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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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濰政發〔2012〕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濰坊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Ο一二年七月七日
濰坊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施管理。
建設、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協同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并實行分級管理。
奎文、濰城行政區劃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其他縣市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確定,經當地政府批準,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筑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利息支出計算基數不得超過本款所列前四目成本之和,其中,多層住房計息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高層住房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計息時間不得超過24個月,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計息時間不得超過36個月);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收。
(二)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利潤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七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三)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五)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申報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報表和價格構成項目審核表;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立項、用地批文及規劃、拆遷、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三)建筑安裝工程預(決)算書及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復印件;
(四)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的定價申請后,應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成本費用,核定銷售基準價格。申報手續、資料齊全的,應在接到定價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以小區為單位審批,分期建設的按期審批。經審批的銷售基準價格為同一期工程開發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企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時,可按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銷售基準價格上浮3%,確定具體銷售價格。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自行確定,但平均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按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銷售基準價格上浮3%計算的價格(計算公式:平均銷售價格=銷售基準價格×〔1+3%〕)。各樓層具體銷售價格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除政府規定的代收費用外,不得在批準的房價外加收任何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也不得在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加收房價以外的任何費用。凡未按規定報批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銷售(預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應在銷售場所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銷售基準價格、批準文件及政府對該小區實際落實的優惠政策、每平方米實際減免的各種稅費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并公布每套住房的座落位置、結構、建筑面積、朝向、樓層、售價等。按照政府規定,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外收取的代收費用及其批準文件也應當依法公示。
第十四條 建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凡涉及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的建設項目收費,收費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規定在企業繳費登記卡上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標準、收費依據、執收單位等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有權拒繳,并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監督檢查。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價格管理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原《濰坊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濰政辦發〔2008〕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