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立全國法院法官培訓現場教學基地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立全國法院法官培訓現場教學基地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立全國法院法官培訓現場教學基地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立全國法院法官培訓現場教學基地的決定
法〔2012〕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認真貫徹落實“一個目標、兩個轉變、三個倡導”的人民法院教育培訓工作方針,進一步加強現場教學,確保培訓的實踐性和針對性,根據《2011-2015年全國法院教育培訓規劃》,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等49個法院確立為全國法院法官培訓現場教學基地,承擔國家法官學院和本省區法官培訓機構的現場教學任務,并發揮在全國法院法官培訓現場教學中的典型示范作用。
這49個法院在審判工作、隊伍建設、法院管理、文化建設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成績優異,大多擁有全國模范法院、全國優秀法院、全國法院文化建設示范單位等榮譽稱號。各現場教學基地要積極承擔國家法官學院和當地法官培訓機構的現場教學任務,通過接待安排學員觀摩庭審、介紹工作經驗、組織參觀法院軟硬件建設情況,以及定期向培訓機構提供典型案例、優秀庭審錄像等方式參與培訓教學。要積極研究探索有效的現場教學形式,豐富完善現場教學的內容和方法,不斷提高現場教學的效果和質量。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國家法官學院將對全國法院現場教學基地實施統一指導和管理。國家法官學院和各地法官培訓機構要充分利用各現場教學基地的優質教學資源,有計劃地開展現場教學活動。要對現場教學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不斷推進現場教學工作的改進與提高。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在全國法院法官培訓現場教學基地成功經驗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和培訓需求設立省級法官培訓現場教學基地,通過開展現場教學活動,促進培訓質量的有效提升,進而有力推動法院隊伍建設不斷進步。
附:全國法院法官培訓現場教學基地名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全國法院法官培訓現場教學基地名錄
北京市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東城區人民法院
海淀區人民法院
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房山區人民法院
天津市
西青區人民法院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河北省
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
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山西省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
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
遼寧省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
延吉市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陰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福建省
晉江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
山東省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河南省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瀏陽市人民法院
廣東省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海南省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
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貴州省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云南省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
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陜西省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甘肅省
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
湟源縣人民法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
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