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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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關于印發《北京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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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行〔2011〕2483號
各區縣財政局、司法局: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市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加強法律援助補貼經費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北京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
二 ○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附件:
北京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法律援助補貼發放行為,鼓勵法律援助人員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縣法律援助中心對依據《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項發放補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準包括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交通費、差旅費、通訊費、復印費、誤餐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基本費用。
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過程中發生的需要向翻譯人員支付的翻譯費,應當列入法律援助業務經費,由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政策審核后,法律援助中心據實報銷。
第四條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以接待來訪、來電、網絡等形式為群眾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或者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條件的群眾免費代書的,每個工作日補貼150元。
第五條 刑事案件按照各辦案階段分別確定補貼標準:
(一)偵查階段,每件補貼1200元;
(二)審查起訴階段,每件補貼1200元;
(三)一審、二審、再審、自訴案件,每件補貼2000元。
為同一受援人提供刑事辯護同時代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以相應案件補貼標準為基數,增加補貼20%。
第六條 民事訴訟案件,按審判階段每件補貼2000元。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執行案件,每件補貼1000元。
為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每件補貼2000元。
為同一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時代理刑事訴訟的,以相應案件補貼標準為基數,增加補貼20%。
第七條 勞動仲裁、人事爭議仲裁代理或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案件,每件補貼2000元,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一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承辦以下仲裁、訴訟、執行案件及非訴訟案件,以相應案件標準為基數計算補貼,每增加一個受援人或者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補貼25%:
(一)在同一案件中,為兩個以上受援人進行代理的;
(二)針對同一單位或個人提出的,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的兩個以上群體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決定合并審理、執行或仲裁的;
(三)第(一)、(二)項情形的案件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的。
第九條 行政訴訟案件或者國家賠償案件按照審判階段,每件補貼2000元。
第十條 同一法律援助服務機構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的,自第二個階段起按照相應補貼階段標準的50%予以補貼:
(一)代理一個刑事案件的多個階段的;
(二)代理一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的多個階段的;
(三)代理勞動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后再辦理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案件的。
第十一條 承辦的法律援助事務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取證等情形的,應當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協助辦理。對確需赴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法律援助事務并經法律援助中心同意的,對于異地辦案產生的費用,參照《北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確定的標準報銷,并在社會律師辦案補貼項目中列支。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在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事項辦理結案歸檔手續后一個月內支付補貼。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補貼:
(一)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終止實施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收取受援人財物的;
(三)經查實不依法履行職責而被更換的;
(四)經法律援助中心或其他有關機構對法律援助事項監督檢查,認為嚴重不負責任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
(五)結案歸檔時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要求,或經修改、補足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六)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被受援人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補貼;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可根據援助事項的類型和所處的階段,按照本辦法相應補貼標準的50%支付補貼:
(一)因受援人具有《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中心終止法律援助的;
(二)承辦的民事訴訟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的;
(三)人民法院對受援人再審申請裁定予以駁回的。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補貼經費使用應當主動公示,接受財政、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全市范圍執行。對于預算支出安排較困難的區縣,可以逐步提高補貼水平,并在2013年前達到本辦法確定的標準,報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后,本市消費者物價指數、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發生較大變化,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司法局應當進行執行情況評估,適當調整補貼標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辦法執行之前法律援助中心已經指派的案件,按照以前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