平均工資總額,按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保留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補貼確定;未規范津貼的行政事業單位,現發放的地方出臺的各項補貼均作為計提基數(包括地區補貼、生活補貼、誤餐補貼和職務津貼)。
第十一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 8 % ,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提高,具體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適時調整公布。
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 5 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第十三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單位經濟狀況好轉后,應及時恢復正常繳存,欠繳部分應予補繳。
第十五條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予以償還,由單位或清算組織匯繳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原則上按當地政府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時間起計算。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管理部)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利率計息。當年歸集的按照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公積金的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管理中心(管理部)應當于每年的七月份向職工所在單位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單,作為職工核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依據。
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可憑有效身份證件或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分別查詢本人、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墩存情況。
第十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轉移、封存
第十九條 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原單位或職工應當到管理中心(管理部)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一)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的;
(三)單位撤銷、破產、解散,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第二十條 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職工住房公積金發生轉移時,應當為其補齊所欠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 職工在離、退休之前,與單位終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人事關系的,單位應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又無托管單位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 30 日內,憑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和職工的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封存戶內的職工與用人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或轉移手續。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四條 管理中心(管理部)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變更、注銷手續;
(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轉移和封存手續;
(三)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建立并妥善保管本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冊;
(五)為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查詢和對賬;
(六)定期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向工會通報本單位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七)接受管理中心(管理部)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職工情況、工資表以及相關財務資料。
第二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不定期開展全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任何單位不得拒絕。對欠繳情況,通過媒體予以披露,接受社會監督。欠繳單位應向管理中心 (管理部)提供住房公積金補繳計劃,按規定實施補繳。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管理部)按《條例》 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由管理中心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管理部)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截留或者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依法予以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責任人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呂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