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企業聯盟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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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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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辦發〔2012〕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企業聯盟標準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2月8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攀枝花市企業聯盟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攀西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促進標準與知識產權相結合,規范企業間的有序競爭,提高產業的整體質量水平,推動優勢產業的發展,規范攀枝花市企業聯盟標準的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四川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聯盟,指以加強標準化合作與交流為目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或其他組織發起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攀枝花市企業聯盟的發起單位應至少有一家在攀枝花市注冊(登記或依法設立)。
第三條 聯盟成員企業應不少于2家,遵循自愿的原則簽訂聯盟協議。聯盟成員通過協商推薦,組建聯盟秘書處,制定聯盟章程。聯盟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聯盟標準的立項、審查、征求意見和申請備案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聯盟標準,是指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在企業聯盟組織內部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標準水平,規范生產秩序,提升企業誠信,建立自約機制,加強行業管理的情況下,由企業聯盟制定并發布的,為了在企業聯盟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攀枝花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全市企業聯盟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企業聯盟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 企業聯盟成員均可以提出聯盟標準立項建議,聯盟成員應將標準立項建議書報給聯盟秘書處,由聯盟秘書處提交給聯盟全體成員按照聯盟章程予以表決。聯盟秘書處對聯盟表決通過的標準項目予以立項,并組織成立起草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
第七條 制定企業聯盟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二)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資源;
(四)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針、政策,有利于提升行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化能力,有利于提高產品質量;
(五)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八條 工作組負責起草標準草案。企業聯盟標準的編寫要求,應符合標準編寫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企業聯盟標準起草完畢后,由秘書處組織征求意見和標準審查。征求意見及標準審查的程序和表決規則,由聯盟章程進行規定。
第十條 企業聯盟標準編號由企業聯盟標準代號、聯盟代號、標準順序號及年代號組成,其編號規則如下:
Q/LM5104—XXX·XXX—XXXX
年代號
標準順序號
聯盟組織代號
聯盟標準代號
第十一條 企業聯盟標準由企業聯盟組織聯盟內企業共同發布。
第三章 企業聯盟標準的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聯盟標準中的產品標準,應在發布后30日內由聯盟秘書處報攀枝花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攀枝花質量技術監督局參照企業標準登記備案有關管理辦法,對企業聯盟標準予以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企業聯盟標準辦理登記備案時,除按規定提交企業標準備案登記的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交該標準通過企業聯盟審查的有關文件。
(一)企業聯盟組織內成員核準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聯盟協議;
(二)聯盟成員明細表和聯盟表決通過的立項材料;
(三)標準文本紙質文件和電子版本;
(四)標準編制說明;
(五)標準審查紀要;
(六)標準備案申請表。
第十五條 企業聯盟應積極探索和爭取將聯盟標準轉化為地方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第十六條 企業聯盟標準實施后,其標準制定者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市場需要每3年復審一次;當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布或調整后,企業聯盟標準應當及時進行復審,企業聯盟標準復審或者修訂后應當重新備案。
第四章 企業聯盟標準的實施
第十七條 已備案的企業聯盟標準,聯盟組織負責開展聯盟標準的宣傳培訓和貫徹實施工作。
第十八條 執行企業聯盟標準的企業,應當在其產品或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企業聯盟標準編號。
第十九條 攀枝花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實施聯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