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三門峽市招商引資考核激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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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門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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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三門峽市招商引資考核激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 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三門峽市招商引資考核激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招商引資考核體系,鼓勵調動全市各 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開展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加快推進 “四大一高”戰略,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對外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招商引資工作的 考核,市對外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放辦)負 責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章 考核對象與激勵對象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縣(市、區)政府(包括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管委會,下同),全市各產業集聚區(包括湖濱區工業園),市政府有關部門。
激勵對象為在項目引進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的引薦人。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四條 市開放辦于每年年初向各縣(市、區)政府、各產 業集聚區及市政府有關部門下達年度招商引資工作目標,年末依 據目標進行考核。
第五條 對各縣(市、區)政府、各產業集聚區實行百分計 量考評制,總分100分。
(一)簽約項目(30分)。簽約項目數量、簽約項目金額和 項目履約率各占10分,由市商務局、市開放辦按實際完成目標比 例評分,超額完成部分按超額完成的比例進行加分。其中項目履 約率按照履約項目數量占總簽約項目數量的比例計算(意向性項 目簽訂正式合同后,開展前期準備工作視為履約)。
(二)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目標完成情況(25分)。實際 到位資金額、合同利用外資、實際利用外資、合同引進省外資金、 實際到位省外資金各占5分,由市商務局、市統計局依據年終統 計報表按完成目標比例計分,超額完成部分按超額完成的比例進 行加分。實際到位資金額由項目單位出具驗資報告或進賬單認 定。
(三)落地項目質量(15分)。根據項目的科技含量、帶動能 力、提供就業職數、對地方財政和對全市產業鏈建設的貢獻等, 由市開放辦組織相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分。
(四)招商小分隊外出招商和參加招商活動等情況(10分)。 由市商務局、市開放辦根據全年招商引資工作開展情況評分。
(五)保障機制(20分)。組織領導和投資環境各占10分。 組織領導包括領導重視情況、機構設立情況、工作機制建立情況、 獎懲措施落實情況,由市開放辦根據實地查看情況評分。投資環 境包括“一站式”辦公推行情況、審批項目精簡情況、審批手續 辦理情況、投訴受理情況和日常服務企業情況等,由市開放辦、 市優化辦聯合開展明察暗訪,并結合日常掌握情況評分。
第六條 對市政府各部門實行評分排名制。
(一)由當年新落地項目及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投資方對各職 能部門進行評分。評價內容包括服務招商引資項目落地、促進企 業發展情況(主要包括相關證照辦理速度、日常事務處理效率、 服務態度等),落實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資政策情況,大招商活 動簽約項目協調督查情況等。第一名計100分,第二名計99分, 依排名遞減。
(二)由市開放辦對市委、市政府明確的重點招商引資項目 責任單位進行評分。評價內容包括牽頭負責項目的對接情況及項 目推進情況。項目簽訂正式合同計5分,完成前期工作計10分, 項目開工計15分,建成投產計20分;無實質性進展扣10分。通報 表彰一次加3分,通報批評一次扣3分,重大招商引資政策執行不 力扣5分。
(三)由市開放辦對承擔招商引資任務的單位進行評分。完 成任務的加20分,未完成任務的扣20分。
對于完成目標任務后,超額引進項目的進行獎勵,獎勵標準 如下:
1.固定資產投資額5000萬元至1億元(包括1億元)的項目, 每引進一個項目加10分;1億元至5億元(包括5億元)的項目, 每引進一個加15分;5億元至10億元(包括10億元)的項目,每引 進一個加20分;10億元以上的項目,每引進一個加30分;引進項 目落戶市直的,在以上基礎上加10分。
2.超額完成實際利用外資、直接利用省外資金目標任務達 20%以上的加10分。按照《三門峽市爭取上級支持資金獎勵實施 意見(試行)》(三政〔2011〕57號印發)有關規定爭取的上級 支持資金或個人提供無償援助及捐贈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加10 分。
第七條 完善招商引資目標考核懲戒體制。
(一)各縣(市、區)、各產業集聚區年度排名居全市后兩 位,市政府組成部門年度排名居全市后五位的,對其通報批評, 并要求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說明情況,單位主要負 責人及分管領導一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先進評比活動,不得提拔調 動。
(二)各縣(市、區)、各產業集聚區排名連續兩年居全市 后兩位,市政府組成部門排名連續兩年居全市后五位的,在以上 懲戒基礎上,市委、市政府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市 政府組成部門辦公經費酌減20%—30%。
(三)各縣(市、區)、各產業集聚區排名連續三年居全市 后兩位,市政府組成部門排名連續三年居全市后五位的,在以上 懲戒基礎上,主要負責人免職主持工作,分管領導予以停職,市 政府組成部門辦公經費按50%劃撥。
(四)屬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門,由市委、市政府提請上級主 管部門進行懲戒。
第八條 對招商引資工作開展較好的單位進行獎勵。
(一)各縣(市、區)、各產業集聚區年度排名居全市前三 位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評為全市招商引資先進單位,單位主 要領導、分管領導、一名主要工作人員評為全市招商引資先進個 人;相關單位對貢獻突出人員配套獎勵。連續兩年排名居全市前 兩位且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在以上獎勵基礎上,單位主要領導 推薦為全省勞動模范;單位分管領導、主要工作人員經組織部門 考核后,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優 先提拔使用。
(二)市政府組成部門年度排名居全市前三位的,獎勵人民 幣10萬元,評為全市招商引資先進單位,由市政府予以嘉獎,單 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一名主要工作人員評為全市招商引資先 進個人。連續兩年排名居全市前三位且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在 以上獎勵基礎上,單位主要領導推薦為全省勞動模范;單位分管 領導、主要工作人員經組織部門考核后,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 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優先提拔使用。
屬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門,由市委、市政府提請上級主管部門 進行獎勵。
(三)對從不同渠道引進的投資數額較大,且對全市財政收 入、產業鏈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能夠有效增加就業 職數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高附加值項目,引進的世界500強、 中國500強、行業50強企業投資項目的獎勵,由市對外開放工作 領導小組提出建議,市委、市政府研究后,實行一事一議,特事 特辦。
第四章 激勵辦法
第九條 實行招商引資引薦人制度。
引薦人是指為項目引進工作作出實質性貢獻,推動項目簽約 和落地的單位組織或自然人。引薦人既可以是單個自然人或單位 組織,也可以是多個自然人或單位組織,不受職業、身份、國籍 的限制。引資人為多方時,須確定由多方認可的第一引薦人,原 則上將項目投資商引薦到我市,并促成合作雙方合同簽訂的第一 位自然人(單位)就是第一引薦人。引薦人需有項目合作雙方共 同出具的認定證明,并由各級商務部門考察后認定。
第十條 獎勵原則。
(一)以引進鼓勵類招商引資項目為依據,對項目引薦人給 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二)鼓勵類招商引資項目包括:市商務局認定的全市重點 招商引資項目;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交通類項目;商貿、物流、 金融、旅游等服務業類項目;畜牧、種植、林果、水產養殖及其 產業化項目;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類項目;科技、教育、文化、 衛生等社會公益類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出口導向型項目; 提供無償援助及捐贈的項目(不含對口幫扶項目);有利于全市 經濟社會發展的其他項目。
(三)鼓勵類招商引資項目每年度獎勵一次,每個項目只能 申請一次獎勵,不得重復申報。
(四)獎勵資金按照“誰受益、誰獎勵”,由受益財政承擔。 市本級項目由市財政承擔,各縣(市、區)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財 政承擔。
第十一條 獎勵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不屬于 禁止類或限制類產業項目;
(二)項目引進資金確系使用市外資金的,不包括市內民間 融資、市內銀行借貸;
(三)項目單位須在省內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稅務登記 證;
(四)投資類項目須建成投產并實現效益,資產并購類、公 益類和捐贈類項目須達到合同協議完成標準要求;
(五)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須在5000萬元以上,公益類項目引 進資金額須在2000萬元以上,捐贈類項目引進資金額須在500萬 元以上(捐贈的實物可按捐贈時市場價評估作價成人民幣計算), 引進國外資金、外幣按資金到位當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 計算;
(六)項目引資人未收取項目投資方或資金接受方傭金的;
(七)項目須是當年度引進的,并在市商務局有統計備案 的;
(八)項目無其他糾紛、爭議。
第十二條 獎勵標準。
(一)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至1億元(包括1億元)的 鼓勵類招商引資項目,自項目達產見效12個月內,該企業繳納稅 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獎勵項目第一引薦人。
(二)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至10億元(包括10億元)的鼓 勵類招商引資項目,自項目達產見效12個月內,該企業繳納稅收 地方留成部分的8%獎勵項目第一引薦人。
(三)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億元至20億元(包括20億元)的 鼓勵類招商引資項目,自項目達產見效12個月內,該企業繳納稅 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獎勵項目第一引薦人。
(四)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億元以上的特大鼓勵類招商引資 項目(不含房地產項目),一事一議,予以重獎。
(五)凡鼓勵類招商引資項目落地后,第一引薦人除資金獎 勵外,均授予全市招商引資模范或招商引資先進單位稱號。
(六)投資額及實際到位資金在10億元以上的鼓勵類招商引 資項目,除資金獎勵外非我市籍貫人士的,授予“三門峽市榮譽 市民”稱號。系我市機關工作人員的予以嘉獎,經組織部門考核, 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優先提拔使 用。
(七)除上述獎勵外,第一引薦人在項目引進過程中發生的 一切費用自理。
第十三條 獎勵申領。
(一)項目第一引薦人要按照“真實、準確”的原則上報證 明材料,嚴禁弄虛作假,證明材料包括:
1.項目合作雙方共同出具的第一引薦人的身份證明及商務部 門出具的認定證明;
2.項目正式合同及相關副本;
3.項目批準文件(項目核準、備案材料復印件);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引進單位資金到賬證明,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 報告,用于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購建的原始發票復印件或固定資 產統計報表;
7.在建項目提供開工建設證明,完工項目提供項目竣工驗收、 投產證明;
8.資金到位率證明(市、縣兩級商務、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 完成進度及資金到位情況統計表);
9.項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10.項目第一引薦人有效身份證明。
(二)全市鼓勵類招商引資項目的獎勵,需由項目第一引薦 人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上報市對外開放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受益財政按比例撥付。具體程序是:
1.項目引薦人在項目引進之初,向項目所在地商務部門提出 項目引薦申請,提供相關資料并備案。要明確項目的詳細情況, 預計投資額及建成后取得的收益。
2.項目落地投產后,項目引薦人向項目所在地商務部門提出 獎勵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各縣(市、區)商務部門收集整理材料,提出初步意見, 于每年11月底前上報市商務局。
4.市商務局對全市當年上報的招商引資優秀項目申請進行初 步審核,提出擬獎勵名單后上報市對外開放工作領導小組,市對 外開放工作領導小組對擬獎勵項目進行全面考察,提出獎勵意見 后上報市政府。
5.經市政府研究后,確定獎勵名單及內容,并在三門峽日報 等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發本年度鼓勵類招商引資 項目獎勵文件。
6.相關財政部門按照要求于文件下達3個月內,將獎勵資金 撥付至相關項目引薦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以往發布的招商引資 考核獎懲及激勵政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