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2]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等8個省(直轄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
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寧波市)、福建省(含廈門市)、湖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
二、試點日期。
試點地區應自2012年8月1日開始面向社會組織實施試點工作,開展試點納稅人認定和培訓、征管設備和系統調試、發票稅控系統發行和安裝,以及發票發售等準備工作,確保試點順利推進,按期實現新舊稅制轉換。
北京市應當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江蘇省、安徽省應當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福建省、廣東省應當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應當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三、試點地區自新舊稅制轉換之日起,適用下列試點稅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
(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稱《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
(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以下稱《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
(五)《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1]132號);
(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稱《試點若干政策通知》,財稅[2011]133號);
(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
四、上述稅收政策文件的有關內容修改如下:
(一)《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1.第一條第(四)項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為“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
試點實施之日是指完成新舊稅制轉換之日,下同。
2.第一條第(五)項中,“試點地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應當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規定廢止。
3.第一條第(六)項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為“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
4.第三條第(一)項第6點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為“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
5.第三條第(三)項中,“2011年12月31日”修改為“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
(二)《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1.第一條第(六)項中,“2012年1月1日”修改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上海”修改為“屬于試點地區的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
2.第三條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
(三)《試點若干政策通知》
1.第一條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
2.第三條第(一)項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銷售額時予以抵減”,修改為“截至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后的銷售額時予以抵減”。
3.第三條第(二)項中,“2011年底”修改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2012年1月1日”修改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
4.第三條第(三)項中,“2011年底”修改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
5.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注冊在試點地區的單位從事航空運輸業務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問題另行通知。
五、這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廣、時間緊、任務重,試點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明確責任,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