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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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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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政發〔2012〕26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2年7月2日召開的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務院、省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努力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五條 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條 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常務工作。市長離威期間,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 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受市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協作,維護政令統一,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和工作方式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 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威海實際,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堅持生態立市,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進一步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十二條 切實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大力建設誠信威海,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建立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機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系,大力建設和諧威海,推進民主法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五條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完善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讓行政權力始終在陽光下運行。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統,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并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規定、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過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市區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要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通過互聯網、報刊發布等形式,廣泛征詢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前,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應將討論方案交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九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根據決策事項,采取適當形式,征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政協的意見;可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依法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市政府應當按程序上報批準或提請審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組織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修訂情況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行政措施和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四條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政策規定和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者組織起草,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按有關規定承辦。
第二十五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市政府行政復議工作機構依法集中受理和審理,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六條 對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機構依法提出答辯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報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簽發,并負責具體應訴工作。
第二十七條 繼續推進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八條 除按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設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外,一般不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相關工作按照市政府領導工作分工,抓好推進落實。確因工作需要的,以聯席會議、工作(項目)推進小組等形式抓好工作協調、推進和落實。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替代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不準超越規定職責開展工作,嚴禁從事經濟活動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借款、擔保等。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設立法律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第三十條 實行市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和發言人制度,定期組織新聞發布,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日常工作。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監察機構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三條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全面、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按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都應及時予以公開。
第三十五條 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應用、確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及時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同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群眾團體的聯系,自覺接受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辦理政協委員提案。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律法規,落實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者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政策規定和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與建議。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互聯網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和接待重要的群眾來訪。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積極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加強制約監督權力的制度建設。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扯皮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不得用公款請客送禮。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關于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市政府有關單位,以及中央、省駐威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視情況邀請市紀委,市委有關部門,市人大和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市法院、市檢察院,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群眾團體負責人、無黨派人士代表和群眾代表列席。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聽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發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規定。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并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八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組成,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并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者市長、副市長委托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者辦公室副主任召集,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項問題。
(二)協調解決相關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要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五十條 對需要市政府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提交議題的部門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請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及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協調。參與協調的部門主要負責人須在會簽意見上簽字。
第五十一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秘書長提出,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確定。市政府工作部門提報的會議議題一般應于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會前須經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及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審查把關,簽署意見。
第五十二條 下列事項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辦公會議研究:
(一)市政府在城鄉建設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實施的重點工作及進展情況。
(二)國有投資公司及城建、交通等部門重大投資、借貸等行為。
(三)重大公共財政預算支出、審計事項。
1.專項資金使用安排意見;
2.100萬元以上重大預算外開支項目;
3.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等重大審計事項的報告。
(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重大事項。
1.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重大產(股)權變動、投融資事項;
2.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等事項;
3.市直企業資產經營公司和企業集團改革方案。
(五)城市規劃及建設重大事項。
1.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用地性質變更、容積率等重要規劃指標的調整等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2.重大項目用地供地條件,土地出讓金返還、緩繳等土地管理問題;
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減、免、緩等;
4.重大用海項目。
(六)重大改革事項,公共服務領域價格調整以及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事項。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要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與會人員、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辦公會議,除議題主匯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可帶一名助手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不得帶隨員。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后,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受委托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市長或者副市長審定同意后印發。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向主辦部門發出督辦通知。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及市政府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工作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市長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部門和各市區政府及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市政府部門和各市區政府及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開市政府一類會議,由市長提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市政府部門提請召開市政府二類會議,應向市政府報送申請,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按程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審定。
市政府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市政府秘書長領導下,以市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者辦公室副主任協調,以市政府有關部門為主參照一類會議工作程序組織,市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
市政府工作會議的主題要明確,準備要充分,至少留出15日的調研和文稿起草的籌備時間。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全市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能用文件、電話等便捷方式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內容、時間相近的會議盡量合并召開,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每個部門每年召開全市性年度工作會議原則上不超過1次。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對口部門,不得要求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時間要盡量縮短、講話要簡明扼要。市政府一類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1天,二類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市政府電視電話會議一般不超過1個小時;收看收聽全國、全省電視電話會議后,如確需繼續召開全市電視電話會議,應緊湊簡短,一般不超過30分鐘。市政府領導在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一般不超過90分鐘,在專門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一般不超過40分鐘。如果會議需要安排交流發言,發言單位一般不超過4個,每個單位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部門要求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必須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向市政府寫出書面請示。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于每月末綜合調度下個月擬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情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除緊急事項外,不得臨時動議召開會議。
第六十條 上級單位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威海召開全國、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報告市政府,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六十一條 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程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
第六十二條 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及市政府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后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呈送審批。向市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密級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市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市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六十三條 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及市政府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類公文,要一事一報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用再報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調,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市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市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第六十四條 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各部門需要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協調工作。市政府辦公室接辦后,一般事項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者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市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回復辦理結果。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審簽、簽發公文,分管領導和簽發領導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
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請示類公文和需要貫徹落實的上級來文,應提出明確意見或者建議;對報告類公文和不需要貫徹落實的上級來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印章,須按程序報市長、副市長或者市政府秘書長同意后方可用印。市長印章,須經市長或者市長授權市政府秘書長同意后方可用印。
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六十七條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決定、政策措施、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國務院、省政府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規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須由市政府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外市地政府聯系商洽的工作。
(四)發布市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規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及市政府部門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復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及市政府部門報請市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七)批轉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意見。
第六十八條 凡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市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審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按程序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后,再報請市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九條 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等事項,由市長簽發或者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簽發。
(二)以市政府名義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長簽發。
(三)市政府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長簽發。
(四)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及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國(境)公文,由市長簽發。
(五)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市長分管范圍的,須請相關副市長會簽;涉及面廣或者有分歧意見的,應報請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審定簽發。
(六)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要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市長或者市長授權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簽發。
(七)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報請分管副市長簽發或者核報市長簽發。
第七十條 大力精簡公文。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一)對省政府部門下發的文件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于市政府部門、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市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轉上級文件。
(五)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負責人不與會的會議通知。
第七十一條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應先由主辦部門代擬文稿,在確保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的前提下,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屬于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者其他需要市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序報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同意后,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十一章 政務信息反饋和重要決策督查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市政府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第七十四條 政務信息反饋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市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大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政策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上級政府各部門關于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外地可供借鑒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
第七十五條 報送政務信息要圍繞中心工作,貼近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找準切入點,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范。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市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網絡的指導,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報送工作通報和考核機制,確保高效運轉。
第七十七條 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及市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好落實。
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四)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諾辦理事項的完成情況。
(五)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完成情況。
(六)市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七十九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通知。市政府辦公室對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領導審核后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市政府辦公室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對重要的督查事項,應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督辦。
(三)及時辦結。各承辦單位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落實,并按時限要求及時上報辦理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貫徹落實市政府重要決策報告的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八十條 收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及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批示件,市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閱批,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者直接組織辦理,除有規定時限要求的以外,一般應在15日內辦結,并上報辦理情況。
第八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承辦部門組織辦理,并及時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復來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辦公室辦理:
(一)國家領導人的信函。
(二)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級及以上領導的信函。
(四)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及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
(五)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第八十二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接受和堅決維護市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
(一)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市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的講話或者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八十六條 市政府實行一崗雙責制。市政府組成人員對分管的系統、部門和單位承擔雙重責任,既要抓好主管或者分管的業務工作,又要抓好廉政建設、安全生產、信訪穩定等工作。
第八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實行服務承諾制。凡是面向社會服務的事項,要公開向社會承諾服務標準、服務措施和服務時限等。
第八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實行首問負責制。凡最先接待服務對象的部門或者人員,為首問責任主體,必須認真負責地接待;對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事項,要負責介紹到相關部門或者人員。
第八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第九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每位市政府領導每年深入基層調研的時間不得少于2個月。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過程中,要盡量減少陪同人員,不得使用警車,不搞邊界迎送。
第九十一條 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活動;不出席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及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和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九十二條 上級部門、外省市來賓到威海考察訪問,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市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其中重要來訪外賓或者國際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市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者宴請的,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提出安排意見,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市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港澳臺重要知名人士及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別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臺灣事務辦公室、僑務辦公室審核后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十三條 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及市政府部門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發送請柬。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要填寫《市政府領導活動呈報單》,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上級單位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威海舉辦各類活動,凡是需要市政府作為主辦、協辦、承辦單位的,或者需要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府有關部門須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報請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九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要事前報告市長;各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要事前直接報告市長批準,再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各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及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要事前直接報告市長和分管副市長批準,再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事后都要及時銷假。
第九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實行工作補位(AB角)制。互相補位的市政府領導出差(出訪)、休假前后應及時溝通、銜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第九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保持晝夜24小時通訊暢通。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關閉通訊工具時,必須向本部門辦公室交待好;如更改通訊號碼,要及時報告市政府辦公室。
市政府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