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中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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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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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發〔2012〕44號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晉中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晉中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全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促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應急預案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切實提高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17號令)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境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各級分支機構或所屬單位都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適應可能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單位危險性分析狀況、重大危險源情況以及本行業、本地區易發事故特點等編制。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及有關行業標準進行。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風險種類、生產規模等特點,對應急預案框架結構等要素進行調整。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三者要相互銜接,形成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的內容和范圍應該根據不同類型災害事故的特點,有針對性的制定預案,并與縣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效銜接,納入縣級應急預案體系。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名稱:單位名稱+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單位名稱+事故類別+專項應急預案;單位名稱+工作場所+應急處置方案。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容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與相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
(三)與事故風險和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組織機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五)應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體、操作性強;
(六)要素完整,文字簡潔,信息準確。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形式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紙質預案使用A4紙活頁左側裝訂,封面封底用綠色硬質紙。應急預案封面主要包括應急預案編號、應急預案版本號、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應急預案名稱、編制單位名稱、頒布日期等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應急預案編號和應急預案版本號在封面左上角,使用3號黑體,左對齊。封面題目(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和應急預案名稱)用小初黑體加黑空兩行居中打印,編制單位名稱和頒布日期用2號黑體在題目下面居中打印,頒布日期使用文字形式,如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三)應急預案要有批準頁,應急預案必須經發布單位主要負責人簽批方可發布。預案要設有目錄,目錄用4號宋體,采用word自動生成目錄,目錄頁碼與正文頁碼分開設置;
(四)應急預案應設置目次,目次中所列的內容及次序如下:
1.批準頁;
2.章的編號、標題;
3.帶有標題的條的編號、標題(需要時列出);
4.附件,用序號表明其順序。
(五)正文字體采用GB_2312仿宋4號字,標題序號采用1,1.1,1.1.1,1.1.1.1形式依次順延;
(六)頁眉采用五號宋體居中打印×××(單位名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頁腳采用5號宋體阿拉伯數字居中打印;
(七)頁眉距邊界1.5厘米,頁腳距邊界1.75厘米;正文頁面設置左邊距為3.5厘米,右邊距為2厘米,上下邊距按word默認值設置;
(八)企業上報的專項應急預案可作為綜合預案的附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備案與發布
第十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論證或評審,并征求預案涉及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第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分內部評審和外部評審。
應急預案內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寫人員和預案涉及所有職能部門人員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職責清晰、程序明確、內容完整。
應急預案外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本行業專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確保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項內容法制化。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行分級備案制度。
(一)中央駐市企業(公司、集團)、外省駐市國有控股企業、駐市省屬企業(煤礦企業除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有關管理部門。
(二)以下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在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行業有關主管部門。
1.重點工程項目:含省重點工程、市重點工程。
2.非煤礦山:井工開采非煤礦山、尾礦庫。
3.電力生產企業(含自備電廠)。
4.危險化學品行業:市直接監管企業、焦化企業、制藥廠、油庫、有重點危險工藝和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5.民用爆破物品生產銷售企業。
6.煙花爆竹批發企業。
7.八大行業:市直接監管企業、水泥廠、碳素廠、鎂加工企業、煉鋼廠、煉鐵廠、鋁廠、酒類生產企業、大型玻璃廠。
8.交通運輸企業:由市級及市級以上許可的客運企業、危貨運輸企業。
9.建筑施工企業:一級資質和二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
10.人員密集場所(大型商場、賓館、飯店、旅游景點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三)全市屬地監管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應當在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縣煤炭工業局備案,同時報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非屬地監管的煤礦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舉辦文化、體育、經貿等大型經營性活動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之日前10日報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并提交《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提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報告;
(三)提交報備的應急預案文本3份及電子文檔1份。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向生產經營單位反饋審查意見。對審查通過的應急預案辦理備案手續,對審查未予通過的應急預案,應向生產經營單位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原因。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有效期為3年,自備案登記之日起計算。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延期備案申請。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實施,并抄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部門和單位。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初期應急處置知識,通過在重要場合實現牌板化管理(內容包括指揮機構、通知程序、聯系方式、事故處置程序等)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程序和崗位應急措施,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專(兼)職應急救援隊員必須參加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培訓機構組織的應急管理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并向應急預案備案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該單位應急預案響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應急預案中明確的組織機構、有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經調整的;
(二)應急預案中相關部門、單位或人員以及與其他預案的銜接關系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應急預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險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完工后;
(六)應急預案演練或響應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或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報送原應急預案備案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負責應急預案相關工作的資金保障,并對由于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擴大等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換發和年審安全生產許可時,應向頒證管理機關提交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應急預案備案手續。頒證管理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情況進行審查。
第五章 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規定備案、未針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編制應急預案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