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清遠市中心區域政府投資項目BT模式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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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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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辦〔2012〕74號
清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中心區域政府投資項目BT模式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8月3日
清遠市中心區域政府投資項目BT模式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投資體制,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同時緩解政府建設資金壓力,對本市采用BT模式進行融資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BT項目)進行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由政府安排財政資金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非經營性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設-轉讓),是指政府授權的BT項目單位通過招標方式(或經批準的其他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以下簡稱BT項目投資人),BT項目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移交政府,由政府按合同約定支付回購款、回購項目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清遠市中心區域,即清遠市城市總體規劃所劃定的規劃區范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BT模式投融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BT項目)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量力而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標準和規模,節約投資;
(四)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決算。
第六條 我市BT模式管理程序一般包括:BT項目的確定—BT項目單位的確定—BT模式投融資實施方案的確定—BT項目承包方式的確定—BT項目投資人的確定—BT項目承包合同的簽訂—BT項目建設與驗收—BT項目回購與移交。
第二章 BT項目以及投融資實施方案的確定
第七條 BT項目的確定。
BT項目由項目單位或發改部門提出,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不得采用BT模式。
根據項目的規模、地理位置、專業性質等情況,可以將多個BT項目打包成一個BT項目包進行招標、實施,也可將多個BT項目包打包一起招標、實施。具體項目包劃分由市政府審批確定。
第八條 BT項目單位的確定。
實行BT模式的非經營性建設工程項目,由市政府授權確定BT項目單位。
第九條 BT模式投融資實施方案的確定。
(一)建設項目立項前,項目單位組織編制BT模式投融資實施方案,由發改、住建、土地儲備和財政等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BT模式投融資實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專項向市發改部門申報,也可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并申報。BT模式投融資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內容和總投資;
2.B T模式與其他投資方式的投資比較分析;
3.BT項目投資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
4.確定BT項目投資人的方式;
5.投資建設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和監管措施;
6.B T項目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7.回購條件、項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8.投資成本與收益測算,回購總價(包括回購基數、利息等)的計算方法,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安排和支付計劃;
9.項目履約保障措施;
10.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
11.市政府要求應當包含的其他內容。
(二)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BT模式投融資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條 BT項目承包方式的確定。
BT項目承包方式由項目單位確定。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BT招標或簽訂合同時明確具體承包方式。
第三章 BT項目投資人的確定
第十一條 項目經立項批復后,項目單位根據市政府批準的BT項目建設的有關要求負責BT項目的洽談,廣泛接洽投資意向人,初步商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根據立項批文的招標核準方式進行BT招標,選定BT項目投資人。
第十二條 BT投標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投標人可以是獨立法人,也可以是兩個法人組成的聯合體。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但須以主要出資單位為投標主體(聯合體投標的,須提供聯合體協議)。
(二)投標人須具備國家核定的與融資項目規模、類型相適應的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管理水平先進、專業技術力量雄厚、業績突出、信譽良好;且須以自有資金和中長期融資能力作為項目建設保障,不得搞項目反擔保:投標人自有資金額度應不少于BT投資額的30%。投標人還必須滿足項目招標文件或合同文件約定的其他條件。
(三)投標人必須與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沒有任何隸屬關系。
(四)投標人應接受BT招標的以下要求:
1.建安工程費的下浮率應不低于2%。
2.BT項目投資人中標后須提供部分資金作為BT項目啟動資金。啟動資金為建安工程費的10%,不計算回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利息(啟動資金利息產生的稅不用BT項目投資人承擔),三年返還。
3.進度計量以季度為期。
4.BT項目投資回報按建設期和回購期以建安工程費為基數計算,年回報率不超過6%。投資回報從每一期進度計量的下一季首日起計,以批復的每一期計量金額作為計算基數。如果因為BT項目投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延誤部分的建設期不計投資利息。
5.投資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投資利息從每一期進度計量的下一季首日起計,以批復的每一期計量金額作為計算基數。
6.所有利息均按單利計算,不計算回報。
7.BT項目原則上在工程交工(或竣工)驗收合格3年后回購。期間,視政府財政資金情況,可提前回購,并對應調整投資利息和投資回報的計算。
(五)投標人中標后,須在本市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負責BT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管理、驗收及項目移交等事項,確保稅費在本市繳納,但不得將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項目公司的設立不改變BT項目投資人對項目業主應承擔的義務,并且BT項目投資人要對項目公司在BT項目中的實施行為負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BT招標的其他要求:
(一)BT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BT項目投資人。
(二)公開招標,應公告至少5日,若在上述報名期間內報名投標人數不足3家,則報名日期順延3日。順延報名時間結束后,視報名人數按如下方式辦理:
1.報名參加投標的投標人人數大于或等于3家的,按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時,應采用綜合評估法。
2.報名參加投標的投標人人數為2家的,招標人通過考察投標人的經濟實力、技術力量、管理經驗、類似工程的施工業績和信用度、對投資回報率等進行綜合評定,參考政府采購中競爭性談判方式擇優選擇投資人。
3.報名參加投標的投標人人數只有1家的,參考政府采購中單一來源采購的方式來確定BT項目投資人。
(三)投標人在按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投標保證金[按投標項目估(概)算投資的2%計算,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后,招標人方可接受其投標文件。投標人中標后按規定提交BT項目建設履約保函和工人工資支付保函。
(四)項目BT招標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1人)及從清遠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抽取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或以上單數。
第四章 BT項目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 確定BT項目投資人后3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單位與BT項目投資人(或項目公司)簽訂BT項目承包合同。 BT項目承包合同簽訂前,由項目單位將BT項目承包合同稿征求住建、土地儲備、財政等部門意見后,報送市法制部門審查。BT項目承包合同簽訂后,報相關部門備案。因BT項目投資人原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履約,項目單位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按招標文件約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BT項目承包合同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相關定義與解釋。
(二)各單項項目工程概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工期、質量標準。
(三)BT項目投資人(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 股東出資方式、股權轉讓、股權抵押等。
(四)征地拆遷和項目使用土地的落實情況。
(五)項目投融資建設的監管。
(六)項目合同履約保障。
(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項目移交方式與程序。
(九)資金來源安排、計量方式、投資回報計算方式、投資利息計算方式、回購條件和程序、回購期限。
(十)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
(十一)項目合同的終止。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十四)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BT項目承包合同簽訂后,根據BT項目包內各單項項目的進展情況分別簽訂工程子合同。BT項目投資人沒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而拒簽工程子合同,項目單位有權按招標文件和BT項目承包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工程子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項項目工程概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工期、質量標準(應與BT項目承包合同一致)。
(二)承包方式。
(三)合同價。合同價應當控制在經批準的概算內,且不包括投資回報、投資利息。
(四)建設期建筑主要材料價格變動和設計變更等引起投資變化的具體處理方式。
(五)計量方式、投資回報計算方式、投資利息計算方式、回購條件和程序、回購期限(應符合BT項目承包合同要求)。
第十七條 BT項目可用市區中心區域以外的一級開發土地作為回購保證。具體條件可在簽訂BT項目承包合同時另行約定。
第五章 BT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BT項目原則上采用施工圖總價包干形式,在施工圖預算中考慮3%的風險包干費(由于地質情況引起的投資增加,不列入風險包干費里,需另行辦理投資增加手續)。需要采用其他承包方式的,應在BT招標或簽訂合同時明確。工程預結算、項目決算以清遠市財政局或市審計局最終核定為準。
第十九條 BT項目投資人承擔項目投資融資和建設管理的職責及義務。BT項目投資人應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投保建設工程所涉及的險種,并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及施工進度全面負責。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負責對建設期間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合同約定對工程的勘察設計、建設質量、施工進度等進行監督指導,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因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建設質量、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每季度對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計量。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負責施工階段涉及費用變化項目的審批把關。
(一)對所有設計變更,BT項目單位應組織BT項目投資人、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及有關部門分析研究,確定變更設計原因、責任單位、技術方案、費用增減及費用處理,由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設計。
(二)建設規模的變更、主要技術標準的變更、重大方案和初步設計主要批復意見的變更,屬于重大設計變更,經項目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三)其他類型的變更,對于一次增加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按上述重大設計變更方式報批,批準后編制項目變更預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四)因變更設計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項目總投資增加,但仍在概算范圍之內的,由項目單位審批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按合同進行結算;超過項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超過項目概算超過項目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報市投資主管部門,經征求市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后,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批準。
2.超過項目概算10%或者增加金額超過30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報市投資主管部門,經征求市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后,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增加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還應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BT項目建設管理,監督BT項目承包合同的執行,協調相關問題。
第二十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負責項目的全過程監督,對項目的設計、招投標、施工進度、建設質量、施工安全等進行監督與管理,有權向BT項目投資人提出管理、組織和技術上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條 BT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調整嚴重損害BT項目投資人預期利益的,按國家相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為BT項目投資人和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但可以為投資人融資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條 BT項目達到驗收條件的,由BT項目投資人向項目單位申請組織驗收。
第六章 BT項目的回購與移交
第二十八條 回購程序。
(一)以BT模式建設的工程交工(或竣工)驗收合格后,工程移交項目單位,由項目單位確認即進入項目的使用期,并經政府授權同時將項目管理權移交對應職能部門,項目形成的資產統一劃入清遠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或政府指定的其他產權管理單位,實行管理權和所有權分離。
(二)項目單位與BT項目投資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需中介機構作出結論的,由雙方共同委托的機構作出結論。
(三)BT項目視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可以分項目或標段進行分階段回購:
1.對于BT項目包,每一個獨立項目工程交工(或竣工)驗收合格后,開始進入該獨立項目工程的回購期。
2.對于每個獨立的項目,如果受征地拆遷或其他非BT項目投資人原因造成暫停建設時,經項目單位同意,辦理完分標段工程或單位工程的交工(或竣工)驗收后,開始進入該分標段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回購期。
(四)項目未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單位不得回購,由BT項目投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當按合同約定的處置辦法處理。
(五)符合回購條件的,BT項目投資人與項目單位簽訂回購備忘錄,項目進入回購期。回購備忘錄報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回購價格。
回購費用=建筑安裝工程費+ 項目投資利息 + 項目投資回報。
回購費用以市財政部門或市審計部門最終審核為準。BT項目投資人對回購費用有異議的,按BT項目承包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第三十條 回購期。
回購期一般為3年,原則上在交工(或竣工)驗收合格3年后回購。期間,視政府財政資金情況,可提前回購。回購款在工程竣工驗收(或合同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并備案移交、檔案移交、工程經結算審計、雙方簽訂回購備忘錄并報相關部門確認后開始支付。
本款所提的回購期起計時間具體明確為:房建工程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其他項目,如市政、道路等工程,以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
第三十一條 回購權利及義務。
(一)項目單位在工程交工(或竣工)驗收合格后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收購BT項目投資人投融資建設的BT項目。
(二)BT項目回購期滿后,由BT項目投資人向項目單位提出回購申請。
(三)項目單位在付清全部回購款之前,BT項目投資人保留該項目融資資金所占比例的項目產權,但不能以此為由影響政府對項目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以該項目作擔保。
(四)對于可提前回購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提前1個月通知BT項目投資人。
第三十二條 具體回購方式、回購年限、投資利息、回報率等內容在BT項目承包合同和工程子合同中明確。
第七章 相關單位及部門工作職責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項目用地、規劃等前期手續。
(二)通過招標或其他經批準的方式組織選擇 BT項目的測繪、勘察設計、監理、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和BT項目投資人;(注:對于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項目,由BT項目投資人負責按國家相關規定選擇勘察設計單位)
(三)組織BT模式投融資實施方案、勘察設計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等文件的編制及報批工作;
(四)負責BT建設項目的洽談,廣泛接納投資意向人;
(五)簽訂與項目相關的各類合同,并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辦理相關付款手續;
(六)負責BT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進度、投資等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遷移開工后才發現的影響施工的管線及其他構筑物;
(八)負責組織工程預算編制、竣工驗收、結算、決算、質保、回購、移交等工作;
(九)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承擔協助項目實施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發改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BT項目的投資管理和綜合協調;
(二)對BT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及BT模式投融資實施方案進行評審;
(四)核準項目招標方式;
(五)審核項目概算;
(六)組織項目后評價。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BT模式投融資實施方案的評審;
(二)負責審核BT項目投資預算、結算以及提出項目回購方案和回購款計算方法。
(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支付BT項目中非納入BT范圍內但屬于政府投資部分且同時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資金;
(四)按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撥付項目建設中需由政府承擔的各項資金,包括回購資金。
(五)參與項目后評價。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BT項目的招標管理工作和工程質量、安全及其他標后監管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BT項目單位的用地申請,組織審查和報批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城鄉規劃局協同市土地開發儲備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市區中心區域以外的土地儲備計劃擬定BT項目所涉及用于質押擔保的土地位置、面積及評估價,草擬土地合作開發質押擔保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 區(縣)政府、街道辦和鎮政府負責征地拆遷、管線遷移工作,項目單位及相關部門配合。
第四十條 市規劃、環保、監察、審計、水利、交通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BT項目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BT項目投資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辦理概算(預算)批復完成之后至項目竣工驗收完成期間的造價文件編制、規劃驗收、施工報建、消防報建等各項報批手續;
(二)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和移交手續,并享有項目投資建設收益;
(三)為項目建設提供建設履約擔保和工人工資支付擔保;
(四)對項目建設資金足額、及時到位負全部責任;
(五)承擔工程質量、工程安全責任,接受并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財務審查、審計及工程質量安全等監督檢查;
(六)按月度向BT項目單位報送工程建設進度和資金支付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