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婚姻登記頒證工作規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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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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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民〔2012〕16號
各市民政局:
現將《山東省婚姻登記頒證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山東省婚姻登記頒證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加強婚姻登記頒證管理,推動婚俗改革,促進婚姻和家庭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MZ/T024 2011),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認真做好婚姻登記頒證工作,免費為婚姻當事人舉行頒證儀式頒發結婚證。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舉行頒發結婚證儀式,應當遵循婚姻當事人自愿原則,事先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張貼頒發結婚證儀式內容和有關注意事項。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設置頒證廳。達到國家等級標準的婚姻登記機關,頒證廳設置應符合《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相應等級標準的要求。
第六條 頒發結婚證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設立的頒證廳內或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場所進行。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場所舉辦頒證儀式,應當提前預約。
第七條 頒證廳內禁止開展婚姻服務產品銷售等經營性項目。
第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配備婚姻頒證員。達到國家等級標準的婚姻登記機關,婚姻頒證員配備應符合《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相應等級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婚姻頒證員首先應當具備婚姻登記員資格,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浭∶裾䦶d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頒證員資格證書;
(二)精神面貌佳、表達能力強、文化修養高、道德品質好;
。ㄈ┝己玫臏贤芰、過程策劃能力、場面把控能力和現場應變能力;
(四)能準確使用普通話,口齒清楚,聲音洪亮。涉外婚姻頒證員還應具備一定的外語水平,能對常用的頒證用語進行翻譯、解說。
第十條 婚姻頒證員的主要職責是為婚姻當事人主持結婚證頒發儀式。
第十一條 婚姻頒證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y一著正裝,掛牌上崗;
。ǘ﹥x容整潔,舉止大方,修飾得體;
。ㄈ┠抗馊岷,表情自然,笑容真摯,語速適中;
。ㄋ模╊C證詞文明、健康、規范,具有特色;
(五)頒證效果力求打動人、感染人、激勵人。
第十二條 依法取得結婚證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參加頒發結婚證儀式。
第十三條 頒發結婚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儐柣橐霎斒氯说男彰、出生日期、結婚意愿;
。ǘ└嬷橐霎斒氯祟I取結婚證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ㄈ┗橐霎斒氯诵x新婚誓言;
。ㄋ模┌呀Y婚證頒發給雙方當事人,先發給女方,再發給男方,向婚姻當事人宣布:自取得結婚證之日起,確立夫妻關系;
(五)祝;橐霎斒氯。
第十四條 頒發結婚證的過程應當莊重神圣,簡約文明,喜慶熱烈,溫馨浪漫,并以突出婚姻當事人為主,堅持規范化與個性化相統一,在保證基本頒證程序的條件下,可以根據婚姻當事人的特殊要求對儀式進行設計,適當體現婚姻當事人和來賓的個性化需求。
第十五條 婚姻頒證員一旦被省民政廳撤銷婚姻登記員資格,其婚姻頒證員資格同時撤銷。
第十六條 婚姻頒證員資格證書由省民政廳統一制發。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