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阜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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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阜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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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辦〔2012〕28號
潁州、潁泉、潁東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阜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2012年5月17日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阜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促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含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本辦法所稱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垃圾處理費收取管理工作。
市物價、財政、稅務、民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協同做好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垃圾處理費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采取定額收費與計量收費相結合的辦法征收。個人按戶征收,單位可以按照在職職工人數或者垃圾產生量、經營面積等征收。
第六條 垃圾處理費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還本付息的原則,在充分考慮單位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
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報省物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調整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應當舉行價格聽證。
第七條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委托財政、稅務、工商、建設、教育、供水企業等具有社會服務或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代為收取,也可以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直接征收。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委托征收垃圾處理費,應當與被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并按照協議商定的標準支付相關費用。未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免繳垃圾處理費: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難家庭;
(二)敬老院、社會福利院等非營利性的社會福利機構以及殘疾人企業;
(三)幼兒園、九年義務教育中小學校的在校學生;
(四)殘疾軍人、革命烈士遺屬。
申請免繳垃圾處理費的,憑有效證明材料到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應當將免繳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書面告知代收單位。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征收的垃圾處理費,應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設立的垃圾處理費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 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轉、運輸、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收費單位必須憑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收費人員收費要持證上崗,亮證收費,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繳并舉報。
第十二條 市監察、物價、審計、財政等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對拒不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垃圾處理費的;
(三)征收垃圾處理費未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的;
(四)收費未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