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女雙方登記離婚后,因對財產、子女撫養發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女雙方登記離婚后,因對財產、子女撫養發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女雙方登記離婚后,因對財產、子女撫養發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女雙方登記離婚后,因對財產、子女撫養發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的批復
1986年10月3日,最高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來函收悉。經研究認為:男女雙方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