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政府
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瀘市府發[2012]1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瀘州市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瀘州市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績效管理,保障政府績效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充分發揮政府績效管理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的通知》(川府發〔2012〕13號)文件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政府績效管理單位和被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政府績效管理單位,是指政府績效管理組織實施單位和負責考核單位。
政府績效被管理單位,是指納入政府績效管理的單位。
實行目標績效管理的黨群部門參照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條 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和結果運用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獎懲逗硬的原則。
第二章 過錯問責
第四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政府績效被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問責:
。ㄒ唬┰谪瀼貓绦锌冃Ч芾頉Q策部署中,工作不力、落實不到位、執行走樣的;
(二)因績效管理失誤,致使本地、本單位、本系統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ㄈ┰诳冃Ч芾碇笜嗽O置和執行中,存在明顯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弄虛作假,績效管理自我評價嚴重失實的;
。ㄎ澹┎话匆幎、要求提供績效管理工作報告的;
(六)出現其他違反政府績效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五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政府績效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問責:
。ㄒ唬┰诮M織實施政府績效管理和評估中,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嚴重影響全市政府績效管理工作開展的;
(二)在政府績效考核、評估中,違背事實,故意壓低或提高政府績效被管理單位分值的;
。ㄈ┬孤墩冃Ч芾砉ぷ髅孛艿;
。ㄋ模┏霈F其他違反政府績效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或次年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告誡、降職或者免職處理。
第七條 干擾阻撓問責調查,隱瞞事實真相,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的,應當從重處理。
主動采取措施糾正錯誤,及時消除不良影響,積極配合調查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第八條 對單位進行問責的,由同級監察機關提出建議或作出處理決定。
對有關人員進行問責的,由其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決定。
第九條 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的調查核實、權利救濟等,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章 結果運用
第十條 績效管理單位應將政府績效管理日常監管分析結果和年度綜合考評結果呈報領導決策機關,反饋被管理單位,抄送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作為衡量政績、領導決策、預算安排、行政獎勵、行政問責、選任干部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依據年度績效管理考評結果,對被管理單位及全體在職人員實行年度績效管理激勵政策。
第十二條 對年度績效管理考評為一等獎的單位給予以下獎勵:
。ㄒ唬┩▓蟊頁P;
(二)在其當年或次年參加的其他評比活動中優先推薦;
。ㄈ┕珓諉T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比例上調至20% 。
第十三條 對連續 3年以上(含 3年)績效管理為一等獎的單位,除按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獎勵外,對單位予以嘉獎并給予一次性獎金。
第十四條 對年度績效管理考評排位二等獎最后一名的市屬部門給予以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ǘ┴熈顔挝幌蛲壢嗣裾畬懗鰰鏅z查和整改報告,限期予以整改;
。ㄈ┕珓諉T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比例下調至10% 。
第十五條 對連續兩年績效管理考評排位二等獎最后一名的市屬部門,除按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理外,還應當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班子成員予以行政告誡并取消當年或次年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二)建議組織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班子成員及內設機構負責人1年內不作為提拔任用人選。
第十六條 對連續3年以上(含3年)績效管理考評排位二等獎最后一名的市屬部門,除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處理外,建議組織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班子成員予以組織處理。
第十七條 獎勵和處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職人員年度績效管理獎勵和對單位予以嘉獎并給予一次性獎金的具體方案,根據每年度績效管理實際情況另行制訂。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涉及被管理單位領導干部組織處理和職務調整的年度績效管理結果,不采用連續年限計算。
第十九條 政府績效管理結果及運用情況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暢通公眾投訴、評議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政府績效管理單位和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單位工作實際情況,制訂績效管理結果運用具體細則。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目標績效辦、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