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工業企業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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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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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辦發(2012)6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舟山市工業企業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舟山市工業企業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應對新的經濟形勢下我市工業企業資金周轉可能出現的風險,加大企業扶持力度,促進銀企之間協作和互信,確保工業企業應急周轉資金的規范運作, 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現結合舟山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工業企業應急周轉資金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專項用于本市重點扶持工業企業的短期融資需要,資金實行封閉式管理,?顚S。
第三條 成立市工業企業應急周轉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工業應急資金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工業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工業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人行、舟山銀監分局等有關單位負責人任成員。工業應急資金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對工業企業應急周轉資金的審批監督,并對重點扶持工業企業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確定入圍企業名單。
第四條 各縣(區)政府、市經信委負責重點扶持工業企業的初步審核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 工業應急資金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企業處處長任辦公室副主任。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主要負責企業應急周轉資金申請的審核、資金計劃安排、與轉貸銀行聯系溝通、資金撥付和貸款資金回收等工作。應急周轉資金業務委托舟山市財通海洋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財通公司)辦理,單獨設賬,專戶管理。
第六條 工業企業應急周轉資金的申請條件、額度及期限:信譽良好、行業優勢明顯、主業突出的工業行業龍頭企業和特色優勢企業在市內銀行貸款到期轉貸過程中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的,可在銀行授信額度范圍內申請本應急周轉資金。企業每次申請的資金額度原則上最低為200萬元,最高為3000萬元,最長期限原則上為20天,到期未歸還的,依法追索。
第七條 工業企業申請應急周轉資金及資金撥付的程序:
(一)企業應在貸款到期前15天同貸款銀行落實續貸事宜,并向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提出用款申請,同時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二)企業向銀行提出申請后,銀行應優先予以審查,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是否續貸意見。
(三)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報工業應急資金領導小組審批。
(四)企業填寫借款合同和相關承諾函。
(五)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放款當日,企業應攜帶轉貸銀行電匯憑證或轉賬支票、網銀電子證書等相關資料以辦理放款手續。應急周轉資金劃入企業還款賬戶后,銀行應及時辦理扣款手續。
(六)轉貸銀行應盡快發放新貸款,在合同中可注明貸款用途為歸還應急周轉資金。放款前,銀行應及時通知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銀行放款手續須在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工作人員到場后方可辦理。
(七)銀行放款當日,企業應攜帶轉貸銀行電匯憑證或轉賬支票、網銀電子證書等相關資料以辦理放款手續。銀行續貸資金劃入企業賬戶的同時,企業實時還入市財通公司的企業應急周轉資金專用賬戶。
(八)對于承兌匯票方式轉貸的,須在轉貸銀行(或指定銀行)辦理貼現,貼現銀行負責及時給予貼現,并允許企業在承兌匯票到期前提供發票。轉貸企業和貼現企業應同時到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簽訂應急周轉資金借款合同,貼現企業應在合同中承諾在銀行將貼現款項劃入貼現企業的同時,實時將貼現款項還入市財通公司。
(九)對上述(五)至(八)款,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全程現場監督事項的辦理。
第八條 使用應急周轉資金的企業應繳納使用費,收費實行分段計息,按日收取。使用時間在合同期內的,按企業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超出合同約定使用期限的,總使用時間在15天(含15天)內的,按企業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20%計算;15天以上的,第16天起,按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計算。
第九條 工業企業應急周轉資金的風險控制:
(一)申請企業在簽訂短期融資協議前須向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出具書面承諾函,保證該借款只用作企業轉貸之用,并同意貸款銀行對其賬戶進行監管。
(二)轉貸銀行在簽署轉貸意見前,擔保方應事先簽署貸款
銀行要求的所有擔保文件。
(三)轉貸銀行同意企業轉貸申請后,不得隨意變更,并在放貸前預先告知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發現異常情況須及時向工業應急資金領導小組匯報,企業新申請貸款須在15天內放貸完畢。
第十條 企業應急周轉資金出現壞賬后的損賬分攤機制:
(一)轉貸銀行審批同意轉貸后,期間因無法轉貸而產生的應急周轉資金壞賬,由轉貸銀行承擔損失資金補償責任。
(二)稅收歸屬地為縣(區)的企業因故無法及時歸還應急周轉資金而導致壞賬的,由推薦企業的縣(區)政府承擔70%的虧損資金。
第十一條 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企業使用應急資金檔案,統計相關數據,定期向工業應急資金領導小組報告情況。
第十二條 獲得短期融資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分別予以警告、取消短期融資資格、取消重點企業扶持政策等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要事實。
(二)拒絕接受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對其借款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情況調查的。
(三)企業得到短期周轉資金后不及時歸還貸款或得到銀行續貸款后不及時歸還應急周轉資金借款而挪作他用的。
(四)企業拒絕支付或拖延支付應急周轉資金借款利息的。
第十三條 企業在等待銀行轉貸期間,發生重大事件致使企業破產、倒閉、拍賣、或因企業自身信譽及資質原因導致轉貸不成功的,企業必須承擔責任,工業應急資金辦公室應及時向工業應急資金領導小組匯報,依法追索。
第十四條 為保障操作機構的日常運轉,企業應急周轉資金運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可在應急周轉資金收取的利息收入中開支。
第十五條 市審計局、財政局應定期對工業企業應急周轉資金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屬工業應急資金領導小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辦法和管理規定如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