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北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北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照明(路燈、景觀照明設施)、綠化工程竣工后移交專業管護單位管護的工作程序,明確工程參建單位和管護單位等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等工程及配套設施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特許經營項目除外)。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專業管護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接收、管護相應的工程和設施。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工程參建各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竣工移交、接受管理工作,對移交管護的工程進行備案;審核、撥付移交管護的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的管護費用。
第七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按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所管轄范圍的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各開發區、工業園區、旅游度假區、旅游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所轄區域范圍內的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市級及各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及市各開發區、工業園區、旅游度假區、旅游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為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各專業管護單位統稱為管護單位。
第九條 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方可辦理移交:
。ㄒ唬﹩雾椆こ桃寻丛O計完成建設并通過竣工驗收,不存在質量和安全隱患,具備運行和養護、維修條件;
。ǘ┚G化工程養護期已滿。
第十條 移交管護的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應當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01)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移交管護的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不具備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移交條件的,管護單位不予接收,其管理和維護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如因特殊原因,確需移交但尚不具備移交條件的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的,由建設單位提出完善移交條件的方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本規定程序辦理移交管護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提交竣工工程移交管護預申請;
。ǘ┕こ踢_到本規定第九條的移交條件后,由建設單位向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提交工程移交管護申請;接到申請15天內組織所屬管護單位對工程實地勘察和工程資料核查,并將意見反饋建設單位;
(三)建設單位根據反饋意見完成整改并得到管護單位確認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檔案資料移送管護單位;照明工程應辦理相關材料、設備移交手續;
(四)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檔案資料完成移交后的15個工作日內與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管護單位簽署《工程移交管護確認書》。工程自簽署確認書之日起,管護單位正式接收管護;
接收管護工程的內容、工程量以施工圖設計及工程竣工圖資料為依據。對移交管護工程的內容或工程量持有異議的,以現場勘察為準。
第十三條 管護單位根據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工程移交管護預申請編制的工程管護經費預算由市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后報市人民政府申請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調整或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工程管護經費預算未批準前,財政部門應按新增的工程管護經費預算預撥一定比例管護經費。
第十四條 已接收管護的工程發現質量問題,由管護單位通知建設單位負責整改,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至合格。建設單位對已移交管護工程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存在異議的,可申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技術部門鑒定。確屬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至合格,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拒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移交管護工程的建設單位返還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金前應得到該工程管護單位的同意。
第十五條 舊路擴建、改造工程,施工期在30天以上的,在施工期(從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內工程用地范圍的現有綠化;畹裙ぷ饔身椖拷ㄔO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管護,工程完工之后按本規定移交程序辦理移交管護。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橋梁、照明、綠化工程移交管護后,接收管護的管護單位應認真履行管護職責、做好工程的養護、維修工作,保證城市道路、橋梁完好、整潔,照明設施完好、正常使用,樹木、花草生長良好,各種附屬設施處于良好使用狀態。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的管護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