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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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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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市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結合聊城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的各項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工作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政府咨詢、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因公外出(出訪、考察、學習等)或休假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 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市政府咨詢、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門受市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責。
監察局在市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監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監察職務。
審計局在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工作職能。凡屬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應積極主動地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部門負責人需要向市政府匯報的事項,應先向分管副市長匯報;確需向市長匯報的,原則上應事前征求分管副市長的意見。
第三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三條 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草案)、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市級社會管理事務、重大政策決定、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咨詢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并出具評估報告或分析意見書;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必須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建立市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條 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八條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十九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研究探討相對集中許可權工作。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市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組織,一般每季度舉辦一次。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并接受質詢,依法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工作部門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第五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及工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及工作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日常工作。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監察機構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四條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工作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應用、確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其決議決定,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同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聯系,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試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研究探討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制度。
第三十條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市政府工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報》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工作部門要從嚴治政,加強監督制約權力的制度建設。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市政府工作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市政府視情召開全市性會議部署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咨詢、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召開擴大會議,吸收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屬事業單位、省與市雙重領導的單位及市屬大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參加,視情邀請市委有關部門、市人大和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各民主黨派、群眾團體的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隨時召開。
第四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咨詢、秘書長組成,市政府副秘書長、監察局長列席,市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市人大、政協專門委員會負責人、有關專家和群眾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決定召開,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在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聽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研究分析形勢,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等。
(八)討論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第四十一條 市長辦公會議是一種議事形式。由市長、副市長組成,市政府咨詢、秘書長、監察局長列席。必要時請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十三條 提交市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市長提出主導意見。
第四十四條 擬提交市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經市政府秘書長審定后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確定。除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工作部署,處理突發事件,以及市長提議需緊急提交的議題外,會議議題一般應于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會前須經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分管副主任審查把關。議題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長及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副主任)簽署意見。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要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會議必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或列席。部門主要負責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要事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明確代替出席(列席)會議人員,并向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后,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委托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市長或副市長審定同意后印發。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必要報市長審定。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除整理成會議紀要發市領導和有關單位知照外,對需辦理的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向主辦部門發出“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催辦通知”。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第五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五十一條 以下全市性大型會議由市政府召開: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重要會議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會議。
(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點工作的會議。
(三)由市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特殊表彰會。
除上述會議外,其他會議由市政府工作部門召開。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大型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三條 召開市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市長、常務副市長提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重大緊急事項來不及開會研究時,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確定。市政府工作部門提請召開市政府二類會議,應向市政府報送申請,由市政府辦公室審理,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五十四條 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市政府秘書長領導下,以市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以市政府有關部門為主,參照一類會議工作程序組織,市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鄉(鎮)政府負責人參加。市政府工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下一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下級政府負責人參加。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五十六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聊城召開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需補貼經費的,要事先征求市財政局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七條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程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市政府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
市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市政府領導批示過的公文,交市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九條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報市政府有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報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市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市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呈文。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第六十條 上報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后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送請審批。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市政府需要辦理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領導簽批、運轉。屬市政府審批事項的,應先轉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第六十一條 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市政府工作部門需要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市政府接辦后,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
市政府工作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協辦部門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市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六十三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省政府的決定、命令、規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市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規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復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報請市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批轉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第六十四條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市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審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業務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分管文件工作的副秘書長復核,經秘書長審簽后,報請市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五條 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市長簽發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二)以市政府名義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方案、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長簽發。
(三)市政府序列部門正職,行政、事業單位正處級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長簽發。
(四)縣(市、區)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市政府序列部門正職出國公文,由市長簽發。
(五)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市長分管范圍的,需請其他副市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簽發。
(六)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七)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第六十六條 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一)對省政府部門下發的文件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于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市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轉上級文件,內容空泛,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文稿。
(五)市政府工作部門召開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不與會的會議通知。
第六十七條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文稿,主要負責人要對代擬文稿認真審核把關。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一般不得越級行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市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于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項,報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后,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政府專網將電子公文傳輸下發,并在《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報》或《聊城日報》上刊登公布。
第十一章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
第七十條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在事發后1小時內向市政府應急辦報告;對于特殊情況,確實難以在事發后1小時內報告的,應在接報后1小時內報至市政府應急辦,并說明具體原因。
市政府應急辦接報時要重點了解以下信息要素并做好記錄:事件內容(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財產損失、影響范圍、信息來源等),現場動態(發展趨勢,有無危害衍生性),已采取措施,亟需幫助解決的問題,報告人姓名、單位、電話。
第七十一條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 情況報告
1.報告市領導。接報后,市政府應急辦要迅速核實突發公共事件的內容和級別,第一時間報告市政府應急辦主任、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并根據領導指示,向分管副市長、市長報告。同時,按照市政府領導意見通知市政府相關部門和人員迅速到達現場開展處置工作。
2.報告省政府。較大及以上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在事件發生3小時內將領導簽發后的報告上報省政府應急辦;來不及形成書面報告的,經領導同意后,先行口頭向省政府應急辦報告;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
3.傳達指示。市政府應急辦要將省、市領導批示第一時間報告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并傳達至現場指揮部和有關負責人。
(二)協調調度
1.領導出現場。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處置原則,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突發事件的處置和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領導視情赴現場指揮處置。
2.加強聯系。市政府應急辦要加強與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全面掌握整個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同時,加強應急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應急保障、救援等工作。事態的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要隨時向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報告。
3.跟蹤報告。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市政府應急辦要做好情況跟蹤和信息反饋,督促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并及時將新情況上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和省政府應急辦(總值班室)。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于事件發生2小時內進行突發事件的書面初報;對事件處置的新進展、可能衍生的新情況,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后,要進行終報。
4.輿論引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要及時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由宣傳部門負責,形成新聞通稿,報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研究,經現場指揮部同意后,盡快對外發布,并根據情況進行后續報道。
(三)部署善后
1.在市政府指導下,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專門人員做好受災人員及其家屬穩定工作,并著手做好依法賠償、問責等準備工作。
2.對于影響較大的事件,在市政府指導下,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門視情設置公開熱線電話,并組織心理專家對受傷人員及傷亡人員家屬進行心理治療。
第七十二條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結束后,要及時進行總結評估。
(一)案例匯總
市政府應急辦要及時與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聯系,督促完善該類突發事件處置流程,并形成典型案例。
(二)分析評估
市政府應急辦要督促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對事件處置過程進行分析評估,總結同類事件處置的經驗啟示,為今后類似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提供參考。
(三)整理歸檔
市政府應急辦要收集處置過程中的電話記錄、單位報送情況、上報省政府材料等,匯總整理存檔。
第七十三條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遲報、漏報、瞞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重要決策督查
第七十四條 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四)市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七十六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通知。市政府辦公室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副秘書長或分管副主任審核后,報秘書長同意,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市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并按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貫徹市政府會議的情況,一般應于會后1個月內報送。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市政府辦公室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市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七十七條收到省委、省政府領導和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批示件,市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并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批示件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辦理。辦公室應于接辦當天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5天內辦結,并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整理后書面報告批示人。在辦理領導人批示件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
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訪局組織辦理,并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復來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辦公室辦理:
(一)省級領導人的信函。
(二)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級以上(含市級)領導的信函。
(四)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
(五)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三章 工作作風紀律
第八十條 自覺維護市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
(一)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市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
(二)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市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第八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市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地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各地要簡化接待禮儀,不搞層層陪同和對口陪同,一律不搞邊界迎送和警車開道。
第八十三條 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應酬性活動;不出席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題字、發賀信、賀電。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八十四條 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外市來賓到聊城考察訪問,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其中副廳級以上的來訪外賓或國際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市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市政府外事與僑務辦公室或市商務局提出安排意見,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市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臺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由市政府外事與僑務辦公室、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核后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呈市政府領導審定。
第八十五條 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發送請柬。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填寫《市政府領導活動呈報單》,提前7天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應按程序送市政府秘書長審示后,報市政府領導審定。
第八十六條 對市政府領導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一般性的會議、活動、會見原則上不報道。
第八十七條 嚴禁工作日午間飲酒。除接待市外來賓外,不準在工作日午間飲酒。
第八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議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前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九條 副市長、市政府咨詢、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市長,由市長明確代行其職責的領導。出差(出防)、休假返回后,應向市長報告。
各縣(市、區)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因公外出、休假3天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市長。
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