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城鄉規劃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城鄉規劃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河南省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城鄉規劃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城鄉規劃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許政辦[2012]6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許昌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許昌市城鄉規劃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許昌市城鄉規劃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提升城鄉規劃編制水平,按照“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科學制定我市各類城鄉規劃,指導城鄉建設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許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村鎮體系規劃、中心鎮總體規劃、城市專項規劃、城市詳細規劃和其他城鄉規劃。
第三條專家庫是指為滿足全市各類城鄉規劃方案的評標、技術論證或評審工作的需要,從全國規劃、建筑、旅游、交通、綠化景觀、市政等專業領域中選取專家,對各類規劃設計方案進行技術審查,并為重大項目提供跟蹤指導服務的專家信息系統。
第四條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專家庫管理,組織規劃專家評審工作。各縣(市、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規劃專家評審工作。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評審專家庫可與市招投標管理中心專家庫資源共享,參與規劃相關的招投標工作。
第二章專家評審或審查的項目范圍與組織
第六條以下類型的城鄉規劃在上報法定審批機關審批前,須經專家評審。
1.市域城鎮體系規劃;
2.城市總體規劃;
3.縣域村鎮體系規劃;
4.中心鎮總體規劃;
5.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6.城市專項規劃(綜合交通、綠地系統、給水、排水等);
7.城市區域或重要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
8.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
9.城市重要地段用地性質的調整。
第七條城鄉規劃專家評審實行分級評審制度。許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許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局報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評審?h(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和縣域總體規劃由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城鄉規劃局組織專家評審。中心鎮區總體規劃由所屬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許昌市區及縣(市)城區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城鄉規劃局和各縣(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八條城鄉規劃專家評審工作一般以評審會的形式進行。對于非專家評審會規劃項目,可由市規劃技術委員會根據不同專業性質的規劃項目方案邀請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市規劃技術委員會論證或進行技術審查、指導。
第九條以招投標形式確定編制單位的規劃項目,按招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抽取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審。
第三章專家資格的認定和管理
第十條許昌市城鄉規劃評審專家庫的專家由國內著名高校或設計單位、河南省內高;蛟O計單位內的知名教授、工程師以及許昌市內從事相關規劃、建筑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庫根據不同技術領域分為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綠化景觀設計、道路交通設計等四個專家組。
第十一條城鄉規劃評審專家庫專家采用聘用、個人申請、相關網站征集等方式確定,省內以上專家可采用直接聘任或網站征集方式,市內專家采用聘任與個人申請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二條城鄉規劃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從事規劃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10年以上,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2.具有國家注冊規劃師、一級注冊建筑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注冊資格;
3.了解本專業技術領域活動特點、規律及前沿的發展動態,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學術水平;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學風嚴謹,辦事公正,責任心強;
5.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6.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0歲以下,省內以上知名專家年齡可在60歲以上;
7.規劃活動和招投標活動中無不良記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進入專家庫的專家需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畢業證件;
2.職稱證明材料;
3.學術、專業成就的證明材料;
4.近五年承擔過的設計項目或從事規劃相關專業活動情況。
第十四條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建立專家庫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招投標活動、項目專家評審、技術審查等工作的專家抽取和相關服務工作。專家庫建立后應列入競爭機制,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適時充實、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1.定期充實。每兩年由專家庫管理辦公室統一發函或征集一次新專家名單,經匯總篩選后入選專家庫;
2.適時調整。專家庫管理人員在每次評審活動結束后,由評審活動組織者對專家進行綜合打分,并作出綜合評價,對不適宜繼續任職的專家應及時調整。
第四章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專家在項目方案評審中享有以下權利:
1.按照評審文件確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對評審對象獨立提供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非法干預;
2.查閱與項目有關的報告、圖紙;
3.授受參評活動的合法勞務報酬;
4.向委托單位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評審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5.對專家庫的管理辦法及專家工作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專家在項目方案評審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1.準時出席評審活動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2.對評審項目的評審過程和相關內容保密;
3.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4.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有關事宜;
5.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6.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活動予以協助配合;
7.服從本專家庫的各項管理規定;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專家評審工作辦法
第十七條專家評審工作辦法:
1.專家參加項目評審活動以專家評審組的形式進行,專家評審組的人數一般以5人或5人以上的奇數,評審小組對評審活動組織者負責。專家評審意見作為規劃及項目方案投標的依據;
2.評審活動實行多數通過制。規劃方案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審查合格為通過;項目方案由專家投票三選一。通過的方案由編制單位根據評審專家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未通過的方案在充分尊重專家意見的前提下對方案進行重新編制及報審。組織評審辦公室對修改后的方案進行復審;
3.評審實行記名制。評審專家應在評分表或投票表上簽署姓名,并書寫評審意見,評分表或投票表歸入評審資料檔案予以保存,作為投標檔案或對評審專家的考核依據;
4.評審工作過程由專人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評審時間、評審地點、參評專家名單、專家評審意見、綜合評審意見及結果等,記錄人對記錄內容簽字負責。
第十八條評審程序:
1.專家評審管理辦公室召集評審會;
2.評審辦公室可根據項目情況指定專家組主任評委或由專家組推選主任評委;
3.主任評委主持評審會,宣布評審會議程序和有關事項;
4.項目單位介紹規劃或項目方案編制情況和項目建設主要內容;
5.委托編制單位介紹方案內容;
6.各與會相關部門發表審查意見;
7.專家發表審查意見;
8.專家組主任評委綜合專家意見進行討論,并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
9.主任評委宣讀專家評審意見書,并簽字。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