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動態監管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動態監管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動態監管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動態監管辦法》的通知
魯建設字[2012] 1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委(建設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為,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維護市場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動態監管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動態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為,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維護市場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勘察設計市場動態監管,是指對勘察設計企業資質、業績、質量、市場行為等進行適時監督檢查,并及時作出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勘察設計市場動態監管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市場動態監管工作。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從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集中監督檢查;
(二)臨時抽查和巡查。
第六條 監督檢查的人員組成:
(一)兩名或以上佩戴執法證的監督檢查人員。
(二)熟悉資質管理和資質審查的專家。
(三)相關專業的技術專家。
第七條 集中監督檢查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范圍為:
(一)勘察設計企業:取得國務院和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設計與施工一體化及專項工程設計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我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注冊的企業,在魯承擔勘察設計項目的省外勘察設計企業。
(二)勘察設計項目:上年度完成的勘察、設計項目,包括省外勘察設計企業在魯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
第八條 集中監督檢查的程序:
(一)制定監督檢查方案并公布。
(二)檢查方出示相應的檢查文件或證件,明確監督檢查內容。
(三)被檢企業如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四)檢查方按檢查方案對檢查內容逐一進行檢查。
(五)檢查方將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并由被檢企業負責人和檢查人員簽字確認。
(六)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和重大質量安全問題的,核實后依法提出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建議,現場下發執法告知書。
第九條 集中監督檢查應按以下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階段:受檢企業按照檢查要求認真進行自檢,并上報以下材料:
1、自檢報告1份。
2、由“企業勘察設計管理信息系統”軟件發送的數據1份。
3、加蓋注冊執業師印模的資質檢查申請表1份。
(二)檢查階段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按隸屬關系進行檢查,所檢查的企業數不得少于轄區內企業總數的50%,按檢查文件的要求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報書面檢查報告、檢查情況匯總表、檢查工程項目情況一覽表和檢查勘察設計企業情況一覽表。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各設區市25%以上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在各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范圍內必查一次,被實名投訴和舉報企業為必查對象。
(三)總結階段: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檢查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對違規企業或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監督檢查結論為合格和不合格。
(一)企業符合資質標準,遵守有關市場、資質管理規定,質量行為良好的,檢查結論定為合格。
對合格的省內企業,在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上加蓋山東省勘察設計市場檢查合格專用章。
(二)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場檢查結論定為不合格:
1、注冊執業人員或技術骨干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
2、存在出賣資質圖章、代審代簽、壓價競爭、越級承攬業務等不良行為的;
3、受檢材料中存在偽造、惡意涂改等不良行為的;
4、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條文,有嚴重質量問題或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5、違反市場管理規定、資質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省內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并上報;資質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法吊銷其相關資質,收回其資質證書正、副本及證書專用章。
對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省外企業,兩年內不予辦理進魯備案手續,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企業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對在檢查中存有嚴重違法、違規和違反強制性條文的各方主體質量企業或個人予以不良行為記錄,在媒體公開曝光,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不得參加本年度誠信企業、文明企業等榮譽表彰評比。
第十二條 加大對依法誠信經營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表彰宣傳力度,并納入綠色通道,切實發揮動態監管的激勵作用。
第十三條 臨時抽查和巡查采取不定期隨機監督檢查的方式,主要查處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臨時性舉報和重大勘察設計市場及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阻撓。對拒不提供被檢資料,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提供被檢材料。
第十五條 實施勘察設計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檔案管理制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企業合同履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行為信息記入誠信檔案。
對勘察設計企業實行量化考評,并實行誠信評價等級制度。對從業人員實行“紅牌”、“黃牌”警示制度。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施工圖審查建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檔案。
凡連續兩年經國家、省、市質量檢查、市場檢查、施工圖審查檢查發現有不合格項目或施工圖審查不合格率達到20%或一年以上無勘察設計業績的勘察設計企業,連續四年未作出省部級優秀勘察設計成果的甲級勘察設計企業以及連續四年未作出市級優秀勘察設計成果的乙級及以下企業,均不予資質升級和增項。
第十七條 省外(境外)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來山東省承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應當到省和項目所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省內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包括中央駐魯企業)在山東省境內跨地區承擔業務的,不再在各設區市辦理備案手續,但應辦理勘察設計合同登記手續。
企業或注冊人員在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省、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備案,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實行勘察設計市場信息化管理制度。
勘察設計企業業績、注冊執業人員及技術人員的簽名、畢業證、職稱證、個人業績等應通過“企業勘察設計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及時進行網上上傳和更新。
第十九條 加大對資質資格申報弄虛作假查處力度,實行申報企業注冊人員、工程業績等公示制度。
對于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嫌疑或被舉報的企業和個人,要及時開展核查。經核查確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對其申請資質資格不予行政許可,在一年內不受理其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站和各級有形建筑市場予以通報,并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對于存在偽造印章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推行并健全違規勘察設計企業法定代表人約談制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在勘察設計市場競爭中違背公約及規定的企業和在施工圖審查、勘察設計及施工圖審查專項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企業逐一進行約談,并建立檔案,對重點企業進行追蹤檢查,對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網上發布。
第二十一條 完善勘察設計市場自律體系,建立勘察設計市場自律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勘察設計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承包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不得違反規定壓低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
第二十三條 對有關部企業或個人在勘察設計市場動態監管中的其他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