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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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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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政發〔2012〕28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強化決策責任,減少決策失誤,保證決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和各市區政府(含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以下統稱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作出的決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決定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財政體制等體制改革
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八)需要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
(二)決定政府人事任免、行政問責事項;
(三)制定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
(四)處置突發事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決策程序已作出規定的其他行政事項。
第四條 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第五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按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二)科學決策原則。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的方法,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三)民主決策原則。反映民意,集中民智,體現和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四)公平公正原則。對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權利義務主體應當一視同仁,平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六條 市和各市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活動的組織安排、審查提報、依法公開、決定事項的督查落實及情況反饋等。
第二章 決策程序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照下列規定提出:
(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二)政府行政首長提出;
(三)政府分管領導提出并經行政首長同意;
(四)政府工作部門提出并經政府分管領導、行政首長同意;
(五)下一級政府提出并經上級政府行政首長同意;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并經政府行政首長同意。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政府辦公室依照部門工作職權擬定承辦單位,由市長(管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
第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及時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結合實際擬定決策方案;有關方面要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如經反復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報請政府分管領導進行協調。
對需要進行多個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
第十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擬定決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擬定決策方案。決策方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后評估計劃等內容,并應當附有決策方案起草說明。
第二節 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法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決策項目是否符合黨和國家大政方針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對象和范圍是否界定準確,政策、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決策項目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是否反映大多數群眾的意愿,是否兼顧各方利益群體的不同訴求,是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可行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決策項目是否組織開展了前期宣傳解釋工作,并為大多數群眾理解和支持;決策涉及的相關政策是否有連續性和嚴密性,出臺的時機是否成熟;實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體可操作等。
(四)可控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決策項目有無可能產生環境污染和安全問題,是否可能引發較大的不穩定事件,是否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風險是否在可控范圍內等。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風險評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基本情況初核。對擬實施出臺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通過查閱資料、走訪群眾、問卷調查、民意測評等方式,充分了解掌握所評估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風險評估。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掌握的重大行政決策第一手資料,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評估內容,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之后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和其他重大影響,通過風險評估會議進行逐項科學分析、準確預測,并客觀公正作出評估。
(三)編制評估報告。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評估結果,編制重大行政決策風險預測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決策的背景和目的、風險評估過程、風險評估的內容和結果、風險預測等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保障決策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和建議等。
第十四條 政府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應當聽取決策風險預測評估意見。
第三節 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用多種形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公開征求意見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過公眾媒體征求意見。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擬出臺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說明,告知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起止時間及聯系部門和聯系方式等。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20日。
(二)召開座談會。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事項,邀請相關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受本項重大行政決策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召開座談會,向參會人員通報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認真聽取參會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吸收科學、合理成分。
(三)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長遠影響或者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置公共決策公示欄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對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采取召開專家論證會等形式,或者委托研究咨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專家論證意見應當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政府應當建立決策咨詢專家庫。
第四節 聽證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第二十條 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公告確定的條件、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和持不同意見人員比例相當的原則,合理確定參加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隨機選擇參加人。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宣布聽證會內容;
(三)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陳述;
(四)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五)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辯論。
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并交聽證參加人簽字或者蓋章。聽證主持人根據筆錄制作的聽證報告應當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公眾建議、專家論證意見以及聽證筆錄等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經本單位法制機構審核,報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決策意見。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經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決策意見后、提交政府審議前,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將方案和承辦單位決策意見提交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審議并作出決策。
第二十四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交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的材料包括:
(一)送審公函;
(二)決策方案及說明;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四)決策方案評估論證經過及相關報告材料,包括風險評估報告、征求意見匯總材料、專家論證匯總材料等;進行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五)政府法制機構認為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送審材料齊備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決策方案進行審查;送審材料不齊備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求其補充材料。
第二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方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0日。
政府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中,可以要求承辦單位補充提供相關材料、補充進行風險評估、補充征求公眾意見、補充進行專家論證、補充舉行聽證等。
補充相關材料、補充進行風險評估、補充征求公眾意見、補充進行專家論證、補充舉行聽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完畢后,應當提出下列書面審查意見:
(一)決策方案通過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提交政府審議;
(二)決策方案應當調整的,協調有關單位調整后,建議提交政府審議;
(三)決策方案應當調整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列明各方意見,提請政府裁決;
(四)決策方案內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問題,或者公眾對決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建議暫不提交政府審議。
(五)決策方案超越本級政府法定權限的,建議不提交政府審議,屬上級政府職權的可建議提交上級政府決策。
第六節 審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須經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應當按程序報經政府分管領導同意。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按規定履行完相關程序后,應當及時將決策方案報政府辦公室。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報送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確定可以提交政府審議的,應當提請政府行政首長安排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暫不能提交政府審議的,應當退回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求其修改完善。
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根據決策事項,采取適當形式,征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政協的意見;可根據需要召開座談會,直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決策方案經政府行政首長決定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凡無特殊保密要求的,政府辦公室應當提前3天,將決策方案及有關材料送會議參加人員。
第二十九條 政府行政首長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作決策方案起草說明(包括起草和協調過程、法律和政策依據、風險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專家論證、舉行聽證、決策的主要內容等情況),并宣讀決策方案;
(二)政府法制機構作合法性審查說明;
(三)政府分管負責人發表意見;
(四)會議其他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五)政府行政首長作出決定。
根據實際需要,經政府行政首長同意,可以邀請相關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受本項重大行政決策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以及相關專家學者列席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由政府行政首長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作出暫緩決定超過1年的,決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政府依照本規定提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后,應當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政府依照本規定提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后,應當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自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應當將決策事項、依據和決策結果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政府辦公室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的有關規定,將決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三章 決策執行和監督
第一節 決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政府辦公室應當根據決策確定的執行單位,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任務及其責任進行分解,明確執行單位的具體執行要求、工作時限等。
第三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制定詳細具體的執行方案,明確主管領導和分管領導、具體承辦機構和承辦人、承辦事項和責任等,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
決策執行配合單位應當按照決策執行主辦單位的工作部署開展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不承擔或者拒不執行本單位分擔的執行任務。
第三十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定期向政府報告重大行政決策的落實情況和執行中的主要問題。屬于全年以上工作,每季度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年底報告全面落實情況,政府辦公室每半年檢查一次落實情況。屬于時限性較強或者應急性工作的,應當按照政府的特別要求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第三十七條 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報告。執行單位、監督機關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決策及其執行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提出。決策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訂決策的決定。
第二節 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
第三十八條 建立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制度。
政府辦公室是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機構,決策執行單位負責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的具體工作。
決策執行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 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應當定期進行,其周期視決策所確定的決策執行時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一般為一年,不得長于兩年。
第四十條 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決策在實施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
(六)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七)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四十一條 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采用下列方式:
(一)運用個體的、群體的訪談方法或者采用文件資料審讀、抽樣問卷等方法收集整理決策信息;
(二)實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統計分析決策信息;
(三)運用成本效益統計法、抽樣分析法、模糊綜合分析法等評價方法評價得出結論并加以綜合分析,最終取得綜合評定結論。
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的具體方法可以根據決策特點和后評估的要求,選擇上述一種或者多種方法。
第四十二條 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評估對象;
(二)確定合適的評估機構、評估人員;
(三)制訂評估方案,包括評估目的、評估標準、評估方法
和評估經費;
(四)按照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的內容和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方式組織開展評估;
(五)根據評估結果撰寫綜合評估報告,包括對決策的制定與實施進行總體的評價,對決策后果、效率和效益作出定性與定量的說明,對以后決策的制定實施提出的建議等;
(六)形成完整的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報告,報政府研究審定。
第四十三條 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報告通過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作出對決策繼續執行、調整、暫緩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調整、暫緩執行、停止執行的決定后,決策執行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減少可能產生的損失和社會影響。
第三節 決策監督
第四十五條 政府辦公室、行政監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及審計、財政等專門監督部門應當通過跟蹤調查、督促催辦、評議考核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四十六條 政府決策及其執行行為應當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政協及民主黨派、工商聯、群眾團體的民主監督、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有關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建議。經政府辦公室審查,認為政府有關決策確需重新研究評估的,提請政府授權有關機構對該決策進行研究評估,形成停止執行、調整或者繼續執行的意見。審查研究意見經政府審議決定后,及時向提出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饋。
第四十七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導致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失誤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問責有關規定,追究行政首長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機關決策失誤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問責有關規定,追究行政首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問責有關規定,追究行政首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檔案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政府所屬部門、單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發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