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太原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適用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失業保險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太原市市場管理條例
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三)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二款。
(四)太原市社會保險管理條例
1、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刪去第四十二條。
(五)太原市晉祠保護條例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懸甕山修建墳墓、祭奠燒紙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門依法執行。”
以上法規中有關文字表述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