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政府令【第158號】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經2012年第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對市級行政審批事項依法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保留市級行政審批事項184項,下放縣(市、區)9項。現將保留的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和下放縣(市、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繼續實施。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本次市級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精簡的決定,切實加強后續監管,既要防止出現以備案、核準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也要防止出現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或下放后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現象。對保留的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流程再造,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時限要求和監督措施等,并向社會公示。同時,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提升審批效能,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好服務。
今后,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如發生變化,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嚴格遵循《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核批準,依法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示。
政府令158.xls
http://www.taian.gov.cn/zwgk/zfwj/zfwj_zfl/zfl2012/201207/t20120717_3352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