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提升耕地保護水平全面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提升耕地保護水平全面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提升耕地保護水平全面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提升耕地保護水平全面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2〕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優化利用土地資源、構建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徑,也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的重要職責和任務。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耕地保護的方針政策,綜合采取行政、工程、技術等措施,在穩定耕地數量的同時,注重質量管護,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全國糧食生產實現“八連增”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一些地方對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認識和重視程度還需進一步提高,提升耕地持續增產保障能力的綜合措施還需進一步加強,管護制度和工作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耕地數量管控、質量管理和生態管護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豐富耕地保護內涵,提升耕地保護水平,全面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管控優質耕地
(一)將優質耕地劃入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后三個月內,要按照《基本農田劃定技術規程》和有關要求,完成基本農田劃定工作。要綜合運用土地變更調查、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落到實地,劃定邊界,設立標志,統一編號,落實到戶。編制基本農田保護相關圖件和表冊,逐片(塊)落實數量、質量等級和保護責任信息,建立基本農田數據庫,及時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基本農田上圖成果。要確保劃定后的基本農田,原有高等級和集中連片的耕地得到有效保留,坡耕地的比重有所降低,平均質量等級和集中連片程度有所提高。基本農田一經劃定,實行永久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或者占用。
(二)嚴控建設用地占用優質耕地。加強規劃管控,強化節約集約用地,依法依規審批用地,嚴格控制建設占用耕地特別是高等級耕地。切實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管制區域,認真執行各項空間管制規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城鄉建設用地管制邊界; 經批準確需調整的,要盡可能避讓高等級耕地。依據規劃,鼓勵和引導工業、城鎮用地向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劣質農用地等區域發展,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和城市低效利用土地“二次開發”。各類建設項目用地要嚴格執行準入標準,充分采用節地技術,切實落實工程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建設項目選址(線)要現場踏勘、充分論證,通過方案比選,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占用等級較低的耕地。
二、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全面提升耕地質量等級
(三)加快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依據《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大力開展以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土地整治,加大土地復墾力度,加快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力爭“十二五”期間再建成4億畝高標準基本農田。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級土地整治規劃編制,逐級分解落實全國土地整治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要綜合考慮建設條件和資金保障能力等,制定并落實年度建設計劃。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可不受有關新增耕地率規定的限制。新建成的高標準基本農田要充分利用農用地分等定級、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等成果,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質量等級評定,并統一命名、統一標識、統一網格化監管,實行永久保護。國土資源部將充分運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對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情況進行集中統一、全面全程監管,并定期考核。
(四)重點抓好重大工程、示范省和示范縣建設。堅持“政府主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主體、國土搭臺、部門參與、統籌規劃、整合資金”的工作機制,創新實施方式,全面推進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設;在提升改造現有國家級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的基礎上,著力開展500個高標準基本農田示范縣建設,努力實現耕地增量、提質、增效的有機結合。要按照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范、土地整治工程建設標準等規定要求,嚴格項目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在東北黑土資源分布區等重點地區,要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工程性措施,提高區域水土保持能力,有效解決土壤有機質下降、土層變薄等突出問題。
(五)加強高標準基本農田日常管護。積極探索建立日常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保障管護經費,按照職責做好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維護、水土保持等工作,提高利用水平,防止盲目開發、過度開發和不當利用。凡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組建專業合作社等方式鼓勵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實現政府、企業和農戶的多方共贏,確保高標準基本農田長期持續發揮效益。
三、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把好補充耕地質量關
(六)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政策規定。全面實行“先補后占”政策,積極探索“以補定占”機制,實現補充耕地與占用耕地數量和產能雙平衡。各地要針對當地實際,合理調整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提高建設占用耕地成本,加大補充耕地項目投入力度,提升補充耕地質量等級。要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統籌安排項目選址和布局,優化項目設計,嚴格工程實施和監管,確保工程建設質量,為新增耕地持續耕作熟化、培肥地力奠定基礎。
(七)嚴格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和地類變更。按照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和驗收的有關規定和規范,嚴格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對補充耕地項目進行驗收時,要依據項目目標和任務、工程建設質量、新舊耕地質量分等定級結果等,綜合評定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形成驗收結論。對補充耕地項目達不到規劃設計要求的,國土資源部門要提出意見限期整改。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后,應及時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并按變更調查有關要求進行標注。
(八)切實提高新補充耕地產能。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合格后,要加強工程后期管護,確保農田水利設施、道路等基礎設施完好,確保補充的耕地能夠長期發揮作用。各地可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于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后新增耕地后期管護和提高耕地質量等級。要充分應用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成果和農業技術成果等,提出改良土壤的具體措施,指導經營者有針對性地投入,不斷提升補充耕地質量等級,提高耕地產能。
四、積極推行“移土培肥”,統籌做好建設占用優質耕地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
(九)加快建立有效管理機制。各地應借鑒三峽庫區“移土培肥工程”實踐,以及一些地方建設占用耕地表土剝離和再利用的好經驗、好做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管理辦法,明確責任、程序、監管要求和獎懲措施等,按照“誰占用、誰剝離”的原則,切實將占用耕地單位剝離耕作層的法律義務落實到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用地單位要將耕作層剝離和存放等資金列入工程概算;用地報批時,要將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內容納入補充耕地和土地復墾方案,作為用地審查的重要內容。今后,凡城鎮周邊及各類園區、東北及中東部等優質土壤豐富地區,各類建設集中連片占用耕地的,都應開展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進行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大中型水庫建設,要與移民安置工作相結合,重點做好移民安置區的“移土培肥”工作。
(十)統籌做好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各地要緊密結合各類建設用地項目與土地整治、坡耕地改造、中低產田改造等工作,綜合考慮經濟、技術以及取土和覆土供需匹配等因素,科學規劃,合理確定取土區、存放區和覆土區,統籌安排剝離、存放、覆土等任務,力爭剝離與覆土緊密銜接、同步實施。耕作層剝離要合理確定剝離厚度和剝離方式;剝離耕作層的存放要合理選址,防止出現安全隱患和水土流失;剝離的耕作層可重點用于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礦區土地復墾以及城市綠化等。
五、持續加強監測評價,及時掌握耕地質量動態變化
(十一)健全耕地質量等級更新評價制度。在現有農用地分等定級和土地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據《農用地質量分等規程》,定期開展系統性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定工作,全面掌握和更新耕地質量等級狀況,建立與土地調查相配套的耕地質量等級數據庫。各地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的基礎上,對因土地整治、土地利用現狀變化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行為等帶來的耕地質量等級變化情況,及時開展評價,實現動態更新。結合監測成果,定期公布耕地質量等級狀況。當前,各地要結合最新土地調查成果,重點做好全國耕地質量等級成果的補充完善工作。
(十二)建立耕地質量等級監測機制。依托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運用土地調查、農用地分等、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等技術方法和成果,科學分層抽樣布點,開展耕地質量等級定位、定量監測。重點加強對東北、華北、長江中下游、環渤海等地區耕地質量等級監測。當前,要在耕地質量等級監測試點的基礎上,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省和高標準基本農田示范縣為重點,逐步擴大監測范圍,力爭“十二五”期間建立健全全國監測網絡體系。建成的高標準基本農田要全部納入監測范圍。要充分利用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成果,加強對特色農產品原產地土壤保護和利用,加強對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動態監測。
六、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共同責任
(十三)落實共同責任。各地要按照中央領導同志提出的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新格局的要求,高度重視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強與農業等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鼓勵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農民耕地保護協會等方面的作用,共同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和管護。
(十四)約束激勵并重。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堅持將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情況作為耕地保護的重要內容,納入對地方各級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完善考核辦法,加大考核力度,嚴格落實獎懲。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和使用、耕地開墾費標準的制訂等要充分考慮耕地質量因素。通過“以獎代補、以補促建”等方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開展耕地質量建設和管護。
(十五)完善各項制度。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任務繁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把握各項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制度管事,以制度定責,規范各項管理工作,確保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扎實推進。
(十六)強化科技支撐。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對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重要支撐作用。加強耕地質量建設相關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廣應用,加強耕地質量監測相關重點實驗室、野外科學研究觀測基地建設以及科技人才和科研團隊培養,加強相關標準規范研制和實施,健全標準體系,提高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科技支撐能力。
本通知有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