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等14個部門關于知識產權舉報投訴的工作規定(試行)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等14個部門關于知識產權舉報投訴的工作規定(試行)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等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等14個部門關于知識產權舉報投訴的工作規定(試行)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等14個部門關于知識產權舉報投訴的工作規定(試行)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廣東省文化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新聞出版局 廣東省林業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11年11月28日以粵知〔2011〕208號發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知識產權舉報投訴工作,保障及時有效查處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充分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知識產權辦公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和管理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以下簡稱維權援助中心)接收的知識產權舉報投訴的轉辦、反饋、督辦及相關管理。
第四條 維權援助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的舉報投訴接收、轉交、反饋等工作機制,保證舉報投訴及時進入處理程序。
第一章 舉報投訴的處理程序
第一節 接收程序
第五條 權利人及其委托人、利害關系人或其他知情人(以下簡稱舉報投訴人)可以通過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向維權援助中心提供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線索。
第六條 舉報投訴應適用文明用語,不得采用具有人身攻擊或侮辱性的文字語言,舉報投訴內容必須客觀、真實,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投訴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干擾執法機關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條 接收范圍:
(一)侵犯商標權;
(二)侵犯著作權;
。ㄈ┣址笇@麢;
(四)侵犯商業秘密;
。ㄎ澹┣址傅乩順酥臼褂脵;
(六)侵犯植物新品種權;
(七)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ò耍┢渌址钢R產權行為。
第八條 接收條件:
。ㄒ唬┯忻鞔_的舉報投訴對象;
。ǘ┯芯唧w的舉報投訴事實;
。ㄈ⿲儆谛姓䦂谭C關的受理和管轄范圍;
(四)舉報投訴人應當提供本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真實情況。舉報投訴人不愿提供,但足以證明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存在的,應當接收。
第九條 由其他舉報投訴機構轉交的符合接收條件的舉報投訴,維權援助中心應當接收。
第十條 維權援助中心收到舉報投訴,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及時予以接收。
第十一條 對下列舉報投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屬于專利侵權投訴的,告知由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直接向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ǘ⿲儆谇址讣呻娐凡紙D設計專有權投訴的,告知由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直接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請求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ㄈ┡e報投訴已由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受理的,維權援助中心不予接收;
。ㄋ模⿲τ谛枰磿r辦理的投訴,維權援助中心可以告知舉報投訴人直接撥打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舉報投訴電話;
(五)凡涉及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應告知舉報投訴人向有關司法機關請求處理;
。⿲儆谄渌姓䦂谭C關辦理的舉報投訴,維權援助中心進行轉交辦理。
第二節 轉辦程序
第十二條 維權援助中心在接收舉報投訴之后,確認屬于其他行政執法機關辦理職責的,應通過舉報投訴業務處理系統發出《案件轉辦通知書》,將舉報投訴轉交相應的行政執法機關辦理。
舉報投訴人提供證據材料的,維權援助中心應當將證據材料一并轉交相應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十三條 對于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舉報投訴,由辦公會議辦公室統籌協調處理,必要時召開相關部門的協調會。
第三節 反饋程序
第十四條 收到維權援助中心發出的《案件轉辦通知書》后,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舉報投訴業務系統發出《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回執書》反饋給維權援助中心。
行政執法機關對維權援助中心轉交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五條 對于辦結的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維權援助中心發出書面《案件辦結通知書》,維權援助中心應當及時將案件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投訴人。
對于一般性的舉報投訴線索,行政執法機關在接到《案件轉辦通知書》后應當盡快核實情況,按規定進行處理,并在90日內向維權援助中心反饋辦理情況。
對于爭議較大,情節較為復雜的舉報投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接到《案件轉辦通知書》之日起120日內向維權援助中心反饋辦理情況。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犯罪,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應自移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維權援助中心;同時,應當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的要求,做好向司法機關備案等銜接工作。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維權援助中心移送的案件做出處罰后,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維權援助中心。
第十八條 維權援助中心應對收到的案件進行初步審核,初步審核辦理時限為自案件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經初步審核后需要移交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的案件,應當在案件接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予以處理。
維權援助中心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受理結果或案件處理情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舉報投訴的督辦制度
第十九條 辦公會議辦公室對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案件進行督辦,具體工作由維權援助中心承辦,并發出《案件督辦通知書》:
。ㄒ唬┺k公會議辦公室或上級機關確定交辦的;
。ǘ┏降谑臈l規定時限,未向維權援助中心反饋情況的;
。ㄈ┤罕姺错戄^為強烈,媒體監督曝光的;
(四)維權援助中心認為應當督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案件督辦通知書》發出后,承辦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維權援助中心反饋處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維權援助中心應當自收到承辦部門的督辦案件處理情況反饋材料或在收到《案件辦結通知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繼續督辦或辦結案件的決定。
第三章 舉報投訴的統計報告程序
第二十二條 維權援助中心應當及時、準確地統計匯總案件的舉報投訴、接收以及辦理情況,每月書面報告辦公會議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維權援助中心對沒有依法及時辦結案件的情況,及時書面報告辦公會議辦公室。
第四章 舉報投訴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條 維權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知情人員要做好舉報投訴事項的保密工作,對舉報投訴內容嚴格限制知情范圍,不得向舉報投訴對象通風報信。
第二十五條 維權援助中心應當為舉報投訴人保密,保護舉報投訴人的合法權益。除本人同意外,維權援助中心在宣傳報道中不得公開舉報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對有關投訴及舉報內容、各種軟件、文件等不得私自拷貝、翻印、復制;不得泄露網絡密碼和用戶名。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漏數據分析的內容結果。
第二十七條 銷毀有關文字資料和音像資料等要嚴格履行鑒定、審批、簽字手續,要配有兩人以上監銷,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第五章 舉報投訴的獎懲制度
第二十八條 維權援助中心可以向辦公會議辦公室建議對提供重大案件線索的舉報投訴人以及有突出貢獻的行政執法機關、維權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等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 維權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違反本規定,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屬于執法部門或單位職責范圍內的投訴舉報事項推諉不辦、查處不力,致使重復投訴舉報,造成不良影響的,辦公會議辦公室將情況上報給省政府,并予以通報批評;對辦案人員涉及違法違紀、瀆職犯罪的,由監察和司法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維權援助中心舉報電話是12330;郵寄地址是廣州市開發區科學城科學大道182號創新大廈3棟二、三層,郵編510670.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試行)由廣東省政府知識產權辦公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原《廣東省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工作規定(試行)》(粵整規辦〔2006〕53號)同時廢止。
附件:〔《案件轉辦通知書》;《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回執書》;《案件辦結通知書》;《案件督辦通知書》文書樣式〕,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