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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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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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政發[2012]27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
現將《棗莊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棗莊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潔、物料運輸與堆存、采石取土、養護綠化等活動產生的松散顆粒物質對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領導,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和長效管理機制。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城鄉并舉的原則,實施聯防聯控、綜合治理。
第五條 市、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工業企業、露天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程、拆除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道路保潔作業、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航道、港口及道路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交通運輸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水利和漁業部門負責水利水務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儲備土地、露天開山采礦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煤炭部門負責露天儲配煤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道路保潔作業、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范;逐步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市場準入制度,實行統一管理;推進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利用。
交通運輸、水利和漁業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施工履約考核。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負總責,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在施工、運輸、監理合同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具體要求。
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預算,專款專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建設項目,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制定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術標評審內容。中標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包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登記手續時,必須按照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送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成立組織領導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制定防治方案,設立專項經費。
第十二條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開工前,應在工地邊界設置2.5 米以上的圍擋,圍擋底端設置防溢座;施工工地內車行路徑應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防止機動車揚塵;
(二)在施工現場設置獨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場所,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三)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四)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
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運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車輛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槽幫上沿,車斗用苫布遮蓋或者采用密閉車斗;
(五)在施工工地內堆放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建筑物料,應設置圍擋或者圍墻,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配合定期灑水等措施,防止風蝕起塵;
(六)易產生揚塵的土方工程施工時應灑水壓塵;
(七)施工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
(八)在建筑物、構筑物、腳手架以及卸料平臺上運送散裝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應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灑;
(九)對于工地內裸露地面,應采取覆蓋防塵布、植被綠化、地表壓實處理并灑水、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等措施,防止土壤風蝕揚塵;
(十)工程建設期間,施工單位應負責工地周邊道路的保潔與清洗責任;
(十一)施工工地閑置2個月以上的,應對其裸露地面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三條 建筑拆除施工,除符合第十二條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建筑拆除期間,應設置施工標志牌,標明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舉報電話;
(二)拆除作業時,應配合加壓灑水,抑制揚塵飛散。拆除工程盡可能采取機械化等縮短作業時間的拆除方式進行施工;
(三)建筑拆除應設立建筑垃圾(渣土)存放場地,并及時清運。垃圾渣土運出時,應當按照批準的路線和時間到指定的消納處理場所傾倒;
(四)拆除作業已經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設的,應用防塵網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定期進行灑水處理。若建設單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超過半年的,應對建筑拆除施工現場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
第十四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施工時,除符合第十二條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二)對已回填的溝槽,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工地時,應向地面灑水。
第十五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周邊應當配備高于設計堆高(或堆存物料)至少2米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邊界大氣顆粒物排放達到《山東省固定源大氣顆粒物排放標準》(DB37/1996-2011)要求。有條件的要采用棚式化或密閉貯存。
港口碼頭和煤礦、旋窯水泥、焦化、電力等企業的大型物料堆場應當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第十六條 城市主要道路應使用高壓清洗車等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2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機動車道至少每日沖洗1次。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區及周邊地區綠化,防治土壤風蝕影響,控制道路揚塵污染。
(一)對道路兩側實行綠化、硬化,注意消滅裸露地面,減少風蝕和水蝕造成的塵源;
(二)對轄區道路進行硬化,保持路面低塵負荷狀態;
(三)堅決查處超載行為,防止路面破損;
(四)禁止隨意開挖道路,盡量避免道路開挖。施工單位獲得主管部門開挖許可之后,應制定詳細的防塵計劃,在保證工程質量的情況下,盡量縮短施工期限。道路兩側的施工行為,要減少填挖土方,承擔施工點附近路段的保潔和清洗責任。
第十八條 在“一園三區兩線”(即環城森林公園、城市規劃管理控制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和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線兩側可視范圍)以內,禁止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
第十九條 對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實行綠色信貸制度。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向人民銀行提供產生揚塵污染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人民銀行應當將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錄入企業征信系統,作為提供金融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煤炭、公安交警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建立由市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和漁業局、國土資源局、煤炭局、公安交警支隊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聯合督導檢查。各區(市)、棗莊高新區要每月對本轄區揚塵污染突出問題組織開展一次聯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和漁業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的;
(二)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未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措施的;
(三)管線和道路施工未對回填的溝槽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的;
(四)從高處向下傾倒或者拋灑各類散裝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和漁業、公安交警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一)施工時未采取遮蓋、圍擋、密閉、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的;
(二)運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車輛未采取蓬蓋、密閉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三)施工工地車行道路未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道路保潔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的;
(二)對破損路面未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的;
(三)對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當日清運并在道路上堆積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碼頭、堆場、露天倉庫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未進行硬化處理,路面未保持整潔的;
(二)堆場周邊未配備高于堆場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的;
(三)大型堆場未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的;
(四)對堆場物料未根據物料類別采取相應的覆蓋、噴淋、圍擋等防風抑塵措施的;
(五)露天裝卸物料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的;
(六)密閉輸送物料未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不予配合檢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局應當建立城市揚塵污染防治考核評價制度,將城市揚塵污染防治作為對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大氣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按月通報考核評價結果。
對因揚塵污染防治不力導致轄區環境空氣質量重污染的區(市)通報批評,并實行問責。
第二十八條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