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鷹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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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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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鷹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信江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鷹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9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鷹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質量興市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總體水平,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速、提質、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意見》、《鷹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興市戰略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鷹潭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鷹潭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由市政府和市長審定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為我市質量振興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以單位自愿申請為基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度評審一次。經相關縣(市、區)和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評審。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是對申報單位前3年質量業績的綜合評價。獲獎單位3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請,對復評獲獎的單位不予重復獎勵。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市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章 獎項設定和申報條件
第七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度不超過2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獎項可以空缺。
第八條 市長質量獎授予鷹潭市質量管理績效顯著,產品質量(含工程質量、服務質量)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國內或省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對鷹潭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鷹潭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
(二)具有先進的質量理念和明確的質量發展目標,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認真貫徹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具有杰出的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連續3年位居省內同行業前列,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省級以上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和服務名牌企業、馳(著)名商標企業可優先列入評審范圍;
(五)具有完善的服務體系,群眾(顧客)滿意度高。
第九條 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十條 凡是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法規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四)近3年內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五)近3年內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3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為加強對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鷹潭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負責市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評委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序,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單位、評審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評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組織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各獎項的具體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工作程序等;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機制;
(三)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省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并組織評審;
(五)調查、核實申報單位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
(六)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七)匯總并向評委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第十四條 根據每年度申報行業的實際情況,評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行業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有5名(含5名)以上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委會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上發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六條 符合申報規定的單位,應根據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評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申報單位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名單。
第十七條 各專項評審組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據此提出現場評審名單。
第十八條 通過材料評審后確定的單位,由評審組按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和群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現場評審和群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十九條 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滿意度測評情況,綜合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研究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條 評委會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時間為10天),并對公示情況進行收集整理,對有異議的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評委會審查,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市長審定簽署后,由鷹潭市人民政府通報表彰獲獎組織,由市長向獲獎組織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牌(獎杯)、證書。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單位給予2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在工業發展資金中安排。根據市政府下達的獎勵文件,由市財政直接撥至獲獎單位。
第六章 獲獎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企業可以在獲獎的產品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市長質量獎標志,并標明編號、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獲獎單位要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
第二十六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帶動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評委會辦公室經查證屬實后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單位10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第二十八條 建立獲獎單位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評委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
第二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于獲獎單位的宣傳、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技術研發設施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評委會辦公室對資金使用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獲獎單位在獲獎后3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委會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并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單位5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和省長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環保、衛生等事故的,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一年內發生二起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三)工程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 評委會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評審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