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青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青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青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發〔2012〕23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青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為更好地推進我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通知》(青政發〔2011〕18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主城區危舊房改造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12〕34號)等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國有土地上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補償。
市城鄉建設委負責主城區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補償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承擔相關具體工作。
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和作出征收決定等。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征收范圍內房屋調查登記、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和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等工作。
房屋征收補償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原房屋拆遷承辦單位具體實施,轄區內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應積極協助。
第二條 危舊房改造年度計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區政府根據轄區內危舊房改造年度計劃編制房屋征收實施計劃。
第三條 補償房屋銷售價格由市國土房管部門和區政府確定。安置用地以招拍掛出讓方式供應,房屋銷售價格和有關建設條件應作為土地招拍掛出讓附加條件。
第四條 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調查登記結果。
第五條 區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城管執法、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改造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在現場公示。
第六條 區政府將充分論證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城鄉建設委審核,審核通過后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征求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第七條 區政府應當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滿后7日內,編制危舊房改造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市城鄉建設委備案。
第八條 在實施房屋征收前,區政府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明確補償房屋的位置、套型面積、房屋類別和銷售價格等事項,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第九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開展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評估工作時,應當接受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技術指導。征收評估實行“一戶一評”的原則。
危舊房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成本應當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測算,房屋征收成本測算須經房地產評估專家評審。
第十條 市城鄉建設委對區政府提報房屋征收決定的材料進行審批。審批通過的,區政府方可作出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當同時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注銷登記書面申請、權屬證件和身份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對注銷登記書面申請和身份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將注銷申請材料及時送達房地產登記機構。對于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結房地產權注銷登記手續;不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包括房屋征收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點、面積和價格、搬遷費、臨時過渡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可以實行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房屋補償方式包括就地房屋補償和異地房屋補償。被征收人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性質,自行選定補償方式。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三)無房屋所有權證和計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設手續的房屋和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以具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十六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應補償面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計算;
(三)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四)被征收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的50%支付房款;
(五)被征收人在市內四區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公有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適用第二項的規定;房屋建筑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及住房改善面積之和大于45平方米的,不適用第四項的規定。
第十七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就地房屋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應補償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補償,補償房屋自然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積按照綜合造價繳納超面積安置費,被征收人對補償房屋的自然超出部分享有完全產權。
第十八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就地房屋補償的,應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公攤面積,應當對公攤面積差給予補貼,大于部分的公攤面積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第十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按照“征收一套安置一套”的原則安置,安置房屋價款與貨幣補償金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結清差價款。
第二十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確定的應補償面積結合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結算房屋征收補償金,并給予公攤面積差貨幣補償金,公攤面積差貨幣補償金計算公式如下:
公攤面積差貨幣補償金=(該被征收人按產權調換方式應當補償的房屋面積×項目產權調換房屋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積×被征收房屋公攤面積比例)×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單價。
第二十一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結合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結算房屋征收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屬于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經被征收人申請,由區政府組織民政、財政、監察、審計和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屬困難的,可給予適當補助,該費用不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二十三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補償的,給予每產權戶或公房承租戶6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應補償面積結合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確定的補償金額的5%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房的,給予每產權戶或公房承租戶最高1萬元的速遷獎勵。逾期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征收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搬遷補助費:按每戶1200元計發。
(二)臨時過渡補助費: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計發10個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
2.選擇房屋補償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約定的過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計發;逾期安置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0元,逐月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
第二十七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計發,總額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計發。
(二)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計發16個月。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本辦法相關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等相關證明材料,并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予以補償。房屋征收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房屋征收相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申請復核、鑒定。
第二十九條 拆除違法建筑和逾期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區政府組織拆除。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區政府已經決定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仍按原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