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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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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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建監字〔2012〕2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各行業主管局,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住房城鄉建設投訴舉報受理工作,及時查處各類投訴舉報案件,規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現將《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行使投訴舉報權利,依法查處住房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信訪條例》、《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職責分工獨立設置城鄉規劃、住宅和房地產、城市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法律法規授權機構,以下統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以下簡稱投訴舉報受理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第四條 投訴舉報受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投訴舉報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行政主管部門交由處理的投訴舉報;
(三)跟蹤、督促、檢查投訴舉報辦理情況;
(四)協調處理重要投訴舉報;
(五)開展投訴舉報信息的匯總、分析、通報和回訪;
(六)指導下級投訴舉報受理機構工作。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均可向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一)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標準定額、房地產市場、建筑市場、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筑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
(二)違反各種資質管理、人員注冊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三)其他違反城鄉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六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并公示投訴、舉報處理程序。
第七條 投訴舉報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者走訪等方式。投訴舉報人應當表明真實姓名、住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并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有效線索。
第八條 各級主管部門不得以阻擾、拒絕投訴舉報人進行投訴舉報。
第九條 投訴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主管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
(二)無明確投訴舉報對象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四)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機構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投訴舉報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五)信訪終結的;
(六)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的;
(七)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條 投訴舉報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涉及的投訴舉報受理機構協商決定受理機構;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上一級投訴舉報受理機構決定受理機構。
第十一條 投訴舉報受理機構統一負責投訴、舉報、登記工作。投訴舉報受理機構收到投訴舉報后,應予統一編碼管理、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 對受理的投訴舉報,一般應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處理。情況特別復雜的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處理的,可以延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
第十三條 受理機構及受理投訴舉報調查組人員應遵守以下工作準則:
(一)與投訴舉報內容或人有直接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不得將投訴舉報信息透露給被投訴舉報對象;
(三)不得將本單位辦理投訴舉報的研究情況透露給投訴舉報人;
(四)不得與無關人談論投訴舉報內容;
(五)對需督辦投訴舉報件的調查處理結果,要實地核查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投訴舉報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對于借投訴舉報捏造事實、誣陷他人、制造事端、干擾主管部門正常工作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投訴舉報事項處理完畢后,應當及時整理資料,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檔案、立卷、歸檔、備查制度。歸檔范圍應包括投訴舉報涉及的全部有查考價值的文字、音像等資料。
第十六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以適當形式定期對投訴舉報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內容包括:投訴舉報的信息統計、分析,承辦單位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等。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