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暫行辦法》的通知
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府辦發〔2012〕87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暫行辦法》已于2012年6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交易行為,加強廉政建設,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含住建、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與開發項目等)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出讓、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政府采購以及其他公共資源交易行為。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能
第五條 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行統一領導。
第六條 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在市發展改革委,辦公室成員由相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市公管辦的主要職責有: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協調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活動。
(二)對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情況及交易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市公管辦相關會議的召集,研究解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有關問題。
(四)完成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正縣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是我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主要履行工程建設、政府采購、藥品采購、國有產權交易、土地和礦業權出讓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職責。市交易中心接受市公管辦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含發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相關部門職責
(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1.負責起草制定和執行招投標管理的行業性政策和規定,包括各類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標準文本和評標辦法的制定。
2.承擔本行業管理權限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申請核準、資質核定、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結果、合同等招標投標資料的備案工作及履約情況的監管工作。
3.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交易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4.對所屬范圍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5.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履行的相關監管職責。
(二)市交易中心職責:
負責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活動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配合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審核公告、公示,審核招投標書面情況報告,負責辦理直接發包工程建設項目的登記、核驗手續。
第九條 政府采購項目相關部門職責
(一)財政部門職責: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相關政府采購的管理制度并指導實施。
2.具體負責政府采購目錄標準的制定、采購預算及計劃的下達、采購方式審批、合同及采購文件備案、采購資金支付辦理、采購信息統計等工作。
3.制定相關監督管理制度規定,包括招標文件審核規定、專家考核管理、公證程序及要求、代理機構的考核、采購人及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規范等。
4.受理投訴,查處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5.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履行的相關監管職責。
(二)市交易中心職責:
負責政府采購目錄內及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進場交易項目的管理和服務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或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工程咨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選定及其交易活動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政府采購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涉及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的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招拍掛項目相關部門職責
(一)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并指導實施。
2.具體負責編制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出讓計劃。
3.制定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出讓方案報政府批準。
4.制定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招拍掛出讓文件及相關工作。
5.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履行的相關職責。
(二)市交易中心職責:
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等交易活動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市場信息的發布工作,承擔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涉及國有產權交易的財政部門以及國資、監察和審計等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督管理職能不變,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包括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負責有關交易管理的銜接和落實,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等。
第三章 交易范圍
第十二條 市本級及城區范圍內(含鐘山區、水城縣、鐘山經濟開發區、水城經濟開發區)的下列交易活動必須進入市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范圍內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及附屬項目;
(二)與工程相關的材料、設備等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
(三)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租賃、委托或雇傭等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等政府采購項目;
(四)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項目;
(五)國有、集體資產產權(如使用權、收益權、租賃權等)處置和產權轉讓;
(六)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七)鼓勵和接受本區域和范圍之外要求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不采用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入中心登記,其他可以不采用招標的項目,如拍賣、掛牌或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方式進行交易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國有、集體資產產權交易以及相關國有土地項目,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沒有明確相關標準的,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條 交易當事人分交易提起方、交易實施方和交易響應方。
項目業主、采購人和出資人或其代表等提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交易提起方。
具體組織實施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機構為交易實施方。根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交易提起方可同時成為交易實施方。
建設工程承包商、政府采購供應商、土地礦產資源受讓人、產權交易購買人等響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為交易響應方。
第十六條 交易提起方應當在進場交易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復辦理完成委托實施等相關前置手續。
第十七條 交易實施方根據本法的規定和標準提出進場交易申請,市交易中心審查登記并按規定辦理相關受理手續。
第十八條 交易實施方按照有關要求和規定制定交易文件,發布交易公告,受理交易響應方的報名。
第十九條 交易實施方主持交易活動,交易提起方、交易響應方和相關監督方參加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 交易響應方應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交易各方在集中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時,必須遵守有關管理規定,遵守交易秩序。
第二十一條 交易項目一般應依法組建專業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委員會包括資格預審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拍賣或競價主持人小組、政府采購談判或詢價小組等。
第二十二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具有獨立進行評審的權利,評審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文件規定的標準和辦法進行。
專業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公平、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并對評審結果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交易活動完成后,交易實施方應將成交結果報交易提起方和市交易中心,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則向有關各方簽發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對交易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成交確認書發出后,無法定事由改變交易結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交易實施方按照市交易中心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規定提交交易報告和備案文件。
第二十五條 成交確認書簽發后,交易實施方應當負責主持交易提起方和交易響應方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簽訂書面合同。
交易提起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市交易中心備案。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交易中心根據其管理職能,接受政府授權或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取得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專項收入或其他收入執收權。
第二十七條 市交易中心根據其服務職能和相關規定及要求,可向交易實施方和相關當事方收取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產權交易服務費、設施及系統技術使用服務費等經營服務性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有關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報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收費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市交易中心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取得的專項收入,全額上交財政,市財政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盤水市市級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市府辦發〔2011〕1號)的有關管理性收費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交易中心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以及接受的贊助或捐贈等,市財政予以全額返還,用于市交易中心技術平臺升級開發、場地及設施維護、專家及相關人員管理,并參照市府辦發〔2011〕1號文件及其他相關使用規定使用。
第六章 交易監督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執行,接受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現場監督,依法處理、糾正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交易活動根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司法公證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市公管辦應當加強對各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所有監察對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依法依紀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涉及的交易資金情況實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交易響應方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規定的,有權在法定時間內提出質疑或異議。交易實施方或提起方未答復或質疑人、異議人對答復不滿意的,可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向各行業主管部門提起投訴。
第三十六條 市交易中心必須對交易項目簽發進場交易確認書,作為交易提起人辦理相關資金支付、許可、產權和使用等手續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市交易中心應建立投標人、中介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等單位或人員從業信用評價及相關行為規范制度,實行嚴格規范的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交易響應方;不得將本辦法規定必須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在場外交易。違反規定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責令立即糾正,并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應當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而未進入的,市交易中心不得簽發進場交易確認書,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資金支付、許可、產權和使用等手續。
第四十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相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介代理機構、投標人、評審專家等單位或個人違反相關規定的,必須在市交易中心網站公示,作不良行為記錄,按規定限制其在本市市場組織或參與相關交易活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及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實施細則及進場交易目錄標準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
第四十四條 六枝特區、盤縣和其他經濟開發區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在沒有出臺新規定之前可維持現行模式。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管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本市頒布的相關文件和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或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行為,整合信息資源、降低交易成本、優化資源配置,建立公開、透明、真實的信息統一發布平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的發布、管理。
第三條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的媒體為“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各單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除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媒體上發布外,必須同時在“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網”進行發布。不同媒體發布的公告內容必須一致。
第四條 交易公告發布前,各單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項目基本情況登記,同時提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各單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需要公告的信息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及時以書面文件和電子文檔方式提供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發布。
第六條 所需發布的信息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其中:
(一)工程建設項目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的名稱、招標項目名稱、招標范圍、工程規模、質量要求、實施地點、工期、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報名地點和時間、投標報名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其他必須載明的事項。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公告應當載明: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使用年限、用途、規劃指標要求,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索取招拍掛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招拍掛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確定中標人的標準和方法,投標、競買保證金,其他必須載明的事項。
(三)國有集體產權交易公告應當載明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標的企業產權構成情況、產權轉讓行為的批準情況、標的企業資產評估備案情況、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交付保證金和其他必須載明的事項。
(四)政府采購招標公告應當載明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名稱、招標項目名稱、用途、數量、要求,項目資金落實情況、報名地點和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投標截止日期、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招標方式、聯系方式和其他必須載明的事項。
申請發布信息的單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應對所發布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交易公告的發布活動應當依法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擬發布的交易公告文本應當由交易公告發布人和其委托的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現交易信息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報送單位應當修改后再行發布。
第八條 擬發布的交易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責令交易公告發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及時予以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
第九條 交易公告發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抄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一)不在規定媒體發布的;
(二)依法必須進行公開交易的項目,應當發布交易公告而不發布的;
(三)交易公告中有關獲取相關交易文件時間和辦法的規定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交易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或受讓人的;
(五)提供虛假的交易公告、證明材料的;
(六)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條 交易公告的發布應當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交易公告發布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交易公告活動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法提請其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屬于中介機構責任且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間,國家、省對交易信息的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