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白山市行政程序規(guī)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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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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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認無效;
(三)撤銷;
(四)責令補正或者更正;
(五)確認違法。
第一百六十條 行政機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履行: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無效: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執(zhí)法主體資格的;
(二)沒有法定依據(jù)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內容被部分確認無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除去無效部分后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應當確認全部無效。
無效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應當撤銷:
(一)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二)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但可以補正的除外;
(四)超越法定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內容被部分撤銷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除去撤銷部分后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應當全部撤銷。
行政執(zhí)法行為被撤銷后,其撤銷效力追溯至行政執(zhí)法行為作出之日;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其撤銷效力可以自撤銷之日發(fā)生。
行政執(zhí)法行為被撤銷的,如果發(fā)現(xiàn)新的證據(jù),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執(zhí)法行為。
第一百六十三條 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撤銷,不適用下列情形:
(一)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撤銷的情形。
行政執(zhí)法行為不予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自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由有權機關責令采取補救措施。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應當予以補正或者更正:
(一)未說明理由且事后補充說明理由,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的;
(二)文字表述錯誤或者計算錯誤的;
(三)未載明決定作出日期的;
(四)程序上存在其他輕微瑕疵或者遺漏,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補正應當以書面決定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執(zhí)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違法:
(一)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行政執(zhí)法行為違法,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行政執(zhí)法行為違法,依法不予撤銷的;
(四)其他應當確認違法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一百六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機關職責權限和行政監(jiān)察法、公務員法、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執(zhí)法錯案責任追究及行政問責等有關規(guī)定,對違反機關工作紀律、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督促和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錯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一百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決策、行政執(zhí)法和其他行政行為過程中,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行政行為違法且產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追究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三)不具有法定行政主體資格實施行政行為的;
(四)重大行政決策未經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研究的;
(五)違反程序制定和發(fā)布規(guī)范性文件的;
(六)行政執(zhí)法行為違法,被確認無效、撤銷、確認違法的;
(七)違法制定裁量權基準或者不遵守裁量權基準的;
(八)訂立行政合同違反法定程序的;
(九)采取或者變相采取強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當事人接受行政指導的;
(十)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裁決的;
(十一)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fā)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的;
(十二)不依法舉行聽證會,或者采取欺騙、賄賂、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操縱聽證會結果的;
(十三)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導致行政賠償?shù)模?br>
(十四)其他行政違法行為。
第一百六十九條 責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處理和行政處分。
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分為:責令限期整改、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理分為:告誡、道歉、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執(zhí)法崗位、取消執(zhí)法資格等。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理可以視情況合并適用。
第一百七十條 責任承擔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直接主管人員是指行政行為的審核人和批準人。
前款所稱審核人,包括行政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行政機關分管負責人,以及按規(guī)定行使審核職權的其他審核人;批準人,包括簽發(fā)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以及按規(guī)定或者經授權行使批準職權的其他批準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責任追究機關按照下列權限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二)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給予告誡、道歉、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崗位處理的,由本行政機關決定或者由任免機關決定;
(三)取消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法資格的,由發(fā)證機關決定;
(四)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依紀應當采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辦理;
(五)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決定,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一百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嚴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行政機關規(guī)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第一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行政機關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選擇送達方式送達行政文書:
(一)直接送達;
(二)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與郵寄送達;
(四)公告送達。
送達的具體操作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本規(guī)則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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