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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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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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樂山高新區管委會、峨眉山 - 樂山大佛景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峨眉山茶的質量和特色,維護峨眉山茶的聲譽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2005年第7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準、使用保護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工作。
樂山質監局統一負責全市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工作。
農業、工商、衛生、峨眉山茶茶葉協會等相關部門和組織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樂山市行政區域。
峨眉山茶的生產、加工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進行。
第五條 在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茶葉生產、經營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下同),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可以自愿申請使用峨眉山茶專用標志。
第二章 申請、受理、審核及批準
第六條 各縣(市、區)質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請使用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的受理及初審工作。
第七條 申請使用峨眉山茶專用標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及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且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生產、加工茶葉原料主要來自本行政區域內;
(三)生產、加工過程及產品質量符合《地理標志產品峨眉山茶》標準,并建立有完整的產品質量檔案;
(四)建立起質量管理體系,3年內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
第八條 申請使用峨眉山茶專用標志,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峨眉山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三)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包括原材料)產自保護區域的證明;
(四)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對經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3年內禁止其申請使用峨眉山茶專用標志。
第十條 縣(市、區)質監局受理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征求當地農業主管部門意見并完成初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查勘。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樂山質監局復審;初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對專用標志使用申請的復審,由樂山質監局會同農業、工商等相關部門進行。經復審合格的,按程序報上級質檢部門終審;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終審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予以注冊登記并向社會公告,申請人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峨眉山茶地理標志,行政機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由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峨眉山茶"文字組成。獲準使用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的使用者可在其生產的峨眉山茶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茶事活動中使用峨眉山茶專用標志。
鼓勵獲得峨眉山茶專用標志使用權的單位在其產品包裝物的正面印制" "祥云圖文,其大小可根據需要放大或者縮小。
第十四條 樂山質監局負責對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使用等情況進行管理。
獲準使用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的單位可根據需要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或者印制成防偽專用標志粘貼(吊掛)在包裝物上。
獲準使用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的單位在產品包裝物上自行印制專用標志的,應將擬印制的數量和范圍報樂山質監局備案后印制。
獲準使用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的單位在包裝物上粘貼(吊掛)專用標志的,專用標志由樂山質監局向有關機構統一定制。
第十五條 峨眉山茶專用標志使用者應當按照《地理標志產品峨眉山茶》標準的規定加工制作茶葉產品。收購鮮葉時,應向供應者驗明原料產自保護區域的證明。
第十六條 峨眉山茶專用標志使用者應當嚴把原料進貨、產品出廠檢驗關,并建立峨眉山茶生產、銷售臺帳、茶葉基地檔案或者相應的原料收購臺帳以備查用。
第十七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茶葉生產、經營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對申請成功并經樂山質監局、市農業局等主管部門確認持續使用專用標志和" "祥云圖文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給予3萬元的獎勵。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質監部門會同農業、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對使用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產品的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等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茶葉基地質量安全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峨眉山茶的生產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分析,每年至少對峨眉山茶鮮葉來源、鮮葉安全質量進行1次核查。對鮮葉來源不符,鮮葉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由農業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峨眉山茶茶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保障和提高峨眉山茶質量,維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偽造峨眉山茶名稱或者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買賣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的;
(三)使用與峨眉山茶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峨眉山茶的。
第二十二條 峨眉山茶專用標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監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地理標志產品峨眉山茶》標準組織生產的;
(二)產品質量連續2次以上(含2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峨眉山茶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整改合格的,由質監部門書面通知其可以繼續使用專用標志;整改不合格的,由質監部門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從事峨眉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忠于職守,秉公辦事;
(二)嚴禁弄虛作假;
(三)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四)不得泄露有關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所在單位按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樂山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