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伊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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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伊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伊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伊政發〔2012〕2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局),省屬、中屬在伊行政機構,各企事業單位,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后的《伊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伊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物價、民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應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組織,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選址、統一管理。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經營和管理,應遵循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標準適度、功能齊全、讓利于民的原則。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布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要求,建設項目的選址原則限定在棚戶區內。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負責編制,經市政府批準后,統籌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并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的方式供應,對其含有的非住房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在建項目做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由各區政府提出申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踏察選址,組織論證,提出擬建項目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商服用房不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其房屋價格可按市場價格出售。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以中小戶型為主,考慮到我市居民單戶家庭人口的實際情況,單套戶型建筑面積最小不得低于3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過90平方米。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單套戶型總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30%。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補償費;
(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三)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
(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五)不超過(一)至(四)項費用之和2%的管理費;
(六)貸款利息;
(七)稅金;
(八)不超過(一)至(四)項費用之和3%的利潤。
第十六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住宅小區內經營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三)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五)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保本微利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開發利潤3部分構成,開發成本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核定,開發利潤率不得高于3%。市、縣(市)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等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單位、銷售價格等信息。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應限定在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的低收入家庭,優先向危房棚戶區和市政府批準的城市建設重點工程被征收人家庭出售。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準;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三)市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工程或危房棚戶區改造涉及的被征收人家庭;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個人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局)、縣(市)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對符合購買條件的購房人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購買資格認定文件。
第二十一條 自2008年起,新批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土地登記部門為購房人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在權屬證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2007年年底前審批、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已銷售的仍按原辦法執行,尚未銷售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需上市交易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繳納后取得完全產權。
第二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在按規定取得《伊春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持有購買資格認定文件的購買人,并定期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情況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時,應向購房者出示《伊春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和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文件。
第二十六條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使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伊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書》文本和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發票。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后,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建設、庭院配套等進行綜合驗收。
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驗收,按照普通商品房質量驗收有關規定執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承擔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定期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并核驗《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建設單位應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大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購買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縣(市)區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六條 嘉蔭縣、鐵力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伊政發〔2008〕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