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伊春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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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伊春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伊春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伊政發〔2012〕2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局),省屬、中屬在伊行政機構,各企事業單位,市政府各委、辦、局:
《伊春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十三屆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伊春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資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拓寬招商領域,提高引資質量,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商引資,是指以引進產業項目為主要內容,引進固定資產投資為主要形式的特定行為。
第三條 表彰獎勵對象為做出突出貢獻的招商引資引薦人(中介人),引薦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團體。一個項目只認定一位引薦人(中介人)。
第四條 對招商引資引薦人(中介人),根據引進項目的規模和對我市經濟增長、就業、稅收等方面的貢獻,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獎勵(不含房地產開發、礦山開采、風電項目)。
(一)投資總額1億元至5億元的產業項目,對引薦人(中介人)給予5萬元的資金獎勵。
(二)投資總額6億元至10億元的產業項目,對引薦人(中介人)給予10萬元的資金獎勵。
(三)投資總額10億元以上的產業項目,對引薦人(中介人)給予20萬元的資金獎勵。
(四)對地方經濟拉動作用強的重大產業項目的引薦人(中介人),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給予重獎。
第五條 對引薦人(中介人)的獎勵采取分期獎勵的辦法,在項目投資額度和形象進度完成一半時兌現獎金的50%,剩余部分的獎金在項目竣工達產后兌現。
第六條 對引進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過億元的的引薦人(中介人),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同等條件下優先提拔重用。
第七條 引薦人(中介人)獎勵的申報、審核及批準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備案。項目立項之后,引薦人(中介人)持項目投資者的證明、投資合同、投資者身份證明復印件(身份證、企業營業執照)、引薦人身份證明、引資項目基本情況及相關佐證材料,經項目落地所在縣(市)、區、局及工業園區初審后,報市招商辦進行審核并備案,項目開工后要逐年備案審核。項目投資額度與形象進度完成一半和竣工達產時,由引薦人(中介人)向市招商辦提出獎勵申請。
(二)審核認定。由市招商辦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
(三)批準。由市招商辦匯總引薦人(中介人)考核確認情況,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條 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支付。
第九條 對虛報騙取獎金的引薦人(中介人),獎金全部收回,并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縣(市)、區、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獎勵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