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慶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調解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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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慶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調解辦法的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慶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調解辦法的通知
慶政發〔2012〕3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調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慶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調解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有效化解行政爭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進行調解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調解,是指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在行政復議機構的主持協調下,就有關行政爭議達成和解的審理方式。
第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應注重調解,調解應遵循自愿、合法、合理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復議案件的下列事項,行政復議機構可以組織調解:
(一)對行政執法部門在自由裁量權限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爭議事項;
(二)因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事項;
(三)其他依法可以調解的事項。
第六條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應當指派負責人參加調解,并可另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申請人與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代理人有權進行調解。
第七條 參加調解的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決定同意或不同意調解;
(二)提出或否決調解方案;
(三)自愿達成和解協議。
第八條 參加調解的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提供法定依據和真實的證據材料;
(二)遵守調解紀律;
(三)服從行政復議機構安排;
(四)積極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
第九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制作調解筆錄,調解筆錄載明主持人、參加人、爭議事項、調解過程及調解結果。參加調解的當事人及代理人應當在調解筆錄上簽字或蓋章。
第十條 行政爭議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
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生效。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調解書生效后,中止行政復議審理。待行政復議調解書執行后,行政復議案件終結。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關有權監督行政復議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書。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當事人經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或行政復議調解書生效前一方或雙方反悔,或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終止調解程序,恢復審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